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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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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2年9月1日起,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将由上海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在条件成熟时,将进一步在1+6行业基础上,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意味着营改增将由上海试点对上海和全国单向影响,转为全国扩围下的上海对全国和全国对上海的双向影响.营改增将向地域扩大、行业延伸、分类管理方向推进.营改增地区扩围,将使上海工商业增值税负减轻,抵扣链延伸,先行先试政策洼地效应减弱.

【关 键 词 】营改增扩围 经济效应 洼地效应 财政效应

面对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我国政府果断地实施一系列涉及范围广、针对性强且实施力度大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欧债和美债危机逐步蔓延给我国中小企业带来了不小的冲击的形势下,为帮助我国中小企业尽快摆脱困境,促进经济机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我国政府今年以来逐步加大宏观调控、对部分行业在税收方面予以支持.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部分地区和行业试点.2012年9月1日起,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将由上海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在条件成熟时,将进一步在1+6行业基础上,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意味着营改增将由上海试点对上海和全国单向影响,转为全国扩围下的上海对全国和全国对上海的双向影响.

一、营改增扩围政策研究

营改增是一项重大制度变革,需要总体规划、分步推进.从扩围改革方向看,营改增将向地域扩大、行业延伸、分类管理方向推进.

(一)营改增地区扩围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110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我国营改增地区扩围原则是在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基础上,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2012年1月1日,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先行先试.2012年9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和广东省(含深圳市)8个省(直辖市).各地新旧税制转换时间:北京市为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为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为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为2012年12月1日.

(二)营改增行业扩围政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制定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并提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二、营改增地区扩围财政经济效应

营改增由上海向8个省市扩围,并进一步向全国推进,意味着营改增将由上海试点对上海和全国单向影响,转为全国扩围下的上海对全国和全国对上海的双向影响.

(一)营改增地区扩围财政效应

营改增地区扩围从地方财政利益分析,将扩大地方间接税规模.并将增加地方财政风险.

1.扩大地方间接减税规模

营改增扩大试点地区范围,由上海扩大到8个省市,并进一步向全国推进,对上海地方税收而言,主要是间接减税影响.上海试点期间,上海地方财政运行承担试点企业直接减税和试点企业的下游企业间接减税.而地区扩围使上海地方财政要承担起上海以外试点企业开具给上海工商业和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的间接减税影响,具体影响视上海与其他省市产业链关系来确定.如果发票开具给上海工商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减税按中央与地方75:25比例地方分担,上海地方财政分担工商业减税25%部分.如果发票开具给上海先行先试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减税全部由上海地方财政承担.不管是上述哪种情况营改增地区扩围将间接减少上海地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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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面临体制调整财政风险

服务业营改增不但涉及国家与企业之间财政分配,也涉及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分配.事实上服务业营改增在涉及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上,最为核心和敏感问题是收入如何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分享,以及由此引发的中央与地方分税制财政体制如何推进.在上海营改增方案设计中,为减少营改增对地方财政利益冲击,使改革能顺利推行,财政体制维持不变.具体措施是服务业营改增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部分按营业税体制100%归地方,而不是按现有增值税在中央与地方之间75:25分享.

如果将服务业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采取统一税制,调整分享比例办法,会减少服务业营改增对中央财政冲击,平衡中央与地方财政利益关系,破解诸多矛盾和问题.所以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推行后,实行统一税制,调整分享比例应是大趋势.所谓统一税制,调整分享比例,是指在将服务业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不区分增值税收入是来源于工商业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还是来源于服务业提供服务和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都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分享.但由于将收入全部归地方的营业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的增值税,从保障地方利益考虑需要相应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中央分享比例等于增值税×75%÷(增值税+营业税)×100%;地方分享比例等于(增值税×25%+营业税×100%)÷(增值税+营业税)×100%.在体制调整后各地要实行统一体制,而各地营业税占营业税和增值税比存在较大差异,改革和政策设计都会影响地方财政利益. 2011年,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为47.96:52.04.上述分享比例是建立在静态收入基础上,依据不挤不让原则来确定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但从动态考虑由于我国产业发展总趋势是服务业增长速度要快于工商业,也就是说营业税增长速度要快于增值税增长速度,所以上述建立在静态收入基础上,依据不挤不让原则所确定的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从动态考虑实际上会影响地方财政利益.2001—2011年,中央分享两税比例已由54.14%降为47.96%,而地方分享两税比例则由45.86%提高为52.04%.如果维持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归地方,下游企业减税在中央与地方之间75:25分担,如果改为比例分享,也就意味着地方也将承担下游企业减税50%左右,增加承担下游企业减税负担.这都将影响地方财政利益.可以预见未来,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有关服务业增值税的利益博弈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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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改增地区扩围经济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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