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类学士学位论文,与食品安全自媒体监督:现状、问题其法律规制相关法学专业相关论文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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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兰英,上海金融学院法律系;单飞跃,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赵文焕,平安银行上海分行.感谢匿名评审人,文责自负.

摘 要:以微博、微信、个人网站等为代表的自媒体,具有重构公共话语平台的现实功能,能够拓展食品安全信息的传播和监督空间,成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新方式.但在《食品安全法》确立的现行食品安全监督法律机制中并无包括自媒体在内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位置,再加之自媒体传导食品安全信息存在的缺陷,导致公众在使用自媒体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时产生新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法律对其作出回应.完善自媒体监督的规范,可以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提升食品安全监督效果.

关 键 词 :食品安全;自媒体监督;公众参与

2011年5月11日,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吴恒在网络征集志愿者搜集媒体报道资料,完成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新闻资料库,创建了“掷出窗外”网站.创建者团队希望通过维系一个“数据搜集完全、更新速度及时的新闻报道资料库”,引起公众对问题食品的重视,从而真正行动起来,将不安全的食品“掷出窗外”.该网站曾获2013年第九届德国之声国际博客大赛全球媒体论坛奖的提名,截至目前,它仍在更新.在食品安全形势日趋严峻的今天,吴恒的行动可被视为公民食品安全行动的一种范例――在官方监管之外,利用自媒体工具,谈论公众关心的话题,进而寻求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方式.“掷出窗外”网站是近年来兴起的自媒体,渗透到社会生活领域尤其是食品安全领域,并对该领域进行自发监督的一个缩影.

一、自媒体: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新方式

自媒体(We Media),有别于传统媒体,是公众能够自主发布与接受信息,借助于信息和网络的发展而搭建的新技术媒介及平台.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从“participatory journalism”的角度出发研究自媒体,给其下了一个定义:“自媒体是一个普通市民经过数字科技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联,提供并分享他们真实看法、自身新闻的途径.”自媒体为普通民众提供了这样的机会:不需要向报纸、电台、门户网站投稿或者举办发布会来传递信息,也不会被传统新闻发布程序局限,能够及时传递普通人周边领域正发生的信息.自媒体的兴起给了普通大众一个表达声音的平台,使得“人人都有了麦克风、人人都能办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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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媒体的特点

自媒体具有自主创造、自我表达、自由发布的特点,博客、WIKI、论坛、视频网站、社交网站和微博客、微信等具有交流分享功能的网络工具成为自媒体主要载体,公众通过这些工具记录世界,表达自己的声音,私人的、碎片化的、即时的信息得以随时上传到网络,不断地聚沙成塔,建构起自媒体的传播世界.自媒体比较鲜明地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平民化,进入门槛低.自媒体的传播主体不受传统媒体的专业与技术限制,门槛很低,只要拥有互联网终端设备,能够使用微博等工具,就可以成为自媒体的传播主体.(2)交互性的传播方式.自媒体的传播方式具有交流分享功能,自媒体主体是网络中的节点,拥有相当的自主性,节点间可以进行平等沟通,且传播者和受众角色并不固定,时常互换.自媒体信息传递呈非线性的扩散结构,且能得到迅速回馈,并在时空交互中不断得到修正.(3)即时性、碎片化的传播内容.自媒体主体能够“零延迟”地将自己创作的内容上传到网络,与受众形成即时交流.同时,传播主体创作内容的碎片化特点也很鲜明,许多用户记录的是自己生活的片段.(4)语境个体化、去中心化.自媒体的用户众多,且具有很大程度的自主性,可以在自媒体中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传统媒体的主流话题很难渗入自媒体的传播世界.(5)极具传播效果.

微博、博客、社交网站、微信朋友圈等自媒体,拥有庞大的用户量和极快的传播速度,能够在极短时间内将信息传播到极大范围,形成大面积的舆论环境,在时空环境中展现出舆论连续高涨状态,产生“舆论波”的效果.

(二)自媒体与公共话语平台的重构

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菲利普斯亨廷顿认为,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当前中国社会正步入转型的关键时期,持续三十多年的改革也进入到了攻坚时期,现代化带来的不稳定愈发明显,中国社会到了一个群体事件容易激发和矛盾爆发的高峰期.在一个不稳定和危机多发的社会里,民众更需要表达意见和声音的平台,同时也需要接收及时与真实信息的渠道.自媒体的出现,本质上成为民众实践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参与公共事务和监督公共权力的一种民主形式.哈贝马斯曾提出过“公共领域”的概念,他认为,公共性本身表现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即公共领域,它和私人领域是相对立的.有些时候,公共领域说到底就是公共舆论领域,它和公共权力机关直接相抗衡.这样的公共领域实质上是一个通过对公共事务进行公共讨论来调节社会冲突的公共话语空间.

