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范畴体系是由若干级别构成的,是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来划分的,大致可以分为核心的范畴、基本的范畴、具体的范畴这几个层级,但是核心范畴和基本范畴是重点研究的对象。这些范畴组成了经济法的法律体系。
核心范畴是经济法研究范畴的逻辑起点,也可以称作基石范畴或者初始范畴,这也是经济法区别与其他法律与其他法律不同的最初的概念,因为任何一种理论要想自成体系或形成学派,都必须有自己的理论基石和核心范畴。而理论基石的表现形态就是基石范畴。它是对理论基石的最初的体现。
基石范畴是一定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的集中统一的体现,它是一种理论区别于其他理论的标记或者说是标志。在经济法范畴,基本范畴是以核心范畴为基础的,它是对经济法学科的本质和主要内容做出抽象的概括,基本范畴在经济法学科充当学科骨架的作用的,所以它自身的要求是:1.来源于经济法学广泛的具体范畴2.内容具有全面的概括性和理论上的抽象性3.蕴含了经济法的基本价值趋向4.作用具有基础性,能够成为经济法研究的逻辑出发点。
具体范畴,或者说是普通范畴,是经济法对某一方面或者某一现象的单独简单抽象,表现为各种普通法的概念,例如企业法人的概念、企业纳税的标准等。它是经济法律范畴的组成,也就是“血肉之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