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相关问题分析_贸易经济论文

时间:2021-06-12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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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是保障我国公民老年基本生活需求的制度,目前我国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率合计高达28%,过高的缴费率对企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特别是在我国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降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对增加企业活力,降低企业成本有重要的作用。笔者拟根据最近出台的《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主要从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面进行分析,从而为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提供依据。

一、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情况

目前我国城镇企业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缴纳。按照这一规定,各省、市根据本地的情况确定了不同的缴费率。目前企业缴费率最高的是上海,缴费率达到21%,最低的是广东和浙江,缴费率为14%,山东和福建的缴费率为18%。除这些省份之外,其他省份均为20%。从国际比较来看,目前我国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仍然较高,见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企业缴费率最高的是中国,最低的是韩国。我国各省份中,最低缴费率14%仍然高于除中国之外缴费率最高的英国,目前大部分省份20%的缴费率是韩国的将近4倍。我国企业和个人养老保险缴费率达到了28%,在上述国家中最高,超过了国际警戒线20%。[1]

针对这种情况,2016年4月14日,人社部与财政部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规定,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缴费比例降到20%;目前单位缴费比例为20%并且在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分阶段将缴费的比例降低到19%。[2]此文件颁布后,目前已经有17个省份下调了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其中上海由21%下降到20%,北京、天津、重庆、四川、安徽、江西、新疆、山西、河南、湖北、广西、贵州、湖南、甘肃、宁夏、江苏等地区均由20%降低到19%。虽然部分地区都不同程度降低了缴费率,但和其他国家相比仍然较高。

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过高的原因

(一)企业承担了改革过程中的转轨成本

转轨之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单方负责、现收现付等特点,我国国有企业大部分员工不缴纳养老保险,实行高积累、低工资、高就业的政策。转轨之后,原来制度下的欠账采取了模糊化处理,没有将其作为公共债务,在转轨时已经退休的“老人”以及在转轨之前已经开始工作,转轨之后退休的员工全部纳入社会统筹账户中,由企业负担转轨成本。[3]企业在承担本企业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责任外,还承担了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转轨成本。

(二)人口老龄化现象严重

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红利逐渐消失,较少的劳动人口需要承担较重的养老压力,企业承担的养老压力也随之加大。2007-2014年,我国老年人口抚养比不断提高,在此期间,大部分省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率仍然保持在28%,按照老年人口抚养比的变化,缴费率应该上调才能保证增加的老年人口能够老有所养,但是由于目前缴费率已经过高,提高缴费率会导致企业无法承担,但是如果降低会出现收不抵支的现象,所以缴费率并没有调整。

(三)实际统筹层次较低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真正能够实现省级统筹的省份较少,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广东省也没有完全实现,地市之间实行差别费率,各自为政,资金无法流通互济,导致一些地市只有提高缴费率来满足收支平衡。各省份之间也存在此类现象,统筹层次较低导致一些基金缺口较大的地区想要保证养老保险收支平衡,除国家的财政补贴外,只能提高缴费率来维持。

(四)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均衡

我国地区间经济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明显的差距,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是以工资为基数征缴,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工资增长速度较快,工资水平明显高于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在缴费率相同的情况下,经济发展较快地区缴纳的养老金总额高于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而经济发展较慢地区工资增长速度在短期内无法实现,只有通过提高缴费率来增加养老金,从而导致部分省份缴费率较高的情况。

三、过高的缴费率产生的不利影响

缴费率过高有其历史及现实因素,过高的缴费率给企业及职工带来的不利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不利于增强企业竞争力

企业生产以盈利为目的,在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过高的养老保险缴费率会导致劳动成本的增加,企业很难将增加的劳动成本快速转化为利润。此外,不同地区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率不同,广东、浙江的企业缴费率只有14%,上海却高达21%,对企业而言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竞争,缴费率高的地区承担了更多的劳动成本,不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二)企业欠费、逃费现象严重

过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增加了企业的劳动成本,企业为了降低这部分成本,努力规避基本养老保险,如不签订劳动合同、降低货币工资总额从而降低缴费基数等。[4]

从表2可以看出,2010-2013年我国清理收回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422亿元增长到560亿元,增加了138亿元。欠缴费用占征缴收入的比例有所降低,但仍然在3%左右。缴费率过高导致一些企业无法承担规定的缴费金额,所以欠缴、逃费现象严重,这部分企业的欠缴行为对按规定缴纳的企业而言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打击企业的缴费积极性。[5]

(三)不利于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一种有效的激励行为,但是过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会使企业员工认为是在用自己的钱为自己养老。此外,我国过高的缴费率并没有形成较高的保障水平,企业职工对基本养老保险的回报没有信心,2014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企业部门缴费人员占参保职工人数的比重为81.19%,这意味着每5个人中有1个人没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高缴费率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

四、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对策建议

(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

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过高的情况,国家目前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降低缴费率,一些符合降低条件的省份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方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各层级机构要加强沟通合作,了解最新的政策,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执行。

(二)提高统筹层次

我国目前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实际达到省级统筹的省份较少,存在部分地区为保证养老保险的收支平衡,提高养老保险缴费率,留足资金的现象。所以,要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流通、互济及缴费率能够降低,必须提高统筹层次。对于目前省级统筹没有完全实现的情况,各省份必须加快推进省级统筹,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快地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我国《社会保险法》虽然规定了企业要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但实际缴费中仍然存在欠缴、漏缴的情况,覆盖面窄,只有提高缴费率来保证养老金的正常发放。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增加缴费人数,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强其抗风险能力,从而为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提供保障。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方财政、税收以及人社部门要加强合作,在监督降低缴费率实施情况的同时,对漏缴、欠缴的企业也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此外,对一些已经过世却仍然领取养老金,造成养老金大量浪费的现象也要加强管理,更好的做实养老保险金的支出,加快推进其更好地发展。

五、结语

我国正在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高的养老保险缴费率不利于降低企业的负担及对创新型人才的引进和有效激励。所以,本文认为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有其必然性。在降低缴费率的同时,政府应当增加财政投入,特别是养老金收不抵支的地区,保证企业的持续发展,确保参保人员的待遇不会降低。

参考文献:

[1]刘长庚,张松彪.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企业缴费率应降低[J].经济纵横,2014(12):112.

[2]人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EB/OL].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604/t20160419_238366.html.

[3]郑秉文,孙永勇.对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状的反思—半数省份收不抵支的本质、成因与对策[J].上海大学学报,2012(3):3-4.

[4]孙永勇,刘娓涵.从费率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中国人口科学,2014(5):68-69.

[5]路锦非.合理降低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的研究—基于制度赡养率的测算[J].公共管理学报,2016(1):138-139.

[责任编辑:金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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