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据相关论文范文例文,与公证文书的证据价值相关毕业论文模板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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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证据效力是公证书最基本的效力.公证证据是证据的一种,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高于一般证据.公证文书在证据学上的价值就是对证据的真实性起到证明作用,公证的事实属于免证对象.文章针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证文书的证据认定规定作简单论述,进一步探讨公证文书在诉讼证明方面的要求.

[关 键 词]公证书;证据;价值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1]公证文书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审查后,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要件效力三种法定效力.[2]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是最基础的效力,其作为证据的价值,是公证文书对事实认定的影响力.

一、公证文书的证据价值

公证证据是广义证据法的研究对象.公证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实现公证法律正义,体现公证程序公正.正义对公证结果的要求就是公证机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保证公证结论最大限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公正不仅有利于实现法律正义,而且可以增强人们对公证结果的认同和信任,还可以为社会提供积极的导向作用,强化社会公众的守法意识,从公正的程序中汲取公正的观念,获得公正的力量.公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公证事项真实性的客观事实材料,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经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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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表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可作为强有力的法定证据,在诉讼阶段人民法院可直接采证的证据形式,对人民法院的采证行为起到法定约束作用.

为什么公证文书的效力高于一般证据?

(一)公证文书由法定的证明机构出具

《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我国的公证机关经过改制后主要被定性为事业单位,虽有行政性质和中介机构,都不属国家机关,却被法律依法授予了准司法性质的证明权,代表国家出具公证文书.

(二)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公证法》第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公证员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专门执业人员

《公证法》第十六条规定:公证员是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四)公证书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公证书是由公证机关通过法定程序,经过严密审查,基于法律上的认知和判断最终出具的,因而经公证书确认的法律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可争辩的效力地位.

二、公证文书的证据认定作用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等(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证据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等(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一)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认定主要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诉讼各方提供的证据或者法官自行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确认其证据资格和证据效力的活动,主要是确认某个证据是否具有诉讼的资格或能力及确认某个或某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即证据效力的问题.

证据的证明力也叫证据的证据力,是指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有无和证明程度的大小.证据力侧重指公证文书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证明力侧重说的是公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功能,即公证证据作为在证明与待证事实上而体现其价值大小与强弱的状态或程度,也就是常说的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证据的证明力体现在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之上.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的紧密程度.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时间上的联系、空间上的联系、必然性联系、偶然性联系等分类.一般而言,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越紧密,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越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在规定公证文书效力的同时,都规定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一条款.这一条款的内容包含了三层意义:公证证据必须经过法庭的采信才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当事人推翻公证证据必须有足够充分的相反证据;法律要求公证证据真实合法,具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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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证文书在证据认定中的作用

我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由于证据资格只关系到合法性(取得证据的程序合法)和关联性,因此公证文书在证据资格方面通常没什么作用.公证文书在证据效力方面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对法律行为的公证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民事合法行为.各国法律规定的强制公证,通常都是针对法律行为,也即将公证作为某些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关于强制公证的规定,只有某些地方法规中有强制公证的规定.

我国《公证法》中规定的合同、委托、遗嘱、财产赠与、收养等公证事项是对法律行为的公证.对法律行为公证的程序非常严格,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向公证员表明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愿,通常还必须在相应的法律文件上签字盖章.公证员在确认民事行为的真实性的同时,有义务审核该民事行为是否合法.公证员亲自见证法律行为成立的过程,并确认其合法后,才能依法作出公证,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真实、合法.

当法律行为的公证文书作为证据提交的时候,可认定该证据是真实的,且内容是合法的,具有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的公证文书虽对法律行为本身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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