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研究
作者:未知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形式,自1844年世界上第一个比较规范的合作社――罗奇代尔“公平先锋社”诞生以来,之后在世界各国得到推广和发展,迄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被认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村经济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
作为合作经济组织的发源地和盛行地的欧洲和北美,其合作经济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比较领先,而目前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仍处于起步阶段,尚不成熟。特别地,我们从世界各国合作社的发展经验来看,有效的政府支持是合作社发展必不可少的外部条件,而政府对合作社和农协的支持,首先体现在财政支持上。因此,研究国外财政对专业合作组织的支持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今后的发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国外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验
1.综合型合作社――日本
日本农协起源于1900年颁布的《产业组合法》。农协制度是在充分吸收西方国家农业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创造的一套适合日本国情的农业制度。这一制度形成于“二战”以后,其最大的特点是半官半民,涵盖了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销售、农村金融、农村保险等方面,甚至发展成为代表农民政治利益的准政治团体,并且自上而下形成了独立而完整的体系。除农协以外,各种社区性的合作经济组织也不断出现,并发挥着重要作用。一直以来,日本农协在政府扶持、保护下不断发展,政府为农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从国家安全考虑,日本始终把农业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针对全国耕地不断减少,农村人口急剧下降,青壮年劳动力比例过小,农产品特别是粮食自给率不断下降的问题,日本政府近年来采取了各种措施,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一是立法保护农业。二是鼓励支持规模化经营。三是财政高额补贴。四是建立粮食生产保护制度。日本政府针对农业发展的政策和制度,为促进农业安全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保障农业的重要地位创造了有利条件。
日本政府的支农资金,大都是通过农协投放的。农协的经营服务设施,尤其是农产品加工、储运和科研设施的建设,政府都给予大量投资。日本农协特别在财政和税收方面,得到政府的优惠。政府对农协中央会的事业费和一些项目给予补贴,对农协长期实行低税制,对一部分盈余金不课税,等等。
在信贷上扶持,通过政府制定相关的金融政策,鼓励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通过合作金融组织与其他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相互融合,开辟为城乡组合员提供金融服务的稳定渠道,日本利用农协系统的资金,政府给予利息补贴、损失补贴和债务担保。
我国和日本的农业有着极其相似的特点,人多地少,小规模的家庭经营成为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因此旧本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特别是政府财政支持农协的政策、措施值得我们学习。
2.专业型合作社――法国、德国、荷兰
(1)法国
法国是合作社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的国家之一,早在1848年,法国就已建立起180个左右农业合作社。作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农产品出口国和第一大食品加工出口国,法国政府始终注意对合作社在金融、税收等政策上的支持。
法国政府对合作社政策上的支持主要表现在:合作社开办初期,法国政府和地方政府一般都予以一定补贴。在税收政策上,法国政府规定,农业供应、采购合作社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藏、销售合作社,免缴相当于生产净值35%-38%的公司税。谷物合作社及其联盟免缴一切登记和印花税。牲畜人工授精和农业物资合作社及其联盟免缴注册税。对合作社免征50%的不动产税和按行业征收的产品税。法国政府对服务于农民的合作社,给予25%的投资补贴,并免交利润税、营业税和地产税。
(2)德国
德国现有各类合作社1万多个,成员2000多万名。德国政府一直以来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采取支持态度。以德国巴伐利亚州为例,每年政府对农业各类投资和补贴约50亿马克,从州里对农业的投资和补贴看,20亿马克中12%用于农业行政支出,8%用于农业科技开发70%用于农户补贴,其余10%用于支持包括合作社在内的各类农民经济组织。德国对合作社的管理费用第一年补贴费用总额的611%,第二年为40%,第三年为20%,补贴总额要达到合作社生产性建设投资总额的25"00德国政府每年向本国高等合作?W院(系)拨款,培养合作社人才。
(3)荷兰
荷兰农业合作社最早成立于19世纪70年代,在10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农业合作社始终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在联合农户走向市场,推动荷兰跃升为世界第三农业强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加强引导和扶持是推动荷兰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措施。在荷兰农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政府对合作社给予了强有力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在财政支持上提供税收支持,通过减税、低税、免税政策或补贴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等。
