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收入论文专业推荐10篇之第八篇:国民收入及国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危害及对策
摘要:国民收入差距问题是当今中国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也是我国当前整体改革中的热点问题。国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会给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带来严重的危害性,必须加以重视。文章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建议对国民收入分配差距采取规范初次分配、增加国民可支配收入、调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理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秩序、改革和完善当前的税收制度及强化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等措施。
关键词:国民收入;国民收入分配差距;危害;对策;
Abstract:
Thenationalincomegapisoneofthemostconcernedsocialissuesintoday'sChina,alsoisthecurrenthottestissuesinthewholereform.Nationalincomegapwideningwillbringallaspectsofsociallifeseriousharmfulness,mustbepayattentionto.FromtheactualsituationinChina,anseriesofeffectiveresolutionsonthenationalincomedistributiongapareproposed:regulatedinitialdistribution,increasetheDPI,narrowtheurbanandruralincomedisparity,makeclearorderoftheincomedistributioninstate-ownedenterprisesandpublicinstitution,reformthecurrenttaxsystemandenforcethegovernmenttransferpaymentfunction.
Keyword:
nationalincome;thenationalincomedistributiongap;harm;countermeasures;
一、国民收入及国民收入分配差距概述
国民收入(nationalincome)是指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所创造的价值。即从社会总产值中扣除物质消耗后的剩余部分就是国民收入,国民收入(价值形态)=社会总产值-已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创造国民收入的物质生产部门,有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邮电业及商业等。
国民经济循环是由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组成的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分配处于中间环节,起着连接生产和消费的关键作用,是国民生产得以健康顺利进行的保障。国民收入分配关系若处理不善,必将影响消费的正常进行,进而阻碍生产的进一步发展。按分配过程,国民收入分配可以分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初次分配是根据各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发挥的效率及带来的总收益的多少进行分配,最终表现为劳动者获得的工资、货币资本获得的利润及利息、人力资本(表现为技术、管理、信息等)获得的报酬、土地所有者获得的地租等。再分配是指国家的各级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主要通过财政支出和税收的形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第三次分配是建立在自愿性的基础上,以募集、自愿捐赠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财富进行分派,它依靠精神力量,奉行道德原则。
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差距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以国家部门、企业部门、居民部门为分配主体所形成的三者收入分配差距;二是居民部门内部收入分配形成的差距,即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收入分配差距问题随着经济发展而演变,涉及各种利益关系,成为一个社会中最敏感的"神经".
二、国民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的危害
生产与分配的过程犹如做蛋糕和分蛋糕,其本质就是协调和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做蛋糕和分蛋糕二者是辩证的关系,注重效率,努力将蛋糕做大,社会才能进步;强调公平,尽力分好蛋糕,社会才能和谐。一味地追求分配的绝对平均,只会损害效率,蛋糕无法做大,导致人民集体贫困,民众的生活水平无法得以提升;但如果以拉大收入分配差距为代价拼命地做大蛋糕,只会破坏经济增长的有利环境,最终成为经济增长的严重障碍。衡量收入分配差距的最典型和最具代表性的指标是基尼系数,基尼系数是国际上通常用来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指标,反映的是整个社会收入分配体系中收入分配差别的总体状况。基尼系数小于0.2为收入绝对平均,0.2~0.3为收入相对平均,0.3~0.4为收入相对合理水平,0.4~0.6为收入不平均,0.6以上为收入高度不平均。通常将0.4作为贫富差距的警戒线,超过这条警戒线时,贫富两极的分化较为容易引起社会阶层的对立,从而导致社会动荡。按照我国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城乡统一的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2009-2013年的基尼系数依次为0.490、0.481、0.477、0.474、0.473.总体而言,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国民收入分配不均程度持续恶化,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阶段。具体来讲,国民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带来的危害有如下三个方面。
(一)国民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严重制约了居民消费,加剧产能过剩,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增长的长期结构性问题
