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与居民消费需求的关联探讨_财政金融论文

时间:2021-07-23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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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然而与之同时,居民消费需求增长率及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却持续走低,这显然有悖发展经济、让民众共享改革成果的政策美好憧憬。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将“构建扩大内需长效机制,促进经济增长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作为我国未来5年工作的基本要求之一,并进一步明确指出“把扩大居民消费需求作为扩大内需的战略重点”。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有效增加居民消费需求,切实提高人民生活福利水平,较大程度地改善民生状况,成为了我国政府和学术界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虽然我国居民消费需求不足以及增长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税制不完善以及改革滞后是一个重要方面。
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快速增加、财政实力显著增强。2010年,全国税收收入为77390亿元,增长30.02%,其中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分别增长14.8%,27.5%,23.8%和20.4%。①笔者认为,政府一方面应将税收收入增收部分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等与居民消费息息相关的民生领域;另一方面,政府还应通过税制的结构性调整最大限度地促进居民消费需求的扩张。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一项行之有效的常用工具,不同税种对居民消费的影响机理实际上存在较大差异。一般来说,商品税主要通过税收的替代效应对居民消费结构发挥作用,而所得税和财产税则通过收入效应影响居民消费能力与消费总量,因此,政府通过实施差别化的税收政策不仅可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升中低收入者的消费能力,还可以调节居民消费倾向,增强居民的消费意愿与购买力。也就是说,税收一方面可以通过收入效应调节居民消费总量;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替代效应对居民消费结构发挥作用。另外,税收政策还可以通过改变消费行为、消费环境等因素对居民消费产生显著影响。笔者通过对已有文献的全面梳理发现,目前国内学者主要是从规范分析层面对已有税收政策在扩大居民消费需求方面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其对策展开研究,仅有少数学者从定量层面实证考察税收政策与居民消费需求之间关系。一是从总量视角分析宏观税负水平对居民消费需求的影响。李文利用我国1985—2008年的数据对我国税收负担与城镇居民消费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他发现,我国城镇居民消费的最主要影响因素是城镇居民收入,税收负担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有限。[1]二是分析单个税种改革或负担变动对居民消费的影响。吴玉霞和侯文英通过引入代表农业两税改革的税收政策虚拟变量发现,税收政策因素对城镇居民的人均消费支出影响为负,对农村居民的人均消费支出影响为正,但税收政策的影响作用微弱。[2]张振卿运用动态计量方法对个人所得税和城镇居民收入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在长期中个人所得税对城镇居民消费具有制约作用。[3]
凯恩斯主义与新古典学派均认为,政府征税必将减少居民可支配收入,从而导致税收在没有特殊情况发生时与居民消费总是呈现负相关关系。因此,国内外理论界针对“税收与居民消费之间的关系”很少产生争议,也使得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的结构效应遭受忽视。波尼斯(Bonis)认为,不同国家商品税制之间的差异会导致消费者的边际替代率不同,形成不同的消费模式。[4]利君维斯特和尤利格(LjungqvistandUnlig)采用詹森(Joneses)效用函数实证考察了税收政策在需求管理中的作用,证明最优税收政策对经济增长和居民需求能够产生逆周期稳定效应,即繁荣时期通过提高税负抑制通胀,衰退时期用低税政策刺激经济,从而实现私人消费需求的相对稳定。[5]科恩等人(Keenetal)和卡普兰格鲁(Kaplanoglou)认为,税制结构的任何调整都会产生重要的再分配效应,进而对居民消费需求产生影响。[6][7]格罗斯利等人(Grossleyetal)实证考察英国增值税税率变动的影响时发现,增值税税率变化对消费者产生的收入效应很小,但替代效应相对较大,在消费者跨期替代弹性为1的假设下,增值税税率从17.5%降到15%能使消费者支出平均大约增加1.2%,即增值税税率下降通过替代效应对消费者的支出水平及其结构产生了显著影响。[8]国内学者张斌认为,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抑制了居民消费需求,以扩大内需为导向的税制结构调整应成为我国未来税制改革的重要战略任务。[9]
