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键词:
近年来,我国农村建设和发展的需求快速提升,现有农村金融体系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发展需要,突显了农村金融改革的必要和重要。在此背景下,以我国中西部地区包括村镇银行在内的新型银行为试点单位,银监会做出了调查,其中最主要的机构是村镇银行。
在新型银行业的试点单位中,村镇银行由于其自身机制灵活、有现有银行金融机构依托等特点,具有很强的代表性。2007年以来,由于村镇银行的快速发展,极大的改善了金融市场供给不足、竞争力低下的不良局面。但是对于村镇银行本身来说,也有其不可忽略的缺点,例如成本高、成立时间短等。而且从外部因素来看,村镇银行也面临了来自其他金融机构的威胁,其发展前景也不容乐观,仍然要花很多时间加以改良。本文通过对国外村镇银行的成功范例的剖析,归纳了对我国发展村镇银行的启示。
一、发展中国家的范例--格莱珉银行
孟加拉国总面积为14.75万平方公里,可耕种面积占国土面积的73%,人口为1.44亿,80%的居民生活在农村,农村中20%的住户掌握了80%的土地,贫富差别显著,无地农民很多,是世界上最贫困的国家之一。穆罕默德·尤努斯就是在这样一片贫穷的土地上,创造了金融史上的一个奇迹:当孟加拉其他的金融机构采取了抵押、担保等措施来发放贷款,但平均回收率不到50%的时候,他创办的格莱珉银行(GranmeenBank,简称GB,又称孟加拉乡村银行)在无抵押情况下对穷苦农民的贷款却实现了98.89%的回收率,远远高于世界上公认的风险控制最好的其他商业银行。
格莱珉银行经营的理论基础是/"草根/"信贷哲学。传统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要求贷款人具有抵押品或担保人,因而倾向于为大企业、优势行业、大城市提供服务。经济落后地区、社会贫困群体则因为缺乏可抵押的资产和信用而被忽视。而尤努斯彻底颠覆了这种传统的信贷思想。
1.经营框架
格莱珉银行的成功范例对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建设的启示是,金融机构并不应该以屋内从事扶贫事业而将自己定位慈善机构。尤努斯认为,授人以渔比授人以鱼更重要。对待穷人,过于慈善如慈善家一般,只会将穷人样的更加懒散,不是真正的扶贫之道,只有通过商业运作的方法,通过培养穷人自我生存的能力,让其获得盈利,这对扶持穷人来说更为有效。
格莱珉银行的制度框架就是有机结合银行的商业性运行机制与扶贫性经营目标,因为离开了商业运作,格莱珉银行就失去了生存之道,无法持续经营,更无法实现为贫困群体提供扶贫资金的目标;而若是格莱珉银行缺乏扶贫这一经营理念,其最根本的特色和根基将无法体现,也就不会在风起云涌的改革潮流中独立于国际大银行之中。格莱珉银行的存款利率颇有吸引力,创收目的贷款利率为20%、住房贷款是8%、学生助学贷款5%、艰难成员免息,从8.5%到12%不等,较高的存款利率可以保证其贷款资金的来源,利率按余额递减计算地灵活的市场化利率,保证了它的可持续发展。
2.运作形式
在上述理论基础和经营框架下,格莱珉银行的具体运作形式为:在格莱珉银行贷款的客户本着自愿的原则,组成5人小组,并选出组长,在贷款发放时,以梯形为主要形式,即以其贫穷程度来决定贷款的先后顺序,先给最贫穷的两个人发放贷款,当这两个人还款之后,再给另外两个人发放,最后轮到组长。若该小组中某位成员未能如期还款,那么将不再给该小组的成员发放贷款,这种梯形的发放贷款的方式为其银行的资本回收做出了保障。而在格莱珉银行贷款的客户必须要遵循银行的各种规则,以每六个小组为一个贷款中心,每周要召开一次例行会议,在会议的过程中,银行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帮助解决会议过程中的资金使用的问题,并对村镇银行的相关程序进行讲解。这种以/"小组--中心--银行工作人员/"的监督实施体制是对传统金融制度的一种创新,将原有的银行的外部监督机制向内部监督机制导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具体实施效果,对道德风险加强了防范,并改善了村镇银行管理成本高的缺点,充分调动了贷款人自我管理和相互管理的积极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了贷款人自身命运的改变,也对其发掘自身脱困和帮助他人脱困的欲望起到了促进作用。
在小组形成时,格莱珉银行采用的是低成本的/"筛选机制/"对其客户群进行了确定。第一层筛选时,花费了较高的时间成本,但是以70美元以下的额度为发放贷款的标准来实现,这样即使在筛选三至四轮的情况下,贷款额度也不会超过250美元,并能组织富裕的群体资源进入这一领域;而第二层筛选是建立在第一层筛选后成员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使得/"好的/"借款者能够自愿组成一个小组,而存在道德风险的借款者就会被自动淘汰,要么其选择的组员只能是信誉不良的。通过这两轮的筛选,格莱珉银行就实现了其低成本选择目标客户的目的。而对其选择并认证的客户,在贷款时,格莱珉银行不要求任何的抵押,也不会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管理,只是依赖于小组机制的运行来实现客户的如期还款。
