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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如果仅从某一个视角去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所得结论的说服力是十分有限的.只有将法律与道德放在人学的、伦理学的、制度经济学的、政治学的“多棱镜”下,它们之间的必然联系才能得到充分的彰显.
关 键 词:法律,道德,必然联系,多学科分析
中图分类号:DFO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030(2012)04-0026-05
法律与道德之间有无必然的联系,曾是西方法学、伦理学等学科争论不休的问题.时至今日,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怀疑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的人已不多见.但是,我们过去大多运用上层建筑诸因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基本原理来分析和说明这一问题,论证力度明显不足.随着学科分化与融合趋势的不断增强,现在对很多问题都可以从不同学科加以论证.为此,本文尝试用人学、伦理学、制度经济学和政治学等学科的相关成果来分析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以进一步深化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一治国方略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一、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人学分析
法律乃人之法律,道德亦人之道德.马克思曾经指出:“人的最高关系也是法律规定的关系”.在中国古代,德仁相通,而仁者,即二人也.法律与道德说到底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讨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就不能不研究人,就不能不研究人性.
从人性去探讨法律与道德,是一种十分常见的视角,但不少人对人性的假设及其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的判断都过于简单化.最常见的就是把中国的儒家伦理与人性善的假设联系在一起,而把西方的法治与人性恶的假设联系在一起,其实不然.在中国人学史上,各种人性假设都有.虽然孟子关于人性本善的假设与其伦理观相对应,韩非子关于人性本恶的假设与其法律观相对应,但很多人的人性善恶假设与其伦理或法律观并不对应,或不完全对应.如荀子主张人性本恶,得出的结论却是“隆礼重法”,至于其他类型的人性假设,如先秦的告子,宋元时期的王令、苏轼,明清时期的廖燕,近代的龚自珍、严复等人的“性无善恶论”,汉唐时期的董仲舒、王充、荀悦、韩愈,宋朝的李觏等人的“性三品说”,先秦的世硕、汉代的扬雄、宋朝的司马光等人的“人性善恶混合论”,就更不能与德治或法治简单地相对应.西方的法治传统是大家公认的,但其人性假设也是五花八门.有人明确主张人性善,如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文艺复兴时期法国杰出的人文主义者拉伯雷、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等,也有人明确主张人性恶(人性本“私”),如霍布斯、洛克、休谟等,也有认为人性有善恶两种趋向,如培根等.因此,将人性或假设为善,或假设为恶,并且将它与道德或法律简单地对应起来,显然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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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研究中,从某一种假定的前提出发,推演出某种理论,是一种十分常见和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是,假设不仅需要高度的抽象,而且要与现实基本符合.因此,人性善恶混合论才是一种最合理的人性假设,因为从整个社会来看,既有“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