3.跨区域型合作社――美国
美国的农业,无论在本国国民经济中还是在世界经济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美国是合作社的盛行地,就其规模来讲超过了日本,是世界上合作社规模最大的。
美国早期的农业合作社,是西部大开发和农业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产物,其最早的农民合作营销活动出现于1794年,第一个合作营销组织建立于1810年,是肯塔基州从事奶制品合作加工的组织。后来出现在活畜、羊毛、水果和棉花等生产领域。
随着商品农业的发展,资金问题日益突出,许多合作社因此陷人困境甚至倒闭。为了扶持合作社的发展,美国联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支持农村信贷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农业信贷体系。美国政府除了利用法律对合作社加以扶持外,还成立了旨在帮助农民组织合作社并提高效率的专门机构。如1926年美国农业部设立了合作社销售处,即现在的农业合作社服务中心。
虽然农业合作社属于民办机构,但政府为了农业的发展和提升农业的竞争力,美国政府借助合作社这座桥梁,与农场主之间建立了协作伙伴关系,实施了各种支持保护措施。由于美国农业生产率位于世界前列,农产品总体上供过于求,所以,美国政府对农业生产环节投资不多,而把主要支持政策放在提高农产品质量、为农产品出口创造有利条件上。二、国外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验对我们的启示
我们从各国合作社发展经验来看,有效的政府支持是合作社发展必不可少的外部条件,而政府对合作社和农协的支持,首先体现在财政支持上。政府部门还对农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是否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合作社章程。农业合作社及其联盟每年要向农业部报送材料,包括全体社员大会的记录和财务账目等“控制文件”,由各农业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代表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进行审查,并由农业部决定其能否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美国政府主要支持政策放在提高农产品质量、为农产品出口创造有利条件上。
政府通过政策引导来支持合作社的发展。一般而言,政府在政策引导方面可以给合作社的发展支持包括:制定政策;法律支持;资金和管理保障;纳入发展计划;建立协调机构,等等。归纳起来,政府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国际通行做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通行通过减税、低税、免税政策或补贴政策来支持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二是给予信贷扶持和允许金融、保险准入,帮助合作社发展和建立各项互助合作金融和保险事业,优先为合作社提供政策性信贷和政策性保险;三是支持合作社的教育和培训,培养专业化管理人才,在各类学校和一般教育课程中加入合作社的内容;四是宣传倡导合作社价值和精神,对于为合作社发展作出贡献的人授予适当荣誉和必要的奖励。
因此,我们从国外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验中得到的启示是要继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一是建议省级财政实行政策倾斜。每年安排足够的资金对欠发达地区专业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培训、农业信息网络化、标准化生产和品牌整合、营销服务网络建设、科技扶持和风险分担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市、县两级财政部门也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发展基金.增加对专业合作社财政投入。二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零税负”,促进其更快发展,同时对金融机构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对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三是参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行办法,改变目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实行基准利率。对发放信贷的金融机构采取费用贴补的办法,减轻专业合作社的负担。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但从法律的颁布实施到落实到位还有一段时间差。因此,研究和借鉴国外合作社的发展经验,特别是借鉴国外政府财政支持合作社发展的经验,将有助于政府制定财政政策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帮助我们以一个较前瞻的视野,探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长远发展对策。
参考文献:
[1]赵凯.中国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12.
[2]张丽娜.国外合作社发展经验及?ξ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借鉴[J].台湾农业探索,2007.9(3):66-68.
[3]王泽昊.国外优化涉农分配关系的公共财政政策管窥[EB].2008.2.22.
[4]丁建华.财政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走向[J].农村财政与财务,2004.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