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勿忘权益 索要应得经济补偿

时间:2021-07-27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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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勿忘权益索要应得经济补偿

作者:未知

无论是因为劳动合同到期还是被老板炒鱿鱼,许多员工都是匆匆离去却不知道自己还享有哪些权益。其实,每位员工在离职时对应得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都可以找老板要。这一点千万不能忘!
案例一
单位拒绝续签合同,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晓晴大学毕业后入职一家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她想继续在公司工作,但公司称由于转变经营方式无法续聘。2018年1月15日,公司向其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并要求她3日内办完离职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她能否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法官说法】
晓晴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晓晴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愿意续约而公司拒绝续聘,因此,公司应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
案例二
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可主张双倍赔偿
钟某于2014年1月入职某贸易公司,双方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2018年1月,公司未与其协商就变更了他的岗位。由于他不服从调岗,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
过了1个月,他获悉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遂要求赔偿。被拒后,他来到劳动监察部门维权。
【法官说法】
钟某的请求依法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本案中,公司单方变更工作调岗,接着又认定钟某不服从调岗决定违反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将其辞退,该行为属于违法。钟某在该公司工作已满4年,其经济补偿金为4个月工资。由于公司违法解约,所以,应支付8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
案例三
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可要求加付赔偿金
唐某与建筑公司曾签订为期6个月的劳动合同,当项目完工结算工钱时公司尚欠其工资2万元。他要求支取欠薪,公司老板秦某以资金不到位为由一再推托不予支付。
唐某投诉后,公司被责令在1个月内付清欠薪。可公司对人社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置之不理。
【法官说法】
唐某有权向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本案中,建筑公司对人社局的整改要求置之不理,逾期不支付欠薪,因此,唐某有权诉请其加付欠薪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案例四
单位未签书面合同,可索要双倍工资
小吴于2017年8月初入职一家公司后,很想尽快签劳动合同将工作固定下来,可公司总是说忙,让等一段时间再签。此后,他就没有把签合同一事放在心上。到了2017年12月,公司突然宣布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要辞退5名新员工,小吴也在其中。此时,小吴可要求哪些补偿呢?
【法官说法】
小吴除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还有权要求给予2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小吴入职时间已达5个月,但公司一直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小吴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五
超时加班,可主张结清加班费
小张是某商场售货员,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每天8小时工作制。因店铺规模较大,她每天下班后都要进行盘点,盘点?r间通常在1小时左右,而商场从未支付加班费。
2018年1月,小张认为每天上班时间太长,加班太累,提出让老板支付加班费。而商场说加班工资已含在工资里了。由于协商无果,她提出离职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商场给付其近1年时间的加班费8600元。监察员调查属实后组织双方协商,商场向其支付了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
【法官说法】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加班虽然有权主张加班费,但劳动者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劳动者无法提举充分、有效的证据,就有败诉的风险。
本案中,劳动监察经调查核实,确认小张存在加班的情况,故商场理应支付加班费。
案例六
年休假未休,可主张发3倍日工资
2015年9月,小汤入职某电缆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12月29日,小汤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公司同意并结清了工资。但小汤提出支付自己2017年未休年假补偿时被拒绝。公司称,年休假可以休但他之前没提,不能怪公司。后经劳动监察调解,公司按5天年休假的标准向小汤支付了3倍的日工资。
【法官说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此,对于职工未主动申请休年休假的,单位也不能视为其自动放弃了年休假。除非职工本人提出了不休年休假的书面申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本案中,小汤工作到12月29日离职时未休年假,公司应按年假天数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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