但是,若是客户因为天灾人祸、能力不足、项目偏差等原因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格莱珉银行会对其做出如下安排:①贷款用于非农业生产,这是避免天灾人祸带来损失的最好的方式;②鼓励项目多样化,这样能在某个项目不行时,发展其他的项目,达到分散小组风险的目的;③对组长的资格进行认证,尽量选择有经营能力且学历较高经验丰富的人担任组长,这样能很好的完成组内人员的分工和带动组员共同进步的工作。因为格莱珉银行现有的贷款模式,使得小组成员形成了互相监督、共同进退的良好的伙伴关系。借款的成员会担心因为他无法还款而对其他成员造成不利的影响而加倍努力,而其他成员也会关心借款成员的工作项目,并施以帮助,这也是在间接的帮助自己,这样对提高格莱珉银行所有客户的增提水平有了很大的帮助,并保证其还款的概率。
二、发达国家的范例
1.美国农村金融机构
美国是当今世界农业最为发达、机械化程度最高、科技应用最为广泛、农民组织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美国农村金融体系以商业金融机构及个人信贷为基础,以政府农贷机构为辅助、以农村合作的农业信贷系统为主导,具有分工协作、互相配合的特点。其中,商业金融机构包括了商业银行、人寿保险公司及个人和经销商的贷款;合作金融农业信贷机构有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间信贷银行、合作社银行;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有农场主家庭管理局、农产品信贷公司、小企业管理局、农村电气化管理局。
美国的商业农村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在美国联邦储备系统为核心的银行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数千家设在小市镇的独立商业银行,其多年来资产总额中用于农业贷款的比例一般保持在40%-60%,因而这些银行也被称之为乡村银行,他们在为农村提供贷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美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根据美国《农业信贷法》,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由美国联邦政府主导创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美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是提供信贷资金和服务,帮助农业生产和农村的经济发展。政府提供的资本金、预算拨款、贷款周转资金和部分借款是该金融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该笔资金主要用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愿提供贷款的农业借款部分,但是根据职责分工的不同,这些机构在贷款对象上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
美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有美国政府领导、出资并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建立起来,农场主逐渐成为该机构的拥有者。现在,主要由美国农村合作金融由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间信用银行以及合作银行组成美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系统。
(1)联邦土地银行:可是以说成是十二个农业信贷区,是在各个服务区内,由十二家联邦土地银行成立,其基层组织是联邦土地银行协会,由其借款人组成。目前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农场主借款的主要基地。
(2)联邦中间信用银行及农业生产信贷协会是美国农业信用合作系统的重要组织,联邦中间信用银行分别在美国的十二个农业信贷区建立。1933年由借款人组成农业信贷协会作为联邦中间银行的基层组织,主要为农民解决其借款难的问题。
(3)合作社银行:作为美国重要金融系统之一的合作银行系统,是在1933年由美国政府在十二个农业信贷区成立,并在十二个分区合作银行的基础之上设立了一家中央合作社银行。在美国银行系统中,这十三家合作银行的主要解决的是借款人添置设备、充足资金、购入商品等经营活动中资金匮乏的问题。
2.日本农村金融机构
日本农村金融体系由政策性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合作性的农业协同组合银行和商业性的一般金融机构组成。公库作为日本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为农林渔业提供中、长期低息贷款,约占日本农业金融业务的9.3%。农协银行由村镇农协银行、都道府县信用农协联合会和全国级农林中央金库构成。农协银行集农业、农村、农户三类组织为一体的综合性组织,其业务约占日本农业金融业务的84%。
三、国外成功范例对我们的启示
国外的成功范例对于我国发展村镇银行具有启示性作用。通过分析,其成功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准确定位市场
