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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代基本法确认出版自由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可是,清末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却是施行“管制”+“侵犯”的行政管理模式,不是“消极不作为”而是“积极进取”到公民自由权的范畴,致使公民的出版自由变迁为出版不自由.由此可见,公民的基本权利仅有基本法的确认是不够的,应警惕行政权的滥用并构建有效的制约体制,以便形成行政权对基本权利的良性效力.
关 键 词:基本权利;出版自由;行政管理;行政权
作者简介:柳飒,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博士(广东 广州 510320)
从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到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都规定公民享有“出版(或刊行)之自由”,在基本法层面确认了出版自由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基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