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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阐述最低价中标的基本理论入手,剖析了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最低价中标法的优点与面临的问题,通过对中国建筑工程行业管理现状研究提出了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未来建筑工程行业中应用的客观必然性,是招投标体制改革的方向,并提供了对策建议.
关 键 词:建筑工程招标最低价中标对策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对建设工程的定价也逐步从预算定额决定形式向“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方向转变,竞争的加剧,为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的发展带来重要影响随着竞争程度的不断加剧,为“最低价中标”的实施做了很好的铺垫,我们已经具备了实施“最低价中标”相关条件.[1]
1最低价中标法的优势分析
1.1节省工程项目投资并有效地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业主在对承包商进行选择时,全部的投标人之间对工程大致上都是处于对称信息下的竞争状况,投标人若想在竞争中取胜,一定会降低价格,或者是提高质量;值得一提的是,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还会使政府的工程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以及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不一致,这减少了工程项目投资.
1.2淡化标底的作用标底的作用是为评标提供参考,通常情况下禁止招标人做标底,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一些不合法行为的发生,尽量扫除不正之风,例如“串标”、“泄标”、“暗箱操作”等情况,要最大限度的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建筑业的积极健康发展.
1.3有利于市场竞争市场经济中价格自由化,在投标中难免会使企业间形成激烈的竞争,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不能够遵循原国家定额标准,而是采用最低价中标,投标企业若想提高中标率,就要加快经营机制的转变,强化企业管理,创新技术,最大限度的减少生产成本,努力实现成本的最小化,工程的最优化,进而逐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加入WTO之后,我国就要更多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现在国际工程的承发包一般采用FIDIC条款,其招标一般采用低价中标法,我国要想在国际的大舞台上大显身手,就一定要按照相关的国际惯例办事.
2最低价中标在我国的实施情况
我国2000年以前限制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20余年的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我国政府过去一直在限制,本质上来讲就是因为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体制管理的不灵活,再加上市场竞争体制还处于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