自媒体,尤其是微博客的出现,在深刻影响新闻传播方式的同时,极大地强化了媒体在公共领域的监督和批判功能,重构了公共话语平台.自媒体的开放与平等特性契合公共领域的特点,其给予每一位使用者向世界发出自己声音的“麦克风”,每一位使用者都有将自己私人碎片化的生活领域转换成公众关注焦点的可能,每一位使用者都可以通过“转发”和“评论”功能实现自己从一个受众到传播者的嬗变,公共话语的空间无限扩展,公共事务的内容被无限地丰富,公共领域的参与者无限地倍增.

(三)自媒体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优势

第一,自媒体能够拓展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空间.自媒体使用者的草根化、较低的使用门槛,可以让食品市场中的广大消费者成为自媒体的传播主体.自媒体传播中专业人士的参与,给公共事务的讨论带来了难得的批判和理性色彩.自媒体还能有效地突破政府和传统媒体对公共话语权的垄断,使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在自媒体中表达自己的观点与看法,自媒体重构了与食品有关的公共话语平台,让公众有了充分参与讨论和关注食品事件的空间,能够向社会传递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看法,进而形成舆论,不仅让生产经营者暴露于舆论之中,同时也使监管者与舆论面对面交流,从而实现了对监管者和生产经营者的监督. 第二,“碎片化”语境和强大的传播效果鼓励公众的参与热情.自媒体的传播特点,允许传播者将自己对事件不完整的看法和对生活琐碎的记录上传到网络,公众动动鼠标、敲敲键盘,就能了解食品市场的现状.自媒体传播世界中,尽管每个人对一起事件所知道的信息可能有限,但知道的人越多,就越有可能接近真相.自媒体的这些功能,极大地提高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热情.

第三,自媒体能有效突破信息不对称瓶颈.食品市场中,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经营地位,占据大量的食品信息,是自然的信息垄断者.出于利益和竞争的考虑,生产者和销售者很少主动将自己的信息对外公布,在没有管制和外在监督情况下,其只会更加强化其信息垄断地位.同时,监管者也很难及时全面地对广大公众公布所有食品信息.自媒体的出现有效地改善了这一状况,信息传播的成本被大大降低,信息来源的渠道变得畅通和多元,公众获取信息极其方便,只需一部连接互联网的终端设备,就可以拥有整个互联网的海量信息.

(四)自媒体已成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新方式

每一种问题食品的曝光,不仅能快速成为主流媒体的头条新闻,还能迅速成为自媒体传播中的热点话题.《中国食品安全舆情报告蓝皮书(2012)》显示,2011年问题食品的曝光以群众举报行动为主,占比377%,政府在执法过程中主动披露的案例也较多,占比321%,由媒体披露的占245%,其它占57%.在《中国食品安全舆情报告蓝皮书(2013)》的报告中,2012年国内共计有1942起食品安全事件被媒体曝光,曝光媒介中,网络传媒的影响力为405%.食品安全话题在自媒体中的传播,能够快速形成“舆论波”的效果,倒逼公权力部门介入解决食品问题.首先,它能够引起主流新闻媒体对问题食品的重视,为媒体提供新闻线索,有利食品安全的舆论监督;其次,它能够向执法部门提供举报材料,有利食品安全的监管;同时,自媒体逐渐也在成为新闻媒体及政府部门发布信息的平台,有利于公权力部门与公众的交流,有利食品安全信息的及时传递.食品话题在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中的传播,形成了公众运用自媒体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事实性监督,成为了一种重要的食品安全监督方式.

二、自媒体监督与现行食品安全监督法律机制的关系

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督法律机制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舆论监督安排两个层面.就舆论监督而言,《食品安全法》第八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该条文的“新闻媒体”并未被明确界定,但能够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进行公益宣传,并担负舆论监督责任的,应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传统新闻媒体,其中并不包含自媒体.《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该条赋予了社会公众有限的监督权利,公众有权“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以及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该条规定赋予了公众间接监督食品安全的权利.

(一)现行食品安全监督机制对自媒体监督的部分吸收与包容

第一,政府监管中的自媒体运用.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是监管部门为配合舆论监督所负有的法定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随着政务微博的兴起,自媒体也正在成为政府机关发布信息的重要平台.公众对监管部门的自媒体信息进行转发和评论,可以使监管部门发布的信息得到及时的传播和反馈,构成了一种自媒体监督的特殊形式.在微博等自媒体中传播的有关食品话题,可以给监管部门提供一定的线索,同时,监管部门还可以从自媒体传播的信息中得到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这使得自媒体监督成为了公众行使《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的举报权和批评建议权的方式之一.

