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环境下农产品供应链的风险应对策略_贸易经济论文

时间:2021-06-08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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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Internet网络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原有静态、复杂的农产品供应链正面临着信息沟通不畅和交易手段单一的局面。基于网络和信息技术的电子商务平台可将农户、批发商等中介组织、零售终端和客户更紧密的联结起来,使农产品交易更加便捷和多样化,加快了农产品供应链物流和信息流的分离,极大地提高了农产品供应链的运行效率。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农产品交易流动性增强,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因素也增加了,随之而来的风险问题将是影响农产品供应链合作稳定性的重要障碍。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农产品供应链运行中的风险
(一)质量风险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农产品供应链运作模式是通过基于信息网络的供应链电子商务平台,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有机结合起来,农产品生产者、供应商、经销商通过信息平台形成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运作,各个环节之间实现无缝衔接[1]。在供应链运行中的质量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订货前的农产品培植与加工过程存在质量风险。网络交易的双方所掌握的产品信息不对称,供应链中介及最终消费者在订货前获得的产品信息主要来自于卖家对产品信息的网络描述,对于农产品在最初的培植和加工过程中的质量难以查证。另一方面,物流运送的滞后和保存手段的不当易使农产品发生腐损。电子商务平台将供应链中的物流与信息流分离,供应链的其他成员较难监督和控制第三方物流配送,农产品作为易腐易损产品,储存、配送、搬运等物流过程都影响着最终消费者获得的农产品质量。
(二)价格风险
农产品交易价格是在市场机制作用下,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它是决定交易是否能够达成的决定性因素,也是造成信任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2]。对于批发市场和零售连锁等中介组织,为获得更大利润,同时回避交易中处于较高地位的最终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度,中介组织一般会选择对农产品的进货价格进行严格控制。农户如果提高农产品的线上交易价格,则会大大减少订单合约,反之,则会损减自己的利润。农户应对困境容易选择保留部分农产品转移到现行市场销售,更有甚者,为了尽量压低成本采用便宜的工业化肥进行农产品的培植,降低了农产品的质量。
(三)道德和法律风险
农产品供应链在网络环境中运行的道德风险,一是延续了传统市场经济中存在的非道德因素,传统市场经济中“重利轻信”思想的泛滥,使得违约情况越来越多;二是电子商务采取的网上交易方式会催生投机行为,从而加剧道德风险,形成新生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市场健康发展的阻力。此外,许多学者研究认为,电子商务市场法律配套的滞后,加大了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甚至会间接加剧道德风险。
二、造成电子商务环境下农产品供应链风险的原因分析
(一)供应链各成员地位不平等
农产品供应链的上游是分散的农户,这些农户大都规模小、资金少、文化水平低,获得及识别信息的能力差,在整个供应链中处于劣势。而供应链中的成员企业拥有固有市场营销系统和一定的资金实力,通晓政府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并且拥有大量能较快捕获关键信息的人才,从而获得较高的议价能力。农户与供应链企业间的地位不平等造成农户在合约中的利润被压缩,影响合约的公平、公正,极大的打击了农户参与供应链的积极性。
(二)农产品生产过程标准化程度低
农产品标准化就是按照标准生产农产品的全过程,实行农产品质量、等级的统一标准,为市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便利,以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3]。我国对农产品生产过程设有基本的质量安全标准规范,某些地区也因地制宜制定了一些地方标准,但由于标准化生产相对于传统生产的成本较高,大多执行力度不够,使得农产品的质量参差不齐,为农产品进行网络交易带来了阻碍和风险。
(三)监督与控制成本高
农产品培植和加工与物流配送系统中的“隐形”问题较多,直接进行监督和控制的成本相当高,无论是供应链合作企业还是行业联合组织都很难承担这么高的支出,使得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督,线下信息的不透明和不完全滋生了不道德和投机思想。
(四)缺少分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针对农业制定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其中《农业法》经由全国人大多次修订通过,具有基本法的法律效力,而《质量安全法》作为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进行了严格的控制。除此以外,对于农产品的规定零星地分散于其他地方政府规章中,缺乏完整法律体系的层次性。此外,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法律,在相关领域的法律空白导致主要法律欠缺具体的法律配套,降低了《农业法》和《质量安全法》的执行效力。
