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行政法学专业相关论文,关于法律信仰的培养法律教育的有效性相关毕业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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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律教育的目的不是为了使受教育者尤其是非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学习多少法律知识,记住多少法律条文,而是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这种手段让受教育者能够有效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即切实承担应尽义务,并且能够真正享有权利,善于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但在社会现实中,违法乱纪和不善于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的事件大量存在,甚至是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等竟然藐视法律,以身试法,也就是说法律不能被受教育者所普遍服从,转化为内心的一种观念,一种行为,一种习惯,一种信仰.而这与我们法律教育的目的背道而驰,所以,切实加强法律教育的有效性,就要培养受教育者内心对法律的真正信仰.

[关 键 词 ]法律教育,法律信仰,培养

法治国家的真正确立,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转,不仅仅要制定出法律,更重要的是已经制定的法律能够得到有效的遵守,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的制止和惩处,对侵犯的利益进行有效的救济和保护.真正的法律不是我们外化的法律条文,而是我们内化的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本文从法律本身因素、法律外部环境、社会公众内在条件等三个方面谈一下如何进行法律信仰的培养.

一、法律本身因素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对法治做了这样的阐述,他说:“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所以,法律若要得到自觉的遵守和服从,形成人们内心的信仰,那么法律本身必须是良法,而不能是恶法.恶法一经颁布实施,就如同在源头把整个河流给污染了,这样的法律越是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就越会给社会公众带来更大的伤害,如收容遣送制度使一个叫孙志刚的青年非正常夭亡,没有修改的拆迁条例与“唐福珍”、“自焚”等词汇高度相关,现有的国家赔偿法使一个无端认定有卖淫行为而饱受屈辱地关押数日之后的姑娘仅获得七十多元的赔偿,同命不同价的规定使在同一交通事故中丧失的生命得到了相差数倍的赔偿等所有这些情况的发生不仅会造成严重的伤害,同时也会让社会公众对整体的法律产生怀疑,影响到法律的有效运转.所以,我们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通过立法过程和法律内容两个方面来保证良好法律制度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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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过程要坚持民主立法,要反映出不同身份、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构建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就是利益多元时代的特有名词,是对多种声音、多种利益之间相互关系的平衡和界定.在社会急剧发展和转型时代,当民众的价值期望与相关利益集团出现矛盾时,希望自由地公开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唤起社会理性的关注和决断,这本来就是现代社会实现治理的一种方式.公民正是通过这一方式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各级政府应该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这种表达权利,使得他们的诉求在更为广泛的空间得以伸张,这种积极的互动能让民众感受到国家和社会机制在向好的方向转变.所以,法律不应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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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少数人的利益,甚至也不能只维护多数人的利益,而应该是在协商、妥协基础上体现了双方甚至是多方意愿的共同利益.因此,和谐社会至少应该包含三重境界,首先是相容、共存.不能一看到矛盾、纷争,就认为必须“你死我活”.在现代社会,利益纷争是常态,由此产生的不同立场、观点在所难免.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宽厚和容忍,就没有和谐可言.其次是协调.在相互容忍的基础上,才能通过协商、谈判、妥协、退让等柔性方式化解矛盾和冲突.只有经过充分的协商与调和后,最后在不同利益、不同声音之间,才能充分磨合,求同存异,形成1+1>2的局面.


如何撰写论文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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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内容应当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和自由、平等的基本法律精神.这就要求:首先,法律以保障人权为主旨.法律的制定、实施应该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为主旨,并使社会公众充分享有自由与平等.一个人如果没有人权,就不能实现自我价值,而最有效的保障人权的方式就是运用法律的手段.给予人权肯定和保障的法为善法,而践踏人权的法是恶法,对于这种恶法我们应坚决抵制.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善法是法治形成的要素之一,而只有保障人权的善法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与拥护,并自觉遵守.这样,在整个社会就形成了对善法的法律信仰.而恶法必然被社会抛弃.“真正的法治主义并不在于一定要遵守制定出来的法律,一部践踏人的权利的法越被严格遵守,离法治主义就越远.法的内容而不是法的形式才是法治主义的精髓”.[3]其次,法律能给社会公众带来确实利益.能否实现自身的物质利益是社会公众最关心的问题,而现有法律的有效实施确实可以给社会公众带来利益,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是产生法律信仰的物质基础.而如果当前的法律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甚至有损于社会公众利益的实现,这样的法律怎么会得到社会公众的拥护呢更不要谈对法律产生信仰了.所以,只有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并使得其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才是社会公众所信仰的对象. 最后,法律应具有保障和救济功能.法律的制定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社会公众的权利和义务平衡.保障功能即防止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而救济功能则是在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所给予的补偿.所以,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的保障和救济作用,否则社会公众会丧失对法律的信任,法律信仰则无从谈起.

