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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伴随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部分不法商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在实践中屡见不鲜.该行为若触犯刑法,是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抑或想象竞合两者择一重处罚?笔者认为应先对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鉴定,之后按其质量是否符合同类产品的质量标准再予定性.
[关 键 词]销售;假冒;伪劣;注册商标
一、基本案情
2010年3月起,犯罪嫌疑人刘某为非法牟利,从他人处低价购得明知是假冒“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飞天茅台”等注册商标的白酒(刘某明知上述白酒系他人以低价的孔府家酒灌装进“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等瓶中),加价后售出,获利共计35340元.2011年3月23日,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刘某住处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梦之蓝”、“五粮液”、“飞天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计428瓶,货值金额为180719元.经鉴定,用于灌装的孔府家酒符合酒类检验标准,系合格品.
二、观点分歧
观点一:刘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