三、农产品供应链的风险规避策略
有效规避农产品供应链中的运营风险,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监督成本,增强供应链合作意愿和合作效果,建立完善的风险规避策略是农产品供应链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一)完善农产品相关法律政策
政府应将农产品供应链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落到实处。一方面,学习发达国家开展农产品物流的经验,结合我国目前发展农产品供应链的现状,不断修正相关法律,引导农产品的网络交易向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构建分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农业法》和《质量安全法》为基本法,鼓励各级政府制定适合本土农产品发展特色的法规,配合基本法对农产品从生产到交易的各项流程进行明确的法律监控,使电子商务平台的农产品交易过程有法可依。
(二)加快农产品物流现代化建设
除了行政方面的规制,政府需要更多的扮演“引路人”角色,引导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和投资农产品电子商务物流的现代化建设。首先,加强农产品供应链的硬件建设,完善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加快综合型和专业型的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同时完善与物流中心相关联的批发集散市场的物流配套,注重物流配送相关技术的革新。其次,为支持农产品网络交易的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提供优惠政策,扶持线下物流产业的发展,使其向联盟化、规模化的现代物流方向发展。最后,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管理水平,促进农产品市场内部财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的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加大社会大众的监督参与力度。
(三)深入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产地、包装、标识等方面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效果不佳。基层政府在深入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应着重联合农村合作组织为农户提供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解读信息,提高农户的标准化意识,鼓励农户依法守法。同时,应强化对标准化生产的监督和控制,农产品的监管机构、检疫机构在信息平台上发布最新的国际、国内标准来指导农产品生产,并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市场准入、质量安全直接进行监管[4]。
(四)构建网络信用评价体系
将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质量安全标准、价格调控、鉴别技术和方法等实用信息整合成数据库的形式,为消费者提供在线查询,消费者根据已获得的关于农产品的信息给出相关评价。此外,由权威部门和机构直接对农产品进行认证和评级并公开在信息平台上,对于在信用评价较低的个体或企业,给予一定的惩罚以敦促其提高农产品品质、规范农产品价格。
(五)注重供应链成员间的关系管理
现行的农产品供应链中,加强供应链成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至关重要,供应链成员需明确合作的意义、目的以及自身的义务,特别要增强农户和成员企业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的意识,强化对供应链合作的认同感。科学、合理、公开的利益分配机制有利于建立供应链成员间的稳定关系,保障了供应链的顺畅运行。分散的农户增加了供应链成员间关系管理的复杂性,制定更符合农户个体状况和市场变化的柔性合约和阶段性合同,既便于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变更条约,又为合作中阶段性工作的控制带来了便利。
四、结语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农产品供应链组织模式是适应我国物流现状的较高效的组织形式,但农产品在信息平台上的交易存在多种运营风险,通过对风险产生源头的分析和把握,对一些可以预见的风险进行规避,可以有效地防范和控制农产品供应链运行中的产生的问题,提高农产品物流效率,保障农产品供应链的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1]陈佳琪.结合电子商务与供应链管理之整合研究——电子化供应链管理德实务研究[EB/OL].台湾博硕士论文网,2001.
[2]杨维霞.农产品供应链信任风险及其规避策略研究[J].山东农业科学.2011,4:112-114,118.
[3]黄健.电子商务模式下南通农产品物流问题分析[J].江苏商论.2010,2:55-57.
[4]凌宁波,朱风荣.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农产品供应链运作模式研究[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1):91-94.
基金项目:江苏省研究生创新项目(CXLX12_0681)。
作者简介:王琳芝(1988-),女,江苏镇江人,管理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物流与供应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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