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档案法类论文摘要,关于我国信息立法趋势与档案法律法规建设相关毕业论文题目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档案法及法律法规及信息安全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档案法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概述了我国信息立法趋势研究、信息立法与档案法律法规研究.认为我国信息立法的趋势是:信息保密→信息利用→信息安全→信息公开→信息保护.档案信息虽然是信息的一部分,但档案信息具有特殊性,档案立法要在其特殊性与信息立法的普适性之间找准最佳切合点.应当分级别、分层次、分内容地制定与未来信息立法相配套的档案法律法规和政策.
关 键 词:信息立法;档案立法;档案法律法规
信息社会的到来,出现了原有的法律难以调整的诸多问题,如信息自由、信息安全、信息公开与信息保密及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等等.这就要求加强信息立法,通过法律手段调整信息社会的社会关系.档案是信息的一部分,信息立法对档案立法和档案法律法规配套有着深刻的影响,对了解信息立法趋势,探讨在信息立法趋势下如何修改档案法律法规,如何配套相关的档案法律法规和政策,以适应信息社会及加强档案法制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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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信息立法趋势研究概述
我国有关信息立法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2011年底,在知网期刊文献数据库中,以“信息立法”为检索词,以篇名为检索项检得78篇,以关 键 词为检索项检得301篇,以主题为检索项检得402篇,以全文为检索项检得3315篇,取得了相当规模的成果.在以主题为检索项得到的402篇文献中,有36篇涉及国外信息立法,主要以介绍性与比较性文章为主;有关信息立法趋势的18篇,主要内容涉及信息安全、信息公布、政府信息、信息法学、知情权、信息法律预测、个人信息安全等方面.
对于我国信息立法存在的问题,罗冰眉认为:“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信息立法存在严重的立法失衡.一方面,现行信息法律法规主要分布在信息产权、信息市场和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但对于信息资源管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产业等方面,则表现为法律法规供给不足.”“另一方面,由于立法失衡,导致许多信息企业、信息机构自律规则、自治章程、自订产业标准,造成了人、财、物力的浪费,造成不必要的封闭和自锁,从而对整个社会信息活动产生一定的掣肘作用.二是现行信息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必要的关联、映射和相互支持.”[1]汪金萍认为:“我国的信息立法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有许多空白点,尤其是在政府信息资源管理、隐私权的保护和信息市场的管理等方面,均无相应法律加以规范.另外,我国信息立法偏重科技信息,忽视非科技信息的重要性,与社会全面信息化的发展趋势相脱节.”“在我国的信息立法中,国内法律制度和国际规则还不够衔接或衔接度不够.”[2]
对于我国信息立法的趋势,相丽玲、屈宝强认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完整的信息法典是基点.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信息法的基本概念、调整范围和对象、信息法基本原则、信息法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信息法律责任、信息立法体制以及信息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信息法法律体系、信息法立法程序、信息法的例外、信息法保障措施、信息法法律责任、附则等.(2)网络信息立法是难点.(3)信息公开立法是热点.信息公开不仅包括政府信息的公开,而且,还包括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和个人信用信息公开.我国在制定《信息公开法》的同时,应建立健全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4)信息安全立法是重点.信息安全立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①打击计算机与网络犯罪.②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保护个人隐私.③跨境数据安全立法.[3]汪金萍认为:“一些新出现的信息领域的现象也急需通过立法加以解决.比如,网络上流行的‘网络通缉令’,就是以公布个人信息、联络方式和隐私等方式,通过网络给他人的生活带来损害的行为.”“因此,加强这方面的立法研究是非常必要的.”“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也是信息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最终要确立的,是一个以信息基本法为核心,其他基本法的相关内容为配套,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补充,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作为法律实施说明的完整的法律体系.”“信息立法不能在封闭的环境中规划和制定,应该注重与国际信息立法之间的衔接.”[4]
2信息立法与档案法律法规研究概述
关于信息立法与档案法律法规研究,在知网期刊文献数据库中,以“信息立法”并且“档案法”为检索词,以篇名为检索项仅检得3篇,以全文为检索项检得256篇.以“信息”并且“档案法”为检索词,以主题为检索项检得702篇.以“信息公开”并且“档案法”为检索词,以主题为检索项检得110篇.以“隐私”并且“档案法”为检索词,以主题为检索项检得22篇;以“信息安全”并且“档案法”为检索词,以主题为检索项检得5篇.说明对关于信息立法与档案法律法规的研究不够,而且,主要集中在信息公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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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信息立法以信息权利保护为中心的价值导向下《档案法》存在的问题,周毅认为:“可以认为《档案法》是以档案义务本位而非档案权利本位为导向进行的立法.”[5]
怎么写档案法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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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从信息立法原则看《档案法》存在的问题,潘世萍认为:1996年修订后的《档案法》,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在一些方面已出现问题,难以充分体现信息立法原则,须适时作出调整.一是效益原则.《档案法》修订应在立法宗旨上作出调整,突出档案信息的资源属性,强调共享,以发挥档案信息资源的最大效益.《档案法》修订应在继续尊重档案信息所有者权益的前提下,鼓励组织和个人将档案信息向社会开放,最大限度地发挥这部分档案的资源作用.二是平等原则.现行《档案法》某些条款,平等原则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档案法》在立法上对国有档案和非国有档案的规范是失衡的,这极易导致国家档案资源构建体系的不完整.三是协调原则.《档案法》中存在以下不协调,档案活动中各主体权利与义务不协调,《档案法》与其他政策法规之间的协调尚存在一些问题,如《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6]对于信息公开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档案法》的影响研究上.大多数学者认为,现行的档案法律法规与政府信息公开不相适应,与《条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主要集中在二者的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两个方面.在立法理念上,《条例》与《档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