笔者认为,探讨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需求的结构效应极具理论与现实指导意义,而且已有研究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虽然税收在总量上与居民消费需求互为负相关,但是各税种因自身特点及其对居民消费作用机制的差异,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还应存在差异化的结构效应。在既定宏观税负水平下,政府可依据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的结构效应,通过税制的结构性调整同时实现收入职能与扩大居民消费需求的双重目标。二是关于税收政策影响居民消费需求的作用机制缺乏系统阐释,特别是不同税种对居民消费结构效应的影响机理长期受到忽视。三是未有人实证考察我国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需求的结构效应。因此,本文随后部分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利用税收经济效应原理分析税收政策影响居民消费需求的作用机制;第三部分是实际考察我国税制结构的整体概况及其对居民消费的影响;第四部分是构建考察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结构效应的实证模型;第五部分实证估计我国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需求的结构效应;最后是本文的结论与建议。
二、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需求的作用机制
虽然政府征税直接减少消费者的可支配收入,从而在总量上导致消费者减少其消费支出,但政府在征取既定税收收入的情况下,仍然是可以通过不同税种之间的结构效应对居民的消费行为起到激励作用,以便最大限度地扩张居民消费需求。因为在理论上,政府征税一方面通过减少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产生收入效应,另一方面,也会改变当前消费与未来消费(储蓄)之间的相对价格,从而产生替代效应,然而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需求产生的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的大小及正负要取决于政府是对所得、商品还是对财产征税,以及税制如何进行设计。为此,本文首先利用税收经济效应原理全面阐述所得税、商品税与财产税对居民消费的作用机制,以期为政府有效利用税收政策促进居民消费提供理论依据。
(一)所得税对居民消费需求的作用机制
为了全面分析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消费的作用机理,本文根据对存款利息是否征收所得税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没有开征或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时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消费的影响机理;二是在开征存款利息所得税时,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消费的影响机理。


综上所述,如果不对存款利息征税,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消费仅产生收入负效应,此时无论是当前消费抑或未来消费都会减少。但是,如果征收包括利息所得在内的个人所得税,则对居民消费不仅产生收入负效应,而且还存在替代正效应。其中,就当前消费而言,虽然收入负效应抑制了当前消费,但替代正效应却有利于当前消费的增加。因此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当前消费最终是增加抑或减少无法判断。如果存款利息所得税的替代正效应强于收入负效应,当前消费总体上就会增加。
(二)商品税对居民消费需求的作用机制
商品税对居民消费的影响一般通过替代效应实现,但对于替代效应的解释却分两种情形:一是政府如果征收选择性的商品税或差别税率的商品税,因商品税通常会利用涨价的方式将其转嫁给消费者,从而使课税或课以高税率的商品涨价或涨价幅度较大,理性的消费者就会减少课税或课以重税商品的购买,转而购买无税或轻税商品,此时商品税通过替代效应对居民的消费结构进行调节。二是假定居民的既定收入总是在当前消费和储蓄(未来消费)之间进行分配,商品税只有在居民购买商品或劳务时才发挥调节作用,因而仅对居民消费产生影响,而对居民储蓄不产生任何作用,即商品税改变了当前消费和储蓄之间的价格对比关系,且当前消费变得更加昂贵了。理性消费者就会减少当前消费,增加储蓄,这说明商品税虽然也是通过替代效应影响居民当前消费,但由于此时的替代效应为负,因而商品税挤出居民消费。


(三)财产税对居民消费需求的作用机制
在各国的税收体系中,财产税一直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虽然征收财产税减少财产所有者的净收益,但因存量财产需要变现才可以用于消费,所以一般认为财产税对居民当前消费不产生影响,只是使财产相对于当前消费变得更加昂贵,即仅在购买财产与当期消费之间产生替代效应。理性消费者此时会增加当前消费,减少储蓄,这说明财产税有利于扩大居民消费,不利于居民储蓄。[10]

即为财产税对居民消费的替代效应。
三、我国税制结构的整体概况及其对居民消费的影响
(一)我国税制结构的整体概况
按照课税对象性质进行分类是研究一国税制结构特征及其演变趋势的主要分类方法,然而各国税制千差万别,以及税种设计方式各异,所以采用这一分类方法也会得到不同的分类结果。[11]在我国按照课税对象的性质一般将税收体系分为所得税、商品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但是鉴于前述理论部分主要是分析了所得税、商品税和财产税对居民消费需求的作用机制,因此,本文按照课税对象的性质仅仅将我国税收体系划分为所得税、商品税、财产税和其他税四大类。其中,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农业税;商品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将没有被纳入到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的税种统一归为其他税类。各种税之间的具体关系由表1和图4给出。


图42003—2010年我国税制结构概况
说明:(1)商品税收入合计=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进口环节“两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出口退税。(2)2006年以前的所得税含农业税,2007年以后不再有农业税收入,这是因为我国于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农业税。
资料来源:根据2004—2011年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计算得到。