格莱珉银行的客户定位于那些处于偏远农村,物质财富匮乏,急需资金脱离贫困却不能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农民。而我国村镇银行市场定位于服务农村欠发达地区的具有金融需求的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准确的市场定位有利于村镇银行认清服务对象,因地制宜,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改善贫困地区经济状况,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稳定。
2.创新贷款制度
格莱珉银行的贷款完全建立在客户的信用基础上,无需任何抵押和担保。如果我国村镇银行能够进行信贷创新,建立类似的贷款制度,使那些穷人甚至乞丐都能利用自己的信用获取贷款,得到可以改变贫穷的机会,将成为我国金融业的一大进步。当然,格莱珉银行贷款制度的成功是与其独特的/"小组+中心+银行工作人员/"的信贷制度设计分不开的。这种公开透明的制度创新有效降低金融风险,对银行的监管非常有效,值得我们的深入学习及借鉴。
3.优秀的员工队伍
一支非常优秀的员工队伍--银行职员的工作能力和敬业精神是银行取得巨大成功的关键因素:层工作人员至少要高中学历;胜任经理、主任要本科以上学历等。良好的发展吸引了大量优秀人才的加入,并且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因此,我国的村镇银行必须建立起一支高效、年轻、优秀的员工队伍,才能发挥出更大的支农作用。
4.高效经营的金融市场
美国和日本的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数量多,既有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又有政策性金融使得农村信贷发展较完善,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竞争,又相互补充,农民借款有较大的选择余地。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上,金融供给机构数量少,寡头垄断的现状还很严重。村镇银行的出现可以增加市场上的经营主体,缓解供给不足的压力;其深入农村,接近群众,易于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从而满足/"三农/"多层次的金融需要;在开展业务的同时与其他金融机构展开竞争,有利于形成高效竞争的金融市场。
5.加大政府支持
从美日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在发展农村金融过程中,政府的支持和监督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力量。如美国的合作金融,政府依法自上而下建立农业信贷系统,首先提供创办资本;其后,业务和营运均由借款人在政府机构的控制和监督下自上而下自行管理,主要依靠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信贷资金。而日本农林中央金库在成立初期,政府允许其基层农协的存款利率可以高于普通银行利率,以帮助其吸收储蓄;政府允许金库对农民提供贷款优惠,并从财政上予以支持。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村镇银行与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相比,成立时间较晚,规模较小,经验不足,对农村市场的了解不够,政府对村镇银行的支持很有必要。如在税收利率上给予优惠政策,降低存款准备金,加大贷款扶持力度等措施,都会对处于婴儿期的村镇银行产生较大帮助。
6.完善相关法律
通过前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发达国家如美、日的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都是以特定法律为依据,其运作都受到该法律的规范与约束。同时,通过完备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提供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于农村和农业经济发展目标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建设严重滞后,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和农村金融机构运营的指导。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出台能够规范和约束农村信贷行为的《农业信贷法》,加快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法律体系,能够规范和约束村镇银行经营行为的《村镇银行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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