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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 利 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
委 托 人:广州市花都区
监 理 人:
合同名称:合同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州市花都区(以下简称委托人),由(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3,工程等别(级):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元
5,工期:(日历天)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监理项目投资
4,监理阶段:施工期,保修期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竣工结算期,质量保修期全过程监理服务及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及协调等相关工作.
2,监理服务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人民币$(大写,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其他补充文件,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监理规划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贰份,监理人执贰份.委托人:
广州市花都区(盖章)监理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单位地址:
广州市花都区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51080 邮政编码:电 话:020- 电 话:传 真: 020-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签订地点:广州市花都区签订时间:年月日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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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
关于工程建设方面论文例文
其 他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
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该文来源 http://www.sxsky.net/gongcheng/ntsl/436663.html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6《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 其他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8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技术标准
9本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10本工程施工图纸,
11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12 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签订的有关合同,
13经委托人批准的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14 其他经委托人确认的有关文件.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通用条款第二十至第三十一条履行监理义务,
2,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
3,因监理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二,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的最终审批权属委托人,
五,本工程施工采用总价承包合同,对任何变更须经委托人批准后才可实施.
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1,没有能力按合同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2,要求监理人作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
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1,按委托人通知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2,按委托人通知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收回时间保存和保密要求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及附件合同生效后合同终止时保密设计文件及图纸合同生效后合同终止时不得流入非相关单位及个人3有关技术资料合同生效后合同终止时不得流入非相关单位及个人4与承包人签定的有关合同合同生效后合同终止时保密5其他有关资料合同生效后合同终止时不得流入非相关单位及个人第十一条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一般文件天,紧急事项天,变更文件天.
第十三条 开展监理工作所需的所有办公,生活设施,设备及其使用,维护与运行等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报酬中必须由监理人自行解决,委托人不另外提供,监理人也不得向施工承包人或其他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单位索取.第十七条 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监理人自行投保,视为已包含在监理报酬中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若监理不办理上述保险,其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监理服务内容:
(一)监理人应在天内,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具体要求如下:
总监理工程师1人:身体健康,具有较全面的工程管理经验和沟通协调能力,组织能力,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水利水电类高级或以上职称证书,并为本单位在职人员.
监理工程师人: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工程管理经验和沟通协调能力,具有《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其他工作人员:由监理单位根据需要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包人的要求增加工作人员.
(二)监理人的监理工作范围为:
详见工程有关设计文件.
(三)监理人的工作内容
1,设计方面
(1) 熟悉设计文件内容,审查签发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人联系,重大问题向委托人报告.
(2)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3)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4)协助委托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5)审核承包人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人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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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监理论文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广州市花都区,监理人,合同名称:合同,依。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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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颁发的《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施。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广州市花都区,监理人,合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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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考核表监理部:?类别序号检查内容基准分实得分监理企业及监理机构行为考核1监2受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停工的,有一次扣2分3受到工。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水利工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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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颁发的《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施。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广州市花都区,监理人,合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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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颁发的《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施。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广州市花都区,监理人,合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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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的《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施。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件;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工程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跟踪监督;督促委托人委托的检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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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和地点,专题培训班分四期:见附表1,培训时间每期。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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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外墙外保温施工合同,甲方,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论文
全鉴定甲级资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甲级资质;水文水资源调查与评价乙级资质;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咨询乙级资质;水利工程施工2级总承包资质;水利工程设计综合丙级,单项乙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