从表1和图4可以看到,尽管商品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从2003年的64.88%降为2010年的59.44%,年均下降0.68个百分点,但至今在我国税收体系中仍然占据着绝对的主体地位,这不仅说明我国政府对商品税有着极高的依赖性,而且也表明目前的我国税制结构与中长期构建商品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目标还存在较大差距。与此同时,一方面,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从2003年的23.79%上升到2008年27.57%,其间虽有升降反复,但总体上仍然保持着一种增加的趋势,这也充分显示了所得税的重要性。随后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以及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在2008年3月由原来的1600元/月再次提高到2000元/月,导致了2009年和2010年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略有下降,其中2010年更是降为24.15%。另一方面,尽管财产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始终保持一种上升的态势,年均增加0.43个百分点,但这一比重在2010年也仅为8.04%。另外,其他税尽管包含税收种类很多,但多数都属于零星分散的小税种,且各税种税额相对较小,所以2010年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8.38%,属于辅助税种。
(二)我国税制结构对居民消费需求的影响
虽然我国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具有筹集收入方面的优势,而且还有利于实现效率目标和促进经济的增长,但由于商品税与价格有关,多具有转嫁性,税负归宿最终会落在消费者身上,不利于居民消费需求的扩张。正如本文前面所述,商品税主要是通过替代负效应抑制居民消费需求的增加,而且这种抑制效应可以通过三个方面进一步详细解释:一是商品税虽然多在生产环节征收,但一般都会发生税负转嫁,并最终在消费环节以价内税形式实现,这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消费环节的税负,不利于居民消费需求的扩张。二是对商品课征的各种税收通过税负转嫁不仅会全部或部分由消费者承担,而且还会导致课税商品价格的上涨,从而使居民收入的实际购买力下降,同时还会使居民在消费抑或储蓄之间进行重新选择。三是由于居民消费水平及消费结构的差异,商品税的转嫁会形成各不相同的税负归宿,对收入再分配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12]居民消费支出占其收入总额的比例通常会随着收入增长而呈现逐步下降的趋势,使得商品税具有累退性。另外,根据凯恩斯主义的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商品税的累退性不仅助推了社会收入的两极分化,而且还会降低社会平均消费倾向。
相比而言,对居民个人收入流量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对财富存量征收的财产税能够更好地起到收入调节作用。虽然所得税从理论上具有收入负效应,但是如果配合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一方面,可以通过存款利息所得税产生的替代正效应抵消或部分抵消收入负效应;另一方面,对所得税系中的重要税源个人所得课税,各国政府通常采用累进税率,即随着个人应税所得的增加,其边际税率随之提高。因此,与累退的商品税相比,累进的所得税还能够通过校正收入分配不公、缩小收入差距,提高整个社会的平均消费倾向,从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所得税对居民消费需求的收入负效应。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所得税和商品税虽然在理论上都会抑制居民消费需求,但是经过合理设计的所得税制度不仅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而且还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居民消费需求的抑制效应。另外,尽管理论上财产税对居民消费需求具有替代正效应,即通过对居民财富存量征税能够刺激居民消费支出的增长,但是目前财产税在我国税收总收入中的占比太低,不仅没有成为地方税系的主体税种,而且对居民消费行为的调节功能十分有限。因此,我国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总体上是不利于居民消费需求的扩张,今后以扩大居民消费需求为导向的优化税制结构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特别是在我国税收收入快速增加以及关注民生成为时代主题的新时期。
四、构建我国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需求结构效应的实证模型
(一)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设定
本文首先将建立以人均居民消费支出的自然对数作为被解释变量,人均所得税、人均商品税、人均财产税的自然对数为核心解释变量的个体固定效应动态面板数据模型,以及采用差分广义矩估计方法考察1999—2010年我国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的结构效应。其中用变截距来反映不同省份居民消费之间的异质性,即允许每个省份都有特定的个体截距。虽然在考察税收政策对我国居民消费的影响时,理论上应将城镇与农村居民分开进行,然而各省份每年的各项税收收入很难从技术上将由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各自承担的部分进行分解,实际上已有研究也未从技术上就税收负担在城乡地区之间进行有效分解,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估计结果会发生偏离。因此,本文实证分析时选择以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自然对数作为被解释变量,而不进行城乡区分。其中,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年末城镇居民常居人口+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年末家庭居民常居人口)/年末总人口。