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背景下城市民宿的法律困境及对策
作者:未知【摘要】共享经济是近年出现的新经济业态,是指以获得相应报酬为主要目的,将物品使用权在陌生人间暂时流转的经济模式,其本质是将线下闲散的动产、不动产、技能等进行整合利用。共享经济刷新了人们对物品所有权的认知,通过流动的信息和服务,以“按需分配”的思路重新定义了需求供给的匹配方式并且提高了匹配效率,以此向人们展示了其颠覆性能量。继网约车之后,在线城市房屋共享成为当下共享经济最强出风口。在线城市民宿作为共享享经济的典型代表之一,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诸如无证经营、税收制度缺失、审核准入机制缺失、威胁社区安全、权利义务权属不明、维权无门等法律困境。本文将侧重分析其当下面临的法律困境及其成因,从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明确行业界限及行业规范、健全信用体系几方面讨论当前困境解决对策。
【关键词】城市民宿无证经营市场准入机制健全信用体系
一、我国城市民宿发展现状
凭借网上下单、电子密码开锁、自助拎包人住、融入当地人的特色生活、住进特色房问寻找家的温馨、土著房东的别致周到等特点,近几年里民宿市场乘共享经济之风扶摇而上,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住宿选择。2016年,我国短租民宿市场在线交易规模达到87.8亿元,同比增长106.1%,据预估2017年整个中国这一交易规模将达到125.2亿元。从住宿偏好来看,特色住宿在2017年更受欢迎,其中短租民宿的订单量由2016年的17%提升至31%,增长14%,而五星酒店订单占比仅为15%。2016年、2017年是城市民宿市场重要的两年。国内互联网平台公司竞争异常激烈,资本涌入,并购频发。2016年6月公寓民宿预定平台途家网并购蚂蚁短租,10月并购携程旅行网、去哪儿网旗下的公寓民宿业务。同年住宿分享平台小猪完成D轮6500万美元融资。
2017年,共享房屋住宿行业融资37亿元,较2016年增长180%。城市民宿预计在2O2O年民宿行业有望达到400亿元。
不难看出,消费者对城市民宿的信任感有显著提升,认知率和使用率也在大幅提升,用户出行越发倾向于在线选择城市民宿,城市民宿即将迎来更大的发展,我国的城市民宿正逐步瓜分传统酒店的市场占有。
在线民宿,又称在线短租,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源经营者借助网络短租平台发布空闲房屋的相应信息及价格,而需求者则通过信息平台了解相关信息且与发布者进行沟通并实现相应交易。在线短租的优势主要在于通过互联网为房客与出租人搭建双边市场交易平台,提高双方匹配需求的效率,介于双方中间的网络交易平台解决了传统短租业中信息不对称及匹配成本高的问题。
在线民宿根据所在区域可分为城市民宿及乡村农家民宿两种,其中城市民宿主要分布在城市中各小区的居民楼中,旅游出行的住客可以最大程度融入当地居民生活,感受家的感觉。
二、城市民宿面临的法律困境
随着城市民宿的热度不断提升,作为一种新型产业,其背后隐藏的诸多问题层出不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业界限模糊导致经营合法性成问题
城市民宿极大程度上桃战了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及传统土地管理制度。从经营主体的角度来看,城市民宿长期处于无证经营的尴尬境地,与传统旅店业形成不正当竞争。城市民宿借共享经济分享闲置资源之名对闲置房屋资源进行经营,当下市场对其并无人门资质审核程序等相应要求,房屋有权人只需要将房屋放置于网络平台进行展示即可对接房客展开经营。在我国,旅馆住宿业需要取得相应的特许经营证方可依法营业,而鉴于大部分城市民宿以分享闲置房屋资源的目的进行经营,对房屋有权经营者并未取得经营的合法身份,当下也并无任何相应的营业执照可加持其合法地位。从硬件设施情况来看,城市民宿的房屋规模建筑结构等多方面硬件条件都难以达到传统住宿业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因此长期处于无证经营的处境。从经营所用房屋类型来看,城市民宿多分布于城市居民社区中。国家在与城市土地开发商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会明确限定该土地的用途。开发商所开发的城市住宅商品房多为城市居民住宅性质,若将其改用于民宿经营,则违反了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及相应的土地管理制度。以C2C模式为典型的在线城市民宿出租者多为利用自家闲置房源通过网络平台对外租赁,该行为虽挂之以共享经济的名义,但其实质属于变相改住宅为经营性用房。根据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若房屋有权处分者欲改变房屋住宅用途,需依程序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但目前由于该程序并非为城市民宿经营的必要准人门槛,绝大多数城市民宿经营者未依相应规定及程序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如此极易引发社区内其他业主的不满及投诉。
