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_财政金融论文

时间:2021-07-01 作者:stone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1-手机版)

摘要:在介绍契税、耕地占用税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在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
1.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基本内容
1.1耕地占用税
1.1.1耕地占用税的概念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个人或单位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1.1.2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意义
征收耕地占用费的目的是: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耕地资源,保护农用耕地。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为了促进我国农业生产活动的稳定发展,通过有效的经济手段减少耕地乱占滥用现象;耕地用于非农业活动所得的耕地占用税,为大规模的农业综合开发提供必要的资金。
1.1.3耕地占用税的特点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主要有:
1)特定性。兼具特定行为税和资源税的性质;
2)一次性。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
3)区别限制性。不同地区的税率不同;
4)开发性。耕地占用税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1.2契税
1.2.1契税的概念
契税是在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时,向承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和单位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1.2.2契税的特点
契税除具有税收的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外,还具有自己的特点:
1)房屋、土地权属每转移一次,就要征收一次契税;
2)契税由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一方缴纳。
2.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2.1契税、耕地占用税缺乏规范的计税依据
1)征管部门只凭借国土资源部门开的“缴费通知单”收税,未掌握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依据资料,导致征管部门缺乏征收主动权;
2)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办法和机制核实二手房交易申报价格;
3)缺乏有效机制确定或评估房屋、土地契税计税价格。
2.2行政干预较多且相关部门缺乏有效配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契税,但是很多政府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来客商投资搞开发,其中很多政策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权限,导致应收的税款难以尽收,造成税收流失,主要表现在:
1)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减免特定项目的有关税收或政府以招商引资为名义减免税收;
2)相关部门缺乏有效配合,不能真正做到“先税后证”,房管或国土部门存在越权减免税的现象。个别部门依法行政意识淡薄,本位主义严重,不能认真核实完税情况,不能落实以证控税措施,导致“跑件”问题;
3)由于房产和国土部门分管房屋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掌握着“两税”税源的第一手资料,如果两部门不能有效、统一、协调工作,征收机关将难以掌握房地产交易的整体情况,不能及时获取相关征管资料和全面落实源头控税机制,使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处于被动。
2.3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差,纳税意识淡薄
契税不仅是个小税种,还是个老税种,容易被人忽视,加上纳税人自我保护意识差,对契税政策缺乏必要的认识,难以真正意识到隐形交易的危害性。加之,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或想法设法偷税漏税,或无意偷税漏税,形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征纳僵局,给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2.4需要加强房屋拆迁契税征收工作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旧城改造规模不断扩大,房屋拆迁工程不断增多。由于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存在突出矛盾,拆迁过程中难以达成共识,无法真正反映被拆迁房屋的价值,难以体现计税价格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应该按照实际支付的安置房屋价款(新安置房总价减去拆迁补偿价后)的差额部分为计税依据征收房屋拆迁契税。由于房屋拆迁工程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完成拆迁工作后很难收集全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动迁户情况等基本资料,契税征收机关无法准确核定计税依据,使部分国家税款流失。
3解决契税、耕地占用费征收问题的措施
3.1不断完善契税、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
1)政府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定期公布较为合理的市场指导价或房屋、土地基准地价;
2)在公布指导价或基准价的基础上,征收机关可以选择权威评介机构对价格进行评估。
3.2明确部门职责,完善法律法规
虽然《契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房产部门和国土部门在协征税款过程中的义务,但是还应不断完善契税、耕地占用税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协税部门应承担的责任和应服从的约束条款,保证征管部门的主动性。
3.3规范征管行为,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对违规的优惠政策,征管部门有权停止,以此规范契税、耕地占用费的征收行为。税收征管部门要深入、广泛的宣传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政策,并把宣传工作贯穿于日常的征收工作之中,加大税收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此外,提高两税征管水平,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的监督检查力度
3.4加强房屋拆迁契税征管工作
1)严格管理房屋拆迁契税减免抵扣审批工作;
2)严格界定房屋拆迁契税减免抵扣的对象;
3)严格执行房屋拆迁契税减免抵扣的标准;
4)严格加强拆迁户档案信息管理。
4总结
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是我国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发展,耕地被广泛应用于非农业建设,房屋、土地权属转移现象经常发生,随之而来出现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问题也越来越多,本文根据目前税款征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希望在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同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使社会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1]杨建宁.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浅议.科技创新导报.2009,(17):223-224.
[2]曹明轩,王永成.汉台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西部财会.2009,(8):23-25.
[3]陆文勇.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政策解读.湖南地税.2010,(5):10-13.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2-手机版)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123456789@qq.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3-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