二、法律外部环境

法律外部环境包括很多方面,如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政权组织形式、公权力运行方式、社会制度、国家公职人员的守法意识等等,但我们这里重点谈国家公职人员的守法意识这一因素对培养法律信仰的培养.因为国家公职人员直接的违法行为会给国家、社会及民众带来极大的危害,而间接的不作为或失职渎职行为会使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和救济.无论哪一种行为都会使法律运行缺乏保障,法律权威及易丧失,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神圣性和作用产生怀疑.即使有国家的强制规定,社会公众也不一定会服从,法律信仰更是无从谈起.反之,国家公职人员知法守法,执法护法,就可以起到很好的模范作用,提高法律的权威,促使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法律.而若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守法意识,除了依靠道德教育手段外,更应该依靠制度的硬性约束,具体如下:

坚持依法执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要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要求,坚持在宪法和法律内活动,带头执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法制化、规范化.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首先要严格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运行效率.我们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中的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的配套制度,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其次要完善监督机制,提供依法行政的外部动力.依法行政靠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自律仅仅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套真正强大有效的监督体系去制止行政主体的权力扩张和滥用,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时刻处于各种各类的外部监督之中.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多次对司法改革做出了重要指示和部署.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4]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5]2004年底,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发布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涉及诉讼制度、检察监督、司法鉴定、司法经费保障等10个方面、35项内容.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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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主体的内在条件

信仰作为主体对象即公民的心理信念,只有主体自身有相应的感知和体认,方能实现.因此,主体自身必须具备符合信仰要求的条件才能形成对法律的心理信念乃至信仰.

主体的权利意识逐步增强.社会主体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无法产生对法律的渴望.可见,权利意识与法律信仰是一种相互影响的关系,主体权利意识的增强导致对法律的认识与对其价值的认同,有利于人们法律信仰的萌发和生长,反之,对法律的信仰也必将推动人们权利意识的扩张,从而又推动法律意识的增强.主体对权利意识的主张是近代自觉的主体者人格的呐喊,如果缺乏权利意识,法律规定的权利只能是一纸文书,而不会有任何现实意义.而权利意识的培养主要取决于主体者自主意识的觉醒.首先,人要认识自己作为人的价值是独立的,是不隶属于任何人而独立存在的,其次,人们互相将他人也作为这种主体人来认识并尊重其主体性,这是构成近代法律意识的因素.然而,在现实中“社会正义以主张群体权利为核心,以至压制并替代个人权利.如果群体的权利高于一切,那么,对社会正义的谋求非但不会导致法律的遵循,而且会导致对法律权威的蔑视,因为宪法所宣载的权利和自由绝大多数是以个人为主体的.”[6]因此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由注重群体如国家、集体、组织等权利的保护转到对个体如自然人、法人等私权利的保护轨道上来,倡导和确立以权利为核心的社会关系,以此不断强化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权威信念,以内心的原动力撑起法律信仰的道德基础.

主体对法律价值趋于认同.从远古时期,人类就存在对美好价值的追求,人类把这些美好价值通过主观意志――法律体现出来,体现了人类对美好价值的认同感.人类往往把诸如正义、公正、平等、自由、民主、博爱、人权等这些最美好的价值追求赋予法,试图运用法律的规范性、权威性、普遍性、稳定性等特性体现并最大程度的实现人类的美好追求.从法律的规范性方面看,法律明确了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并通过法律的效力确保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实施,塑造全社会共同的价值标准.因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其所体现和追求的价值也具有稳定持久的特征.虽然法律在不断改进,但法的良好精神是会得到传承和发扬的,体现在其中的主体价值也就被长久的继承了下来.主体首先要感受什么是法律价值,然后辨别法律价值的善恶,最后认同良好的法律价值.先产生对法律价值的感性认识,然后上升到理性认识,当这种价值的理性认识得到普遍共识后,法律中就必然体现了对良好价值的肯定和追求.西塞罗在《论法律》中说,罗马人自儿提时便受到如此教育:“一个人要求求助于正义,就去诉诸法律.”因为体现和保障正义实施的法才可以称之为良法,从而得到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进而形成对法律的信仰.所以,只有肯定、体现并保障主体的价值追求的法律才会得到社会主体自发的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由此产生法律的权威性,最终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参考文献:

[1]伯尔曼(美国).《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8页.

[2]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页.

[3]徐显明.《公民权利义务通论》.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第51页.

[4]《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

[5]《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6]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1页.

注:该文为军械工程学院基础部教学基金资助项目部分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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