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相互联系的四个环节,生产决定消费,消费对生产具有反作用,要想消费推动生产发展就需要合理分配收入,假如收入分配不均,人们便没有生产的积极性。近年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为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不断降低,而与此产生鲜明对比的是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上涨,及以留存利润为主体的企业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上升,也就是说国民收入分配倾向于政府和企业,分配结果呈现出"国进民退"和"国富民穷"的格局。国强是民富的有力保障,但民富是国强的基本条件,强国必先富民,民富必定国强,如果民众创造的财富可以被轻松拿走,则国强会导致民穷,人民无法真正富裕。
众所周知,拉动经济增长的三匹马车分别为投资、出口和消费,在高利润的驱使下,企业部门竞相投资,使得我国经济增长过分地依赖投资拉动。消费是最主要的马车,是GDP增长的主导因素,消费占GDP的贡献率在中国通常为50%~60%,国外消费占GDP贡献率一般高达70%~80%,美国和英国甚至高达85%以上。当前我国经济现状,一方面是国内投资过旺,另一方面是居民消费不足,使得我国国内产能过剩,必须更多地依赖出口,而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和人民币不断升值的压力下,全球消费下降,全球经济贸易萎缩,我国过分依赖投资和出口的经济增长模式已经难以为继,从而必须将目光转至内需,使内需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力军。居民是内需的主要来源,国民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广大社会民众便会出现消费支付能力不足,不利于我国经济的良性增长。
(二)国民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可能导致我国落入"中等收入陷阱"
世界银行2006年首次提出"中等收入陷阱"这一概念,指出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虽然进入中等收入行列,但很难顺利进入高收入行列,经济增长徘徊在中等收入区间,长期处于增长缓慢甚至停滞状态,从而落入"中等收入陷阱".国际经验表明,经济发展停滞与收入分配恶化之间具有互为因果和互相强化的关系。两者的关系表现为:高速经济增长一旦减速或停滞,进入"中等收入陷阱"时,收入增长也将相应地减慢或者陷入徘徊,收入差距往往进一步恶化;反过来收入差距扩大,如果严重性达到某种限度且没有有效政策手段予以制止,则会造成社会不稳定,继而成为经济增长的障碍,导致经济进一步减速和停滞,落入"中等收入陷阱".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实现了9.8%的年均增长率,跻身到中等偏上收入国家,从经济发展史来看,一国在经历高速经济增长之后,通常会遭遇一个显著的增长速度下降,一旦一国在中等收入阶段徘徊时间过久,以致长期未能进入高收入国家的门槛,则落入了"中等收入陷阱".我国在中等收入阶段遭遇经济增长减速,必须高度重视不断拉大的国民收入差距,避免"中等收入陷阱"的风险。
(三)国民收入差距过大,不利于中产阶层的培育和橄榄型社会的形成,不利于实现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
中产阶层(或中产阶级)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和中流砥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否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从当代世界先进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出,一国最理想的社会结构是中产阶层占大多数,富有阶层和贫困阶层人数不多,分别位居两端,整个社会形成一个"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社会结构,橄榄型结构的社会矛盾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形成以居民消费为主的宏观经济结构。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分配贫富差距显著,整个社会呈现出金字塔的结构,这种社会结构存在很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整个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我国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三、改善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对策
(一)规范初次分配,增加国民可支配收入
初次分配阶段,在不影响经济增长的前提下,要同时兼顾效率和公平,改变国民收入过多地向政府税收和企业利润倾斜的做法。我国现阶段劳动作为社会民众的主要谋生手段,应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占据主导地位,因此,要建立劳动报酬的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并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改变工资决定机制的单边导向和职工工资无法随企业效益发展而同步提高的现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努力使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率不低于经济增长率。为了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必须改变收入分配中各要素的分配比例,建立和完善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同时应当适当拓宽居民的投资渠道,健全和完善资本市场,积极进行金融业改革和创新,提供更多的满足老百姓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综合匹配较好的金融产品,鼓励个人投资多元化,从而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
(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调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中最重要的部分,多渠道地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应作为治理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一项重要措施。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关键在于尽快解决城乡存在的二元经济结构,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同时,要加大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将过去的农村支持城市、农业支持工业逐渐转变为城市反哺农村、工业支持农业。除此之外,还要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全民覆盖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规模越来越大,征地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特别是由征地引发的补偿少且不到位、"强制拆迁"等已经成为重大社会问题。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不仅关系着广大农民更多更公平地共享发展成果,更关系到我国城市化的速度和农民增收的质量,以及扩大内需的重要源泉。因此,在征用土地收益分配制度上,要实现"农民拿大头、政府得中头、集体拿小头"的改革目标。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是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理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秩序,弥补制度漏洞,减少寻租空间,同时打破行业的行政性垄断,规范行业间的收入分配,从而有效地缩小城镇居民收入差距