因为尽管我国早在1980年9月10日的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就通过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但是由于这一时期我国居民收入水平较低,例如199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每月的可支配收入也仅有452.09元②,当时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针对在华的外籍人员征收,所以在我国官方统计数据中有关各省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数据多是从1999年开始,而个人所得税又是影响居民消费最为重要的一个税种,因此,本文样本时期跨度最终选择为1999—2010年。实证模型的具体形式为:

(二)变量口径定义
因为我国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沿袭至今,是在“事权→财权→财力”的逻辑主线下,中央与地方政府按照税种划分收入,即按照税收管辖权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于目前所公布的官方税收统计数据相对有限,无法获取各省份税收的逐项统计数据,所以在实证分析之前,需对解释变量所得税、商品税和财产税的口径进行如下界定。
1.所得税。因为是考察对居民个人消费的影响,本文在实证过程中仅仅考察个人所得税,并将其表示为LnTA1。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消费的实际影响应区分是否开征利息所得税。在我国,利息税实际上是指个人所得税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储蓄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我国的利息税最早始于1950年,当年颁布的《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征收10%(后降为5%)的所得税,1959年利息税停征。直到1999年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1999年11月1日再次恢复征收,税率为20%,2007年8月15日税率由20%降至5%,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为了考察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消费的实际影响是否因利息税政策的变动而发生变化,本文在式(1)中引入时间虚拟变量,假定利息税实行20%税率的年份为1,其余年份均为0。虽然利息税在1999年和2007年的部分时间内先后出现征与不征以及税率调整问题,本文为了简化分析也将这两个年份一并定义为0。因为个人所得税在1994年税制改革初期属于地方税,但后来为了提高中央政府的财力集中度,在2001年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按照五五分成,2002年之后将分成比例固定为6∶4,因此,本文由各省份地方政府的本级个税收入进行反向处理即可得到地方政府各年份缴纳的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
2.商品税。尽管商品税在我国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但由于消费税属于中央税,关税是由海关代征,因而官方并没有公布各省份的相应数据,因此,笔者用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作为商品税的代理变量,并用LnTA2表示。其中,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每年国内增值税占整个商品税的比重基本都在60%左右。2010年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占整个商品税的比重分别为52.28%和27.65%,占整个商品税总的比重高达79.93%,因此,笔者认为,用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作为商品税代理变量能够较好地反映商品税对居民消费的影响。考虑到营业税属于地方税,求和时直接用各省份中的营业税收入即可。然而增值税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就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且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始终是按照3∶1的比例分成,《中国统计年鉴》中所公布的各省份增值税收入仅是地方政府本级增值税收入,因此,本文将其乘以4倍即可得到各省份每年征收的全部增值税收入。
3.财产税。财产税是我国地方税系的主要税种,具体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因此,本文在实证分析的过程中,各省份的财产税直接由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各省份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数据直接加总得到,并用LnTA3表示。
(三)数据来源和说明
以上计量模型的数据涵盖了中国除西藏之外的30个省份,时间跨度为1999—2010年。本文所有基础数据均来自《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和2000—2011年的《中国统计年鉴》。因为各省份在1999—2010年期间都先后经历了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时期,为了增加和确保实证检验结果的可信度,模型中所有变量统一利用价格指数进行平减(1999年=100)。其中,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用各省份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人均所得税、人均商品税和人均财产税利用各省份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进行平减,然后对所有变量一律取自然对数。
