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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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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基本职能之一,在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由于立法规定过于原则、案源稀少、监督阻力大等原因,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发展一直步履维艰,停滞不前,未发挥其应有效能.本文拟从行政诉讼监督的现实意义入手,通过分析其面临的立法及实践困境,从而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完善提出一点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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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困境;完善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政诉讼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开展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民行检察部门普遍存在行政诉讼监督开展明显滞后于民事审判监督的现象,制约了民行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本文拟就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现实意义及目前困境入手,以期理清民行检察推进行政诉讼检查监督工作的思路.


如何撰写行政诉讼本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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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现实意义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一般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被告的特殊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遇到的干扰和阻力比其他审判工作更大.”①事实上,行政诉讼中原告往往处于明显劣势地位.因此,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

(一)通过纠正错误裁判有效维护司法公正.《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检察机关民行部门通过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多种监督方式,促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判决,实现裁判正义.

(二)通过全面监督为法院依法公正裁判破除阻力.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确立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原则,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对象是“行政诉讼活动”,既包括法院的行政审判行为,也包括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的立法意图非常明显:通过检察监督,排除行政审判过程中的行政干预和其他非法干扰.②一方面,通过加强对行政机关诉讼行为的监督,可以避免原告方因地位不平等,迫于压力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作出一些不情愿的处分;另一方面,客观上也可以减轻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能面临的来自行政机关的压力.

(三)通过对行政诉讼的监督有效维护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仅仅关系到该行为指向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影响着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对行政诉讼的监督,可约束行政机关的诉讼行为,避免行政机关不当处分行政权,避免对国家利益或是社会公益造成损失.

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一)立法规定过于粗疏导致监督权的行使缺乏可操作性.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规定仅有两条,即第十条和第六十四条.第十条确立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基本原则,第六十四条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于行使行政诉讼监督权的范围、方式及具体内容等,没有细化规定.,限制了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职能的发挥.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是根据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的范围和步骤对行政诉讼进行监督,但是这也只是检察系统的内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颁布了针对检察机关抗诉监督的司法解释,导致检察机关全面行使行政检察监督权难度增大;此外,由于《行政诉讼法》第十条和第六十四条之间存在一定矛盾:根据第十条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应当是全方位、全过程的,但是第六十四条又仅仅是针对生效判决、裁定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审判监督提出抗诉,检察机关《办案规则》也同样只是明确了对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事实上缩小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的范畴.

(二)监督过程滞后严重影响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效果.检察机关对于行政诉讼监督属于事后监督.由于虽然两高会签文件第六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赔偿调解可以提出抗诉,第十一条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于行政违法行为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但实质上并没有突破《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范围,仍属于事后监督方面.而对于行政诉讼中普遍存在的立案难、撤诉率高等突出问题,检察机关的监督基本上属于空白.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1年,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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