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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约翰奥斯丁作为英国19世纪的分析法学派的大家,其法学思想统治英美法学界达百年之久,并对后世各国的法律流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奥斯丁提出了“宪法不是法律”的观点.本文就“宪法不是法律”的观点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最后,总结各家之言得出自己的结论:宪法是法律.
关 键 词 :奥斯丁 法律命令说法律与政治
作者简介:张铃爽(1988-),女,四川南充,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1)-21-0204-01
约翰奥斯丁是19世纪英国伟大的法律哲学家,其学术思想主要渊源于托马斯霍布斯和杰里米边沁.奥斯丁的法理学说以霍布斯的“强势政府”、“主权者命令”的观点以及建立现代社会秩序之必然性的论述为基本主题,成功地开创了分析法学派.
奥斯丁法学思想的三个主要部分:法律命令说、实在道德论、法理学的范围,其中以“法律命令说”为核心.在“法律命令说”中,奥斯丁有一个重要的论断――“宪法不是法律”,本文就此观点展开论述.
1.奥斯丁“宪法不是法律”的提出
奥斯丁在“对什么是命令”的表述中说道:“一个命令区别于其他种类的要求的特征,不在于表达要求的方式,而在于命令一方在自己的要求没有被服从的情形下,可以对另外一方施加不利的后果,或者痛苦,并且具有施加的力量,以及目的.”
这样,奥斯丁把他的命令的定义归纳为三个方面:(1)一个理性存在对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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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哈特对“宪法不是法律”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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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世纪中后期直到20世纪中期,将近一百来年的时间里,奥斯丁的法律命令理论一直统治了英美法学界.但在其被广泛接受的同时,也响起了不少批判之声.
哈特,英国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他的学说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针对奥斯丁将法律视为主权者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哈特批判到:“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定义是一个‘失败的记录’,这一定义不过是对‘持枪抢劫境况’的描述和抽象而已”.哈特认为,奥斯丁的命令概念中“以制裁相威胁”的因素,所能解释的只是一种强加义务的规则或法律,唯一的差别是――法律是对多数人的命令,而强盗只对被抢劫者一人下命令.与奥斯丁法律命令理论最接近的只有刑事方面的法律,或者侵权方面的法律.但是并不是只存在刑事或侵权法律,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而言,法律是多种多样的,一些重要的法律类型,并不是以惩罚相威胁或者强加义务.例如契约、遗嘱或婚姻等法律,它们借授予个人以权力,“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满足某些条件,在法律的强制性架构中创设权利与义务的结构,而为他们提供便利.”对于这种授予私人以权力的法律,如果我们将它与“以制裁相威胁的法律”或者施加义务的规则等同起来,则势必把因不遵守前一类型的法律导致的“无效”纳入到因不服从后一种法律导致的“制裁”之中.
3.强世功的宪法观
宪法是现代国家中政治游戏的规则,法律是国家治理社会的运行规则,宪法和法律奠定了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使得国家权力得以正常运作,司法的正当性也必须放在国家治理的背景下来考察,而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则在其中得以实现.强世功说:“宪法包含了人民对一个真正的人所能享有的自由状态的全部想象.”他认为宪法是法律自由主义形态的最好表现.“国家主权不是外来强加的力量,而恰恰是个人自由的产物,它来自每个人身上追求自由的欲望和意志,它是人民主权的法律表现.”可见,法治国家的理想图景是公民个人的自由与国家利益高度契合,国家是公民一切权利的归属.绕开“国家”来讨论法律问题和公民权利是一种愚蠢的行为.
法律是治国之道,将法律从政治语境中剔除出来,单纯讨论纠纷的解决之类的具体问题,未必就是一种务实态度,人为割断法律与政治的联系,将法律提炼为一种精湛的技艺,通过制造法学知识壁垒,来建构一种话语霸权,最终会限制法学的眼界和关怀.国家治理是由法律所调整的各种细节组成的.法律的人不能完全从政治的人中剥离出来.他强调法律并非完全孤立的意识形态个体,因此不能把它和政治、道德、习惯割离开来,由他的上述观点,我认为他是反对宪法非法的.
4.结论及展望
奥斯丁认为,主权者作为法律的制定者,他们的命令发出的对象是受法律强制约束的大多数人,而绝不会是他们自己.因而约束主权者的宪法,一定不会是法律.纵观古往今来众家之言,我认为,宪法是法律.原因有三:一、宪法先于主权者而产生,不是主权者制定的,更不是他们的命令,无所谓的付诸实践才能成为实在法,作为对主权者的约束,它就是法律;二、就法与道德的层面来讲,我同意法与道德的分离,但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并非简单的涉及法与道德层面,它是“立国者”的政治,宪法与法律是决不可分开而谈的.三、宪法的强制力和管辖效力,若是仅仅将宪法作为约定俗成的社会习惯,甚或是历史习惯,那么它对主权者的约束将形同虚设,在这个范畴上,宪法就是法律.
参考文献:
[1]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富勒论战[M].法律出版社.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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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彩凤.对话法哲学:现代宪政的认识论基础――对英国宪政哲学的一种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02期
[3]哈特著.许家馨 李冠宜译.法律的概念[M].法律出版社.2006-6-1
[4]成媛.犹如命令般的法律[D].西南政法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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