第二,舆论监督中的自媒体运用.自媒体监督是公众自主运用自媒体这一新的传播方式关注食品安全所形成的事实监督,其实质是一种舆论监督,其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挥监督作用的同时,也对监管部门起着监督作用,督促监管部门合法合理地运用权力.此外,传统新闻媒体通过对自媒体平台的拥有与运用,发布食品安全信息,追踪热点食品安全事件,参与食品安全话题讨论,形成了自媒体对食品安全的监督.

(二)自媒体监督与现行食品安全监督机制的部分离析

自媒体是一种舆论监督,但它与传统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存在明显的不同,并不能完全适用现行食品安全监督法律机制中舆论监督的安排.

第一,自媒体不同于传统新闻媒体.有学者认为舆论监督主体有“二元结构”之分,一为公众监督,一为新闻媒体监督,认为公众监督在现实中必须借助新闻媒介去实现.自媒体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公众监督与新闻媒体监督的藩篱,整合了公众监督力量,使公众意见能迅速形成“舆论波”,产生实质的监督效果.自媒体不同于传统媒体,其并不以生产和传播新闻为主要内容,也不负有必须行使舆论监督的法定义务.传统新闻媒体的设立以及新闻传播均要遵循严格的程序,而自媒体的传播途径很少受到法律限制,传播的内容也常在私人和公共领域游弋,一个私人话题引起了公众普遍兴趣就迅速转化成公共话题,但很少有人会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自媒体构成对食品安全的现实监督,并非基于法律规定,而是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使然,《食品安全法》第八条之规定并不能适用于自媒体监督.

第二,自媒体监督不同于行使举报和批评建议权.依《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公民行使举报权和批评建议权的受理主体是具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但在自媒体传播中,绝大多数食品安全话题的传播对象并不是监管部门.自媒体的信息传播在刚开始时大多没有明确的传播对象,而是在互动性和裂变性的传播中,逐渐明确信息的传播方向,传播到能够推动事件解决的对象那里,间接地产生监督效果. 四、食品安全自媒体监督的法律规制

自媒体监督现已能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及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也能对监管者行使监管权力形成社会监督.但鉴于自媒体参与食品安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对食品市场的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监管者乃至整个食品风险都有直接的威胁,法律应当及时对这一新的监督方式作出回应,规制其中明显超出言论自由,甚至恶意侵权的行为.由于匿名性、群体性的主体特点和吸引眼球优先于事实本身的传播特点,自媒体监督的责任主体往往难于确定,使得极度依赖声誉的食品市场亟需完善相关法律,明确自媒体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有效管理自媒体食品安全监督所产生的相应风险.

(一)自媒体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法律规制自媒体监督行为的起点.

消费者.消费者是食品安全风险的直接承担者,也是食品安全自媒体监督的主体.消费者在使用自媒体的过程中,享有言论自由,讨论食品安全话题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为方便消费者行使自媒体食品安全监督权利,缺少以消费者为主体的公众参与制度安排的现行食品安全监督法律机制应当进行改善,建议在《食品安全法》第八条或第十条中增加“国家鼓励和保护公民以各种合法形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权利”的表述,以明确包括自媒体监督在内的公众有权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者是自媒体监督的主要对象.食品安全信息在自媒体中的传播能够以舆论压力方式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形成影响,迫使生产经营者必须积极应对公众通过自媒体所进行的监督.由于自媒体传导食品安全信息的缺陷会直接威胁生产经营者的声誉,法律应当特别重视防止自媒体滥用监督权利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食品声誉有其特殊性,损害者的道歉往往比经济补偿更具有价值,因此,生产经营者在遭受自媒体的不当声誉损失后,可以要求自媒体加害人就其过错责任公开道歉.

政府职能部门.现行食品安全监督法律机制中,公众只能通过有限的举报权和批评建议权来行使对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容易助长官僚主义,造成监管效率低下.自媒体的存在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的缺陷,但也从另一个方面提出了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及时回应自媒体食品安全信息内容的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对公众监督所给出的反应能间接地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也能使公众监督更好地帮助监管者行使监管职能.笔者建议《食品安全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形下(如舆情热度达到某种程度时)必须对公众作出相关解释与回应的义务.

(二)利用网络自治规则治理食品信息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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