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贸易摩擦斗“法”更关键
作者:未知中美贸易摩擦紧紧围绕法律当前的贸易摩擦导火索是美国总统特朗普在2018年3月22日对外宣布的一项“决定”以及该决定所依据的“301调查报告”。这项决定宣称特朗普政府将会采取行动以应对中国的所谓“不公平”贸易行为,包括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有关的中国政府的法律、政策及行为。上述这些特朗普政府所质疑的对象也就是在2017年8月18日特朗普授权美国贸易代表根据《1974年贸易法案》第301节发起调查的对象。根据“301调查报告”,特朗普政府决定采取包括征收关税、提起WTO争端解决以及进行投资限制在内的措施。
3月23日,美国在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磋商请求,要求与中国就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进行磋商,由此正式开启在WTO针对中国的“诉讼”程序。随后在4月3日,美国贸易代表发布针对中国拟征关税的产品清单,涉及中国对美国500亿美元的出口额。
作为回应,中国商务部在4月4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大豆等农产品、汽车、化工品、飞机等进口商品对等采取加征关税措施,税率为25%,涉及2017年中国自美国进口金额约500亿美元。同时,中国分别于4月4日和4月5日就美国就中国相关出品征收关税措施和美国对于中国出口钢、铝产品的措施在WTO对美提起“诉讼”。中美双方“对峙”由此进入白热化。
在此情形下,中美双方贸易代表团通过积极磋商于5月19日在美国华盛顿对外发布联合声明,形成了包括中方将大量增加自美购买商品和服务、有意义地增加美国农产品和能源出口、创造有利条件扩大制造业产品和服务贸易、中方将推进包括《专利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修订、鼓励双向投资及保持高层沟通等六项共识。
然而,就在外界认为本轮贸易摩擦会因上述联合声明而暂告一段落之际,美国白宫于当地时间5月29日发布了《关于采取步骤保护国内技术和知识产权免受中国歧视性和令人烦恼的贸易行为的声明》。其中包括美国将加强对获取美国工业重大技术的相关中国个人和实体实施出口管制并采取具体投资限制,继续在WTO针对中国的诉讼,将对从中国进口的包括高科技产品在内的总值500亿美元的产品征收25%的关税以及停止对中国非经济性转让重大工业技术与知识产权等内容。这项声明无疑给降温的贸易摩擦又添了一把火,使得双方的贸易关系再度紧张。
从上述贸易摩擦的走势来看,尽管所谓“关税战”和美方的反复似乎更夺人眼球,但不可忽视的是,法律在其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不论是双方作出制裁及反制裁措施所依据的自身的法律,还是双方通过WTO诉讼所质疑的对方的法律,都是双方在证成己方观点和证伪对方立场过程中的关键。中美贸易摩擦重在争论合法性
在这一轮贸易摩擦中,表面看中美是经济利益之争,要害是合法性较量。双方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有所依仗,试图依据WTO法律规则质疑对方国内措施及法律的合法性。前后不到半个月时间,中美就在WTO发起了三起诉讼。这样的频率和密集度是前所未有的。
从美方来看,尽管美国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对WTO的抱怨甚至诟病不绝于耳,尤其特朗普政府时常会以中国为说辞批评WTO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但是,不可否认,美国仍然将WTO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工具。在WTO起诉中国不仅是特朗普在3月22日“决定”中对中国采取的行动之一,而且根据5月29日“白宫声明”大有一告到底的信心和决心。从美方针对中方的磋商请求来看,美国提出挑战的对象不仅包括《对外贸易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同法》等法律,还包括《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同时还有行政机关在执行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条款时的做法。与2007年美国在WTO状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第一案相比,美方对中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指责开始从《著作权法》《刑法》等静态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转向动态的知识产权流通领域。相应地,美方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关注开始从基本法律规范延及政策、做法等各种具体措施。美国试图援引WTO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论证中国上述“问题法律”违反了TRIPS国民待遇、专利授予权利等规则。
从中方来看,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坚定维护者,中国已经从入世之初以被诉居多逐渐转化为主动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权益。在这一轮贸易摩擦中,中方提起的对美两起诉讼一方面指向美方对相关产品的征税措施,另一方面直指这些措施所依据的“301条款”和“232条款”。对于4月4日提起的“涉及从中国进口的特定?a品的关税措施案”,中方认为,美方《1974年贸易法案》第301-310节(即“301条款”),涉及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创新的中国法律、政策、做法及行为的301调查行动,根据“301条款”对涉及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创新的中国法律、政策和做法的调查报告,以及根据“301条款”拟议决定要求公众评论的决定和要求通知可能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最惠国待遇条款、关税减让表中的承诺,以及《争端解决谅解》第23条关于“成员寻求救济应依据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的规定。其中,《争端解决谅解》第23条是质疑利用“301条款”进行单边主义制裁合法性的最重要依据。
对于4月5日提起的“钢铝产品相关措施案”,中方认为,美国《1962年贸易扩张法案》第232节(即“232条款”),调整进口钢、铝产品关税的系列总统声明,美商务部关于从中国进口的钢、铝产品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相关调查报告,以及美关税与边境保护局根据“232条款”征收关税的措施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最惠国待遇条款、关税减让表中的承诺,以及保障措施实施条件等规定。中美贸易摩擦法律较量将长期存在
尽管中美贸易摩擦绕不开法律之争,但是,双方的法律较量不会在短期内见分晓,而是具有长期性。
首先,虽然目前双方的斗“法”已经落实到了具体案件,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所规定的“审限”也可能因双方对峙状态的变化而无限期延长。其次,就此次中方所提起的两起诉讼而言,不论是“301条款”还是“232条款”,其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存续多年。尽管其单边主义色彩浓厚,但是其不正当性不能直接等同于不合法性,想要通过个案证明其违法性的难度不言而喻。再次,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历次交手来看,双方互有胜负。就中国诉美国的12起案件而言,有4起仍在磋商状态,对于专家组裁判的2起案件以及上诉机构裁判的6起案件,美国即使败诉对裁决的执行率也不高。换言之,美国不会轻易地改变自己的法律。
即便如此,这并非意味着斗“法”没有意义。如果能从法律上占得上风,至少美国的单边主义做法会有所忌惮。如果胜诉方形成的压力足够大,美国执行裁决修改其国内做法的可能性也并非没有。例如,在2003年针对美国的“钢制品进口保障措施案”中,包括中国、巴西、欧共体、日本、韩国、新西兰、挪威、瑞士在内的八个成员针对美国就钢制品实施的保障措施提起诉讼并胜诉,美国最终取消了涉案保障措施。无独有偶,在这一轮贸易摩擦中,继中国在4月5日针对美国对进口钢、铝产品征税措施提起诉讼后,印度、欧盟、加拿大、墨西哥、挪威也相继就同样的产品和措施提起诉讼。这样的“集体”诉讼或可有助于对美国争议措施违法性的认定。
无论如何,对于中国而言,应对当下这一轮中美贸易摩擦,除了不卑不亢的外交智慧和有理有节的经济反制,法律层面的储备必不可少。从国内法的角度,中国应当做到知己知彼,一方面对于美国的争议措施和法律依据认真研究,另一方面也要对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仔细审视,由此才能在诉讼进程中有的放矢。从国际法的角度,中国应当继续做多边贸易体制的坚定维护者和践行者,通过充分理解和运用WTO相关规则,既保护自身权益,也由此消解单边主义给国际贸易带来的危害。总之,贸易摩擦并不止于贸易,而是系统冲突。在贸易规则的框架内解决贸易摩擦,法律自然是关键。
编辑:黄灵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