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法律建设和工资制度的贯彻实施,推动预算公开,使公务员的工资和福利受到公众监督;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应从控制工资过快增长转移到保障工资适度增长。对官员的权力边界进行明确界定,明确职责范围,明确问责与惩戒机制,缩小因权力形成的灰色收入空间,减少权力寻租行为得以滋生的空间。
中国行业收入差距大部分是由垄断因素造成的,目前的高收入行业主要集中在金融、电信、电力、石油等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业,它们凭借垄断地位和特权获取了巨额利润。为了缩小居民内部收入差距,必须大力减少垄断行为,政府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放松行业的进入管制,降低准入门槛,削弱和打破行政性垄断,向民营资本开辟进入通道,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调控垄断企业不合理的利润水平,充分利用税收杠杆加以调节,对垄断行业和暴利行业企业的职工工资加以控制。
(四)改革和完善当前的税收制度,使税收真正起到调节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和壮大中产阶层力量的作用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缩小偏大的收入差距无疑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一个两极分化严重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全面小康的社会,政府行为,尤其是税收政策在缩小收入差距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的税制结构中超过60%为流转税,流转税在税制中居于主体地位,因为流转税本身具有累退作用的特点,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是无法起到调节高收入阶层的收入的作用,反而是加重了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降低了中低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因此,在税制方面必须研究如何更多地用直接税替代流转税。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工薪劳动者缴纳的金额占个税总额的80%以上,工薪劳动者大都是中低收入群体,反而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失去了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高收入的意义。因此,个人所得税征收可以考虑以家庭为单位,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适当扩大最高税率的覆盖范围,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同时,要尽快建立健全财产税制度,努力推进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予税等税种的构建。理论与实践表明,以中产阶层为主体的收入分配格局是最合理的,因为这种格局一方面有利于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消费,推动内需,解决经济增长的结构性问题。
(五)强化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
现代社会,再分配机制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社会公正的问题,更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是政府实现其社会公共职能的需要。政府的转移支付属于再分配领域,纵观国外发达国家之所以在"国富"的同时能够达到"民富",在于国家集中的财政收入,又通过转移支付转化为居民实物福利或可支配收入,即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的再分配对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调节作用。有研究发现,近年来我国政府财政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持续上升,而再分配环节中社会福利支出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却在下降,导致中国整体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并且存在严重的城乡分割的局面。我国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无法使低收入群体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功能,无法实现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打破贫者愈贫的恶性循环。因此,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和客观标准,规范转移支付的形式,降低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按照支出责任与实际财力相统一的原则拨付资金;加强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以避免挪用与浪费。
四、结论
国民收入分配问题虽然源于经济层面,与民生息息相关,但却与诸多社会、政治问题纠结在一起,对其进行调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和较为长期的任务。适度的收入分配差距是保证和维持社会机器高效运转的润滑剂,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过分拉大国民收入分配差距,则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初次分配中政府适当干预,但不能过多地干预,否则会阻碍市场发挥自我调节作用。政府对收入分配格局的干预重点应在再分配环节,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等手段对贫富差距进行调节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规范和改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与再分配,调节高收入阶层的过高收入,扩大中产阶层的群体规模以及提高低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达到收入分配调节的"调高、扩中、提低"的目标,使中国社会形成橄榄型的理想社会结构,最终实现藏富于民和国强民富的社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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