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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有理由期待,在各地频发的拆迁对抗性事件,能产生一种倒逼效应,从而让这种外部压力转化为制度变革的内在动力
近两年,因强拆而引发抵抗的事件已有多起.长期关注拆迁问题的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于建嵘公开发文说,中国的拆迁问题,已经到了“民不畏死”因而“莫要以死惧之”的地步了.“此事之破题,需要另寻他途.”
对“肇事者”之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的改造成为备选的路径之一.今年11月7日,北大法学院沈岿、王锡锌、陈端洪、姜明安、钱明星等5位教授以公民身份上书全国人大,力陈该条例与上位法的诸多冲突,建议对冲突之处予以撤销或修改.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著名拆迁律师王才亮同时建议,这种修改不应止于对该《条例》的动刀,而应该覆盖整个拆迁制度.他说,各地频频发生的拆迁案件,或可对这一过程产生一种倒逼效应.
强拆前传
这些人命攸关的拆迁事件,在强拆之前,拆迁人大多已在法律上埋好了“伏笔”――《条例》规定,在强拆之前,拆迁人先要通过两道关.
第一关是取得拆迁许可证.频繁的拆迁事件发生后,拆迁人和相关的政府部门广为援用的一个辩词,就是其拆迁的手续齐全.而其中的一个重要的手续,是拿到拆迁许可证.
但在“上书五教授”之一的王锡锌教授看来,现行《条例》所规定的拆迁许可程序的背后,存在着天然的巨大漏洞,它使得拆迁许可证的获得,一开始就陷入一种“拿自家的耙子,去拆人家墙”的逻辑悖论中.这一漏洞就是:拆迁许可,本应以对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的有效征收,即赎买房屋的所有权作为前提,但在《条例》对拆迁许可设定的5个条件中,根本就没有有效征收这一项.
《条例》第七条,对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证所设定的条件共有5个:一、要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要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要有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证明.
“就是说,拆迁人只要获得用地的许可,不需要房屋所有人的同意,就可获得拆迁许可证.”王锡锌说.一位代理过多起拆迁案件的北京律师打了个比方:“这就等于说,在我手握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别人已经背着我,把我的房子给处分了.”“而一个合法的程序应该是:你先把我的所有权买走,你才有权处分.这个买走所有权的程序,就是征收.”
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按照《条例》的规定,拆迁人开始进入对被拆迁房屋定价的阶段.之所以说是“定价”,而不是“讨价还价”,是因为这一过程很容易被政府主管部门的一纸裁决强行中断.《条例》第十六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