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方面本科生毕业论文格式,关于简述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相关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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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保险合同具有附合性,在对保险合同解释的问题上,我国立法确立了对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以保护在保险合同缔约过程中居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一方的利益,但其在适用的条件和范围上仅限于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并在适用的位阶上有严格的限制.为使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应用,须对其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 键 词 ]保险条款;不利解释;适用位阶;条款类型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该条在法律适用方面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法理基础

“不利解释原则”又称“不利条款起草人的解释原则”,或“疑义利益解释原则”,该原则是指当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格式合同的内容发生争议且保单用语可以做出两种或以上解释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不利解释原则始于1536年的一个英国判例.1536年英国人查德·马丁开办了人身保险业务,当年6月18日,他承保了威廉·吉朋的人寿保险,保险金额2000英镑,保险期限为12个月,保险费80英镑.被保险人吉朋于1537年5月29日死亡,其受益人请求保险人马丁依约给付保险金2000英镑.但马丁声称吉朋所保的12个月,是以阴历每月28天计算的,不是指公历上的12个月,因而保险期限已于公历5月20日届满,无需支付保险金.但受益人认为应按公历计算,保险事故发生于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人应如数给付保险金.最后法院判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马丁有义务如数给付保险金.从此之后,当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也即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作为原则被各国所接受.

保险合同解释中的不利解释原则,系在保险单用语可以作出两种解释的情况下,保险单用语应当依照最不利于保险人的方式予以解释.之所以当保险条款用语出现歧义时应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学说和判例所持依据及其目的主要有三:

(一)“附和合同说”

该说认为,保险合同所列明的条款一般皆由保险人预先拟定,实际上虽多由投保人为投保申请,但在通常情形,其对保险单之内容仅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并无讨价还价之余地,故保险契约为附和合同.在此情形下,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内容订立的自由完全被剥夺.因此,当保险合同条款用语有疑义时,应当作不利于保险合同条款拟制人之解释.

(二)“专有技术说”

该说认为,保险发展成为具有高度技术性的商事行为贯穿了几个世纪,保险合同条款中所涉及术语的专门化和技术性,并非一般投保人所能完全理解,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保险人.若保险人科学地运作保险技术,合理地使用保险术语,则没有干涉或解释条款之必要.但保险人在实践中存在滥用保险技术,在保险条款中使用晦涩或模糊之文字,因此,应作不利于保险人之解释.

(三)“弱者保护说”

该说认为,在保险交易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对于保险人而言往往处于弱者地位,主要表现为“交易能力不对等”,具体表现为:一是交易力量悬殊.保险业具有垄断性质,谈论合同自由是虚幻的:二是交易信息不对称.保险合同是复杂的法律文件,非业内人士很难理解其中的文字.保险人拥有保险的专门技术、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而一般普通投保大众对此则不了解.因此,当对保险单条款发生歧义时,应作不利于保险人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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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各种学说与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揭示了保险合同疑义解释原则的法理依据及其目的,均具有一定的价值和合理性.“附和合同说”和“专有技术说”从保险人的角度,揭示了不利解释原则的归责原则,即因其为保险条款拟制人或使用人以及拥有专门技术与专业知识,在制定保险条款时,理应尽相当合理之注意义务和相当之诚信,以明确方式使相对人了解其义,否则应承担疑义之不利益,而“弱者保护说”在上述二说的基础上,站在被保险人的立场,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价值取向,描述了保险交易中被保险人“弱者地位”的情形及其成因,从而阐释了疑义解释原则的旨趣,即疑义解释原则出于工具理性之目的,通过这种工具理性而为处于弱者地位的被保险人提供一种司法上的救济.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之不利解释原则之基础和目的,系基于保险合同为一种附和合同,保险条款由保险人单方拟定,加之被保险人欠缺保险专业知识,且经济力量相对弱小,为衡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当保险条款的用语有歧义或模糊时,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就成为必要.目前许多国家通过立法确立了一种对保险合同附和性的司法规制手段,以及对处于弱者地位的被保险人提供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二、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与一般解释原则的关系

在保险合同的解释体系中,“不利解释原则”并非是单一的解释原则.合同是缔约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对其内容的解释,目的是探究缔约双方真实意图,以实现公平合理.在运用不利解释原则之外,合同的意图解释可以通过下列具体解释原则予以实现:

(一)文义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使用语言文字的文义最能表达当事人的意图,解释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用语的文义及其唯一、特定或者通常使用方式,以阐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表明保险合同所用语言文字的文义不能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词句解释时应注意 :1.保险合同所用文字应按其所具有的通俗语义进行解释;2.保险合同用语应按其表面语义或自然语义进行解释;3.保险合同所使用的法律术语及其它专业术语应按该术语所特有的意义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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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下文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所使用的术语,其含义往往受保险合同条款上下文的约束.在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上下文进行合理斟酌,从相互关联中分析确定其含义并推断出当事人的意图.

(三)目的解释原则

在解释保险合同前应首先了解双方当事人在制定保险合同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而后以这个目的或这些目的为指导,去说明保险合同的含义,阐明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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