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方面论文范文集,与试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相关毕业论文格式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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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制度的一部分,它的完善对我国来说现实而且重要.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改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我国采用了世界上较为流行的双轨制,然而由于起步较晚,问题层出不穷,当出现问题时人们寄希望于法律,可是我们知道法律总是落后于社会发展的,法律面对社会出现的新情况显得无能为力.解决问题的前提是分析问题,本文主要分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以便参考,让法律更好的指引现实生活.

[关 键 词]无效婚姻制度;现状;问题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现状

(一)确认无效婚姻的事由

我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后增添了无效婚姻制度,根据不同情况将违法婚姻分为无效和可撤销两种.

1、确认婚姻无效的事由

婚姻无效依据现行《婚姻法》有以下四种情形:

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1)重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一个是经过登记的婚姻,后一个婚姻也是登记的婚姻,不管双方是否同居,即法律婚加上法律婚.这种情形的出现一般是基于两种事实,一是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二是已经登记结婚的一方更改姓名,使登记机关无法查到,第二种情形在现实社会中占多数.事实上的重婚,我国《民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这里就不谈事实重婚了.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个规定主要基于两个考虑:一是优生优育,二是伦理道德.我国古代有表兄妹之间结婚的风俗,认为是亲上加亲.1950年的《婚姻法》曾默认了这种风俗,随后的1980年《婚姻法》就终止了这种风俗.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这一条改变了1980年《婚姻法》例示性规定加上概括性规定,只采用概括性规定.原因是由于医学技术的发展,以前认为是不治之症,后来有可能治愈.法律禁止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主要是为了优生优育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婚姻法》没有列举禁止结婚的示例,因此主要是参照《母婴保健法》.其中主要规定了三类:第一类,严重遗传性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2)、但是“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3)第二类,指定传染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4)第三类,有关精神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5)

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从法条来看男女都要达到法定年龄,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年龄,都是无效婚姻,但是结婚时一方或双方未达到婚龄,随着时间的流逝,男女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时,婚姻自动有效,任何人不得再以婚姻无效主张自己的权利.少数民族地区可以根据本民族的风俗习惯作出适当的变更.

2、确认婚姻可撤销的事由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我国的可撤销婚姻事由仅有一个就是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可撤销婚姻的根本原因是违背了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双方并没有达成结婚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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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以后在我国结果相同,都是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对当事人产生的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关系,二是财产关系.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以后,男女双方被认定为同居关系,双方之间没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首先应当有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法院要照顾无过错方.如果是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处理财产时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

无效婚姻制度事由中的问题

我国无效婚姻事由不明确,无法从事由中看出《婚姻法》立法导向.国外有的国家大大减少了婚姻无效的事由,因为婚姻无效是绝对无效,自始无效,具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不具有溯及力,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1、婚姻无效事由中的问题

重婚.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用法律来确定一夫一妻制.这里的主要问题是事实重婚,如前所诉我国现在《民法》已经不承认事实重婚了,而《刑法》依然在以事实重婚来定重婚罪.虽然有司法解释来协调,但是仍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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