2、配套税收制度缺失对相邻行业构成不正当竞争
税收制度的空白导致城市民宿对相关行业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我国?法规定,国家对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内资企业及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城市短租以共享经济模式为前提基础风靡盛世,房屋有权处分者借助网络平台向需求者提供其闲置房源及相应附加服务以盈利,能够持续获得相应报酬和收益,但却并未有相应制度约束其缴纳相应税费。事实上存在有一定数量的闲置房源提供者将城市共享民宿作为其长期主业或副业以获得报酬,当其所获利润回报远超于各类应缴税种的起征点时,当下并未有相应机制要求及约束其履行纳税的义务。在城市民宿市场持续繁荣的今天,若对此置之不理,税收作为服务成本的一部分,提供相同服务的情况下却免去固定的税收成本,传统酒店行业相应得到的收益必然受到影响,加之城市民宿目前并无资质审核要求,无需投入成本去达成最低行业标准,仅需具有闲置房源即可展开经营,其人门门槛及经营成本均远低于传统酒店行业。相对传统酒店业而言,其无需承担纳税及缴纳保险费用的义务。这对传统酒店行业的竞争者而言确实形成了不公平竞争的局面。2、明确行业界限及制定行业规范
明确行业界限对新业态的发展及成熟极为必要。城市民宿一方面类似于传统城市住房租赁业,都属于房屋对外出租获得活动,但其区别在于城市民宿对外租赁期间短,客源流动性大,且其较传统房屋租赁业而言额外提供了诸多软性服务,故不可简单将其归类于城市房屋租赁行业以管理规范。另一方面,城市民宿具备传统旅馆业的经营形态,皆为提供住宿加部分软性服务,但由于其分布零散,规模化程度低,房态形式多样,不同于酒店标准化样问及服务的理念,难以将其简单以传统酒店行业的准人规则及行业标准进行规制约束。综上,城市民宿需建立一套独立的准人规则及行业标准规范以明确其经营期限及经营范围,将其与传统酒店业及传统城市房屋租赁业划出界限。与此同时,相应的税收机制、消防安全标准、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应随之匹配而立,对相邻行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局面将随之消失。在经营期限和范围的限制上,2015年英国议会通过新修法案规定,在伦敦,允许房屋所有者每年内可将自有房屋或房问最长出租90天。在阿姆斯特丹的律法中也有规定每年可对外租赁的天数总和不得多于60天。美国的几大城市也有相似的规定,如纽约州不允许居民私自对外出租期间少于30天的整套房屋或房问。旧金山最新的律法将房东每年可自由分享房屋的天数缩减了三分之一,仅有60天。上述限制规定意味着闲置房产不能永久性的全年用于分享盈利,以此?^分分享经济模式下的城市民宿与传统商旅酒店业及传统城市房屋租赁业的根本界限,同时对展示当地风俗习惯的影响也可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对于明确主体的权利义务部分的规制,本文认为主要应以民宿经营者的义务为重点规制对象。如安全卫生保障义务、环保义务等,前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合理保障,后者则主要侧重于保护邻居的生活安宁权、社区生活环境及城市管理制度。此外还应对经营者增设纳税义务,对于进程合法化的新业态,政府通常以收取税费的手段将其纳入监管体系。当下多数国家开始或即将开始对城市民宿收取税费,主要以居住税和旅游税为主。巴黎在2015年3月开始对Airbnb征纳酒店税,阿姆斯特丹新规中也明确了城市共享短租的业主需承担5.5%的旅游税,且根据与平台的协议促进房屋分享交换和为游客支付城市税提供简化程序。
综上,本文以为,在信用体系的构建方面,个人信用评价机制相对较为客观完善,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应成为重点关注的问题。社会信用体系关系到各方主体的道德自觉,需要形成一种社会文化氛围,但健全该体系还需要依靠法律制度和社会公共信息平台的力量。因此,筹建较为完善的公共信息平台对于促进城市民宿的发展而言可谓是当务之急。此类平台应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收集,明确信息用途、标准及范围,完善信息评价机制,保障个人对其信息的权利和救济。此外,在互联网共享经济的业态下推行交易实名制确有必要,但需要权衡个人信息隐私权与信息披露的关系,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房屋租赁的相应信息需要纳入政府系统进行监控,严格预防和禁止出现欺诈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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