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混业经营转向过渡时期对策分析论文

时间:2020-08-07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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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金融创新、金融自由化的发展,我国的金融分业制模式受到严重冲击,暴露出种种弊端,向混业经营模式转向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本文首先对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现状进行分析,接着对混合经营转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论述,最后提出过渡时期应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混业经营;必要性;可行性;对策

一、我国金融分业制现状分析

1992年之后,我国成立了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监会,由此确立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模式。

随着金融业竞争不断加强,而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却仍被紧紧约束在传统业务领域,致使其竞争力不断下降,优势不在。这种优势的丧失分别体现在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上。

(一)银行业。在分业制模式下,商业银行的资产经营失去灵活性,难以利用证券市场、保险业等实施资产多元化经营以有效的规避风险,从而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安全性,致使资产的质量与数量不断恶化,不良资产的比例持续上升,银行业务收入无法抵补业务支出,不少银行出现亏损现象,甚至可能会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安全。

(二)保险业。在分业制模式下,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很有限,大部分保险公司将保险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获得相应的利息收入。但受我国近几年前些年连续降息的影响,保险公司的收入根本无法满足其理赔和业务支出的需要,这给保险业的市场开拓和业务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困境。

(三)证券业。在分业制经营模式下,证券公司缺少更多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手段。“资金的不足严重束缚着证券业的发展,当行情萧条时,其经济性收入尚不足以递补房租和各项开支;当行情高涨时,一些证券公司又常常违规挪用客户保证金以提高其自营业务能力,损害客户的利益”。

二、我国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必要性分析

(一)混业经营产生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经济学上的实证研究认为,金融行业的平均成本曲线比一般行业平缓,因而具有更大的规模经济潜力,同时金融行业的资产专用性在降低,说明金融业具有越来越明显的范围经济效应。因此,在混业经营体制下,银行可以通过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经营获得规模经济效应,增强自身经济实力,提高自身竞争力,扩大市场的占有率。

(二)混业经营有利于分散经济风险。金融界有一句名言“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尤其是银行所占金融资产的比重逐年下降的情况下,一味地坚持金融业分业经营,已经不能全然保证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

而在混业经营中,由于银行综合性经营的业务领域广阔,可以把各种资产、负债以及担保抵押业务进行广泛的业务组合,从而降低风险。银行业可以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各种资源,实现优势互用,劣势互补,从而缓冲或规避风险。

三、我国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可行性分析

(一)从市场主体和市场发育程度上看。从市场主体来看,国内商业银行已基本摆脱了计划体制下国家银行的阴影,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较完备法人治理结构的市场主体;从市场发育程度来看,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发展日臻规范和完善,这大大增加了证券市场对银行业的吸引力,增强了融资渠道和融资手段,同时也为银行的综合性业务经营提供了条件。

(二)从金融监管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近年来得到很大提高,《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在立法上对金融业的发展进行规范;与此同时,金融监管机构不论是从制度安排,还是金融人员的业务工作能力都有明显的改进与提高,这些都为综合金融监管的实现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银行本身具备较强的风险意识和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金融监管体系完善高效,法律框架健全,是混业经营的基础”。

我国正逐步具备上述条件,为我国金融业转向提供了充足的条件。

四、我国金融转变过渡时期的对策分析

(一)模式选择。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规定:禁止银行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投资。这使得我国不能采用异业子公司模式。我国银行参与证券、保险等行业的业务组织模式目前应选择银行持股公司模式。银行持股公司从事证券业务,作为银行的母公司,银行持股公司既可以自行从事证券业务,也可创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子公司开展证券业务。在这种模式下,银行持股公司很可能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甚至成为规模庞大、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多元化金融集团。因此,银行持股公司是可行的选择模式。

(二)进行地区试点。我们可以将试点地区设立在商业银行的境外分行和国内经济发达地区的分支机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上述地区的资本市场发展比较完善,能够提供比较充裕的发展资金,而这也是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基础之一。

2、上述地区有着比较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而且监管人员大多拥有多年的业务经历,业务水平比较高。我们通过在这些地区的发展多元化的金融业务,找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不足,为全面推行混合经营模式积累宝贵的经验。

(三)建立科学完整的金融法规。“修改目前金融法规中彼此冲突的地方,废止不适应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营造适合时代要求的法规体系”。

为了适应金融业的发展,我们应从立法上为金融业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我们应当根据我国的金融发展水平明确金融发展的目标,在立法上对分业限制实行弹性操作,从而为金融机构发展业务、交叉经营创造有利空间。同时应做到有法必依,商业银行依法经营,监管机构依法监管,完善金融法制环境,如此方能稳健、高效、健康地推进我国的混业经营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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