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企业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程度越来越高,衍生金融工具被越来越多的应用于投资及风险管理。作为规范衍生金融交易行为,传导衍生品市场信息的会计信息披露,其质量的好坏不仅对报表信息使用者至关重要,更影响着衍生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提高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强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监管,对维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着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沪深两市的主要14家上市银行2010年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提高披露质量。
关键词: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信息质量
1前言
资本市场的发展催生金融创新产品的不断涌现。而衍生金融工具自身的高风险、高杠杆性,在意为使用者规避风险的同时,也可能招致巨大的损失。因此,真实、充分、及时的提供企业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存在的风险、潜在损益,以及对企业经营影响等信息,对报表的使用者来说至关重要[1]。为了规范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各国有关当局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披露制度,其中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最具代表性,均从金融工具分类,套期,期限、条款和会计政策以及风险等方面定性、定量披露进行了系统的规范。而在我国,无论是在计划经济时期还是现阶段转型经济时期,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发展迟缓,涉及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也没有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制度[2]。尽管自资本市场开放后一些企业特别是银行开始在全球金融市场上进行了包括衍生金融产品在内的大量投资,但是企业对于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管理与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仍未得到充分认识。与此相对应,在实践中,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长期低下,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风暴的爆发,更凸显了衍生工具信息披露不足对金融市场稳定的危害性。因此,研究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对提高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强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监管和防范,维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衍生金融工具在银行业应用最为广泛,选择上市银行更有利于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本文选取沪深两市具有代表性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民生银行等14家上市银行,对其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发现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2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目前上市银行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大多数情况通过年报进行披露。本文对沪深两市上市的14家上市银行2010年报表及附注中有关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收集整理,并按照信息披露的范畴是否涵盖衍生工具的确认、计量,套期,会计政策及风险管理策略等主要方面,以及其详细程度,对披露质量进行度量。经调查发现,有12家上市银行对衍生金融工具有一个较为详细的定义;有3家披露了资产、负债的确认标准;有4家说明了初始计量标准;在衍生工具类别、后续计量、风险管理等其他方面每家银行都有不同形式上的披露,但详细程度参差不齐。
根据我国披露制度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首先要对金融工具做出概念上的规范,然后以此为基础界定衍生金融工具,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其次,上市公司在其主要会计政策中应当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其利得和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信息披露应该做到详细、充分[3]。然而我国上市银行中,各银行在披露方面问题凸显,无论是在披露程度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没有做到完全的披露。
根据对年报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分析可知,如图2.1,14家上市银行在披露内容方面详尽程度多有不同。
现阶段,在14家上市银行中,对衍生金融工具披露较为详细的占35.7%,其中国有银行之一工商银行上市最早,对于披露质量上要求相对较严,披露比较完善;其他4家宁波银行、浦发银行、深发银行和兴业银行也相对完善。而有21.4%的银行在披露不完善,仅对某一方面或几方面进行了披露。此外,甚至有28.5%的银行只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了界定,毫无实际操作可言。更甚者,有14.3%的银行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完全未作任何说明。
从披露质量上来看,如表2.1,有4家银行对从文字表述进行了比较详细的披露且有量化的数据,仅占28.5%;1家银行从文字表述方面比较详细的披露但无数据说明,2家银行仅披露了衍生金融工具的范围和确认标准,分别占总样本的7.1%和14.3%;仅对概念进行表述的银行有5家,占比最多,达到35.7%;而有2家银行没有任何说明。即使在披露较详细的4家银行中,也没有按照制度要求充分披露,缺乏对具体风险信息定性、量化说明。
在14家上市银行组成的样本中,大部分银行仅在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表外披露,且披露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大部分是概念的简单描述,从所披露的信息内容量上看比披露制度要求披露的内容要少,披露不充分、不全面、不深入的现象大量存在。我国仅要求就会计主体涉及的各种衍生工具所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综合披露,并没有要求对不同类型的风险单独披露[4],从而会导致各种衍生金融工具风险因相互抵消,不能得到充分揭示,披露质量远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水平。
此外,从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时间上也存在披露不及时的现象。我国对于一般要求在季度、年中或者在年末进行信息披露,且当企业存在特大事件的时候也应及时披露。但在经营过程中,上市银行预测到了可能对上市银行股票价格有较大影响的而投资者不知道的重大事项,却故意拖延时间,不及时披露,或者是对外界出现的会影响到上市银行股票价格波动的传言等的原因不进行说明或者不及时公开解释.财税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