五、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需求结构效应的实证估计
(一)模型检验与估计结果
由于模型(1)中存在因变量的滞后项,该模型的OLS估计量是有偏和非一致的,而极大似然估计方法虽然能够得到模型的一致估计量,但估计量的一致性取决于模型初值的不同设定,错误选择初值条件会使参数估计有误。相比较而言,阿雷拉诺和邦德(ArellanoandBond)[13]提出的动态面板模型的差分广义矩估计方法能有效克服估计中回归的内生性问题,但是该方法不仅需要通过Sargan统计量检验工具变量的整体有效性,还需要检验原模型一阶差分后的残差是否存在二阶自相关问题。本文鉴于两步GMM-DIFF的系数估计值更加有效,因而采用两步GMM-DIFF估计模型(1)估计的工具变量选取如下:Lncs为从滞后2期开始的所有滞后值。其中,Sargantest的原假设选取的工具变量是有效的;AR(2)检验的原假设是不存在二阶自相关。具体的估计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的估计结果可知,首先所有解释变量的估计系数均在5%下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了t检验;其次,Sargantest检验说明模型估计时的工具变量选取是有效的。再次,AR(2)表明一阶差分后的残差不存在二阶自相关。综上可知,本文的实证检验结果是可信的。
(二)实证估计结果的分析
首先,所得税对居民消费需求的影响因是否开征利息税存在显著不同。一是在不开征利息所得税时,人均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消费的影响系数为-0.0353,显著小于零,这说明个人所得税与居民消费需求负相关。其中,人均个人所得税每增加1%,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平均减少0.0353个百分点。二是在开征利息所得税时,由于人均个人所得税与代表开征利息税的时间虚拟变量的系数γ在1%的显著性水平通过了t检验,而且系数为0.0027,大于零,这说明政府对居民储蓄存款征收利息税,将会在当前消费与未来消费(即储蓄)之间产生替代正效应,从而促使居民在消费与储蓄之间重新作出选择,并导致居民增加即期消费支出。虽然开征利息所得税会对居民消费行为产生显著影响,然而因为系数+Y等于-0.0226,显著小于零,这说明尽管开征利息所得税通过替代正效应对居民即期消费产生正向激励作用,但因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消费的收入负效应大于替代正效应,所以个人所得税在总体上仍然会挤出居民消费需求。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促进国内居民的潜在消费需求和减少税收对居民消费需求的抑制效应,本文认为应尽快恢复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
其次,商品税与居民消费需求负相关,即商品税对居民消费需求产生抑制效应。正如本文理论部分所述,商品税一方面通过在不同商品间选择征与不征,以及征多征少对居民消费结构进行调节,同时由于商品税在市场经济运行中通常都通过转嫁由消费者承担,从而在消费者的即期消费与未来消费(储蓄)之间产生替代负效应,抑制了居民即期消费需求的扩张。根据实证估计结果可知,人均商品税每增加1%,人均居民消费需求将平均减少0.1265%。另外,本文通过对比所得税和商品税的系数估计值发现,商品税对居民消费需求的抑制效应相比要大于所得税。为了从统计上进一步验证,本文特构建了所得税和商品税对居民消费的回归系数的Wald统计量,并通过计算得到Wald统计量的值为9.8708,相应的P值为0.0017,即说明商品税和所得税对居民消费需求的影响效应大小显著不同,且商品税对居民消费需求的抑制效应相对较强。
再次,财产税对居民消费需求的影响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通过检验,且大于零,这说明财产税挤入居民消费需求。其中,人均财产税每增加1%,居民消费支出平均增加0.1271个百分点。根据实证估计结果可知,政府征收财产税能够在居民即期消费与未来消费(储蓄)之间产生较强的替代正效应,以至于大于财产税对居民消费的收入负效应,当然这可能是因为目前我国财产税的税基较窄以及税率较低的原因。鉴于在目前我国财产税调节能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财产税能有效刺激居民消费,因此,笔者认为,应尽快改革与完善财产税制度。一方面,系统总结房产税在沪渝试点经验,完善房产税制度并尽早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另一方面,选择合适时机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不仅能够有效刺激居民消费需求,而且还能充实地方政府的财力,另外,还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推动和谐社会目标的尽快实现。
最后,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消费习惯是影响居民消费行为的重要变量。通过模型(1)所有回归系数的绝对值简单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收入对居民消费影响效应最大。其中,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增加1%,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平均增加0.2308百分点,即居民消费的长期收入弹性为0.2308。另外,我国居民消费具有刚性增长的习惯。因为消费习惯的代理变量LnCS(-1)的系数λ在1%的显著水平下通过了t检验,而且大于零。这说明居民上一期人均消费支出每增加1%,居民即期人均消费支出平均增加0.2095%。
六、结论与建议
本文首先运用税收经济效应原理系统阐释了所得税、商品税与财产税对居民消费需求的作用机制,然后在考察我国税制结构演变及其对居民消费影响的基础上,通过建立个体固定效应动态面板数据模型与采用GMM估计方法实证考察了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需求的结构效应,结果发现,一方面,财产税挤入居民消费需求;另一方面,商品税与所得税挤出居民消费需求,但开征利息税能够显著降低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消费需求的抑制效应。本文的研究结论对于扩大居民消费与推进中国税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政策启示与借鉴意义。
