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翻译相关论文范文例文,与法律翻译中的专门术语不一致问题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时间:2020-07-08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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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法学视角分析了法律翻译过程中从源法系到译入法系时存在的“专门术语不一致”问题,并提出了从词汇扩展、改变译者的传统地位与运用回译手段等来解决问题.

关 键 词法系专门术语不一致翻译

中图分类号:H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227-02

翻译的历史悠久,如果把手势语、图形文字之类的也算作语言,把符号翻译也算做翻译的话,那么显然,翻译的历史也就算是与语言的历史同时开始.法律翻译同样由来已久,法律翻译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271年《埃及―赫梯和平条约》(Egyptia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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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titePeaceTreaty).根据Hilf,《埃及―赫梯和平条约》的两个官方翻译的版本(version),其中的一个版本以象形文字碑刻记载于数个埃及祠庙中,后被发现,另一个版本在赫梯首都博阿兹柯(Bogazkoy)出土的桌子上发现以楔形文字记载.奈达(Nida)曾于《翻译理论与实践》(TheTheoryandPracticeofTranslation)一书中指出《圣经》翻译的传统比任何一种可比的翻译均见长,可见奈达先生并没有注意到法律翻译的历史.但是,据笔者的知识及所掌握的资料来看,我国近代法律翻译的高潮应该是从洋务运动才开始的.我国法律于晚清开始西化,借鉴了大量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甚至直接从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等移植了大量法律,法律翻译亦由此大量开始.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法律翻译再次掀起了高潮.

法律翻译同时涉足三个领域即法律学界、语言学界和翻译界.本文所讲的法律专门术语的翻译主要立足于英汉、汉英两种语言.笔者拟对法律专门术语的翻译从法学视角做出分析,指出当前法律翻译中,从源法系(SourceLegalSystem)到译入法系(TargetLegalSystem)中存在的“专门术语不一致”(TerminologicalIncongruency)问题,并试图在此与广大读者一同探讨法律专门术语翻译的出路.

一、什么是法律翻译中的“专门术语不一致”

法律专门术语是用来准确表达特有的法律概念的专门用语,法律翻译中的“专门术语不一致”就是指在翻译过程中,即从源语(Sourcelanguage,下称SL)到译入语(TargetLanguage,下称TL)的转换过程中,SL下的某一专门术语的内涵或外延在TL下发生变化.举个一般的例子来说,“capitalism”一词的对应翻译是“资本主义”.在英美国家人看来,“capitalism”是一种经济制度,在这种经济制度下,生产、分配和财富的交换主要由私人或公司控制,在与之相反的制度下,财富往往由集体或国家拥有.但在中国人看来,“资本主义”往往和不民主、剥削等联系在一起.再如,“feudalism”一词的对应汉译是“封建主义”.可是,在谈到英国法史,特别是提及财产法(propertylaw)时,我们可以知道“封建主义”这个词是由通俗拉丁语“feodum”(采邑)演化而来,它一方面是一个自由人(封臣,vassal)对另一个自由人(领主,lord)的服从与服役,特别是兵役的义务,另一方面是领主对封臣保护和供养的义务.这种供养一般是采取封地(fief)的形式.这个新词仅仅适用于采邑制及其附属物,可见“feudalism”最初是法律概念,对比我们现在所使用的“封建主义”这个意思后,我们发现这种“农民由于无法去经营工、商业而不得不紧紧附着于土地”,显然有别于西方那种农民对领主的人身依附.总的看来,如果可以说西方“封建制度”的概念主要是一个社会政治(最初尤其是法律)的范畴的话,中国的“封建社会”的概念则主要是一个社会经济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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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面两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尽管译者给出了某一词语的翻译,可是源语和译入语在内涵或外延上可能是不一致的.由于英语法律专门术语和汉语法律专门术语属于不同的法系、中英不同的法律文化、语言表达上的差别及法律翻译译者的专业知识水平、翻译方法、掌握的材料及对待翻译作品的态度等的不同,造就了法律“专门术语不一致”.法律翻译中“专门术语不一致”问题的客观的,不过,情况尽管如此,尽管Kuner认为同一法律的平行译本中意义的多样性是不可避免的.法律翻译中“专门术语不一致”的问题可以从法学的视角来分析.

二、从法学视角分析法律“专门术语不一致”

本文所指的“法学视角”主要从不同法系和不同法律文化两方面来出发,从具体的个案分析着手,指出从源语到译入语过程中存在“不一致”这一问题的客观原因.

(一)从法系角度来分析

新中国不属于任何一个法系,自成一个独立法系,但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陈公绰,1993:30).而英美两国属于普通法法系.由于中国与英美分属于不同法系,因此,在汉语法律专门术语与英语法律专门术语上也就有不少差别.这一法系所使用的一些重要概念、术语在另一法系中是没有的.例如CivilLaw这个词组在我国法律体系乃至在整个民法法系中主要是指与刑法或商法相对称的,作为一个独立部门的民法,但在普通法法系中,这样的部门法是不存在的.又如,财产法中的动产和不动产,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用词上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用“personalproperty”和“realestate”表述动产和不动产,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用“movableproperty”和“immovableproperty”表述动产和不动产.由于源语与目的语分处于不同法系之下,由于法系之间本身存在着的差异,这一法系下的概念也许在另一法系下是不存在的或者是不一致的.

(二)从法文化的角度来分析

法律翻译的困难常常在两种法文化碰撞时出现(Smith,1995:180).笔者认为Smith这里所说的“困难”应该是包括法律“专门术语不一致”这一现象的.举个例子来说,笔者前一段时间在总结“good一词在法律英语中的搭配及其含义”时,分析过美国法律中“goodSamaritan”和“goodSamaritanlaw”这两个词.笔者分别将其拟译为“见义勇为者”和“(美国的)《见义勇为法》”.笔者在试着翻译goodSamaritan这一短语时曾一时陷入了尴尬的两难境地.是自然沿用已为基督教徒所熟知的《圣经》经典翻译“好撒玛利亚人”好呢还是另起炉灶用我们中国人所熟知的短语来代替好呢经思考后认为,还是选择后者为好,理由是中国民众恐怕对西方甚流行的圣经典故并非那样熟悉.正如在中国,连小朋友都熟知的“雷峰叔叔”这个响亮的名字,恐怕在美国连大朋友也无从晓得一样.这个时候恐怕“直译法”得为“意译法”让路,笔者想到的是陆殿扬先生的名言:“Translateliterally,ifpossible,orappealtofreetran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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