第一,本文的研究结论并不否认税收在总量上抑制居民消费,而是强调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还存在着显著的结构效应,因此可以说是对凯恩斯主义与新古典学派等传统观点的一种有益补充。本文不仅全面阐述了所得税、商品税与财产税对居民消费产生结构效应的作用机制,而且本文的实证估计结果还可以为政府部门利用税收政策结构调节功能最大限度地刺激居民消费需求提供理论依据和决策参考。
第二,本文的研究结论有助于政府针对扩大居民消费制定行之有效的税收政策,以及为我国优化税制结构指明方向。就目前我国税收制度而言,一方面,宏观税负水平过高从总量上抑制了居民消费需求的进一步扩张。例如,2009年我国大口径④的宏观税负水平为21.98%。另一方面,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与扩大内需方针相背离。因为增值税、消费税等商品税虽然经由税负转嫁最终在消费环节由消费者负担,但多数都是在生产环节征收,所以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有生产意味着就有税收,同时还意味着有了晋升的基础与保障,从而导致地方政府热衷于生产和投资,相对忽略居民消费等民生领域。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在制定扩大居民消费需求的税收政策时,第一层面上,应适度降低宏观税负总体水平,增加居民税后可支配收入,提高其消费能力。第二层面上,因所得税、商品税和财产税对居民消费的作用机理存在明显不同,政府应放眼长远,实行有增有减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最终为实现优化税制结构与扩大居民消费相协调的远期目标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进一步完善商品税制度,调整商品税税负结构,降低商品税比重,缓解商品税制累退性,加快实现所得税和商品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一方面,在对增值税实行“扩围降率”改革的同时,适当调低一些生活必需品等在中低收入群体消费中占比较大商品的税率。即除少数行业保留营业税之外,尽早将营业税并入增值税纳税范围,同时降低增值税税率,进一步消除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促进服务业发展,加快产业结构升级。[14]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度,继续对消费税的征税商品和税率进行适度调整,最大限度地发挥消费税对居民消费结构和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近期可以将高档消费行为、高档住宅消费、二套及以上普通住宅消费、高档汽车消费等纳入消费税调节范围,并将消费税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消费环节征税。另外,将商品税的征收环节由以生产环节为主转向生产与消费环节并重,逐渐引导与转移地方政府的工作重心和目标取向。
第四,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改革与完善个人所得税制,[15]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一是尽快实现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税征收模式,切实加强对收入来源渠道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的调节力度。二是逐步引入差别化的费用扣除项目,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真正实现“量能纳税”为目标的税制公平。三是提高劳务报酬和稿酬的费用扣除标准,在不同劳动收入之间公平税负。四是对存款利息恢复征收20%的存款利息所得税,促使居民少储蓄、多消费。五是对股息和红利所得由原先的比例税率改为累进税率,并尝试对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征收资本利得税。六是创造条件开征社会保险税,提高保障水平与实现全民医保,稳定居民消费预期,让居民真正做到敢于消费,放心消费。
第五,完善财产税,缩小居民贫富差距。相比商品税和所得税,财产税无疑更具有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而且中国经济已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因此,改革和完善财产税,不仅可以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还能够缩小贫富差距,增加居民消费总量。一是及时总结房产税在沪渝试点经验,尽早在全国推广,充分发挥其对财富存量的调节功能,并充实地方政府财力。二是加快推出对居民住宅征收的房产税改革,扩大财产税征税范围、拓展税基。[16]一方面,将闲置和空置的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征收累进的房产税;另一方面,使财产税的税基囊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适度降低储蓄和投资税负,将资金分流到消费领域,以达到促进居民增加消费的目的。三是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彻底改变国民过渡节俭和遗留遗产的习惯,增加国民的当前消费,改善消费投资结构。
感谢匿名评审人提出的修改建议,笔者已做了相应修改,本文文责自负。
[收稿日期]2011-10-10
注释:
①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
②由2010年的《中国统计年鉴》计算得到。
③各省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计算口径如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末城镇居民常居人口+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年末农村家庭居民常居人口)/年末总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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