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构建研究_财政金融论文

时间:2021-07-12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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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限制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融资难的问题,其中中小企业的信用不足是导致出现融资难问题的根本原因。目前国家和割机地市探索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力措施,就是构建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体系构建

一、引言
世界金融危机之后,每个国家都在对自己的经济制度进行反思,把眼光都不约而同的投向了中小企业,期望他能够对本国的经济起到稳定的作用。据统计,我国的中小企业已达1000多万户,是注册企业数的99%,并且我国每年所增加的就业人数以及工业产值大部分都是来自于中小企业,所以中小企业在我国具有大企业所无法取代的作用[1]。但针对中小企业的运作特点来看,他们在发展过程中对融资的依赖性比较强,融资难成为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难题。其中完善信用再担保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问题的重要方法,他可以把中小企业和银企之间的关系进行调和,把银行贷款的风险进行分散,有效的减少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二、信用再担保体系的作用
(1)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用再担保体系可以有效的降低中小企业获取信息的成本,打通中小企业获取信息的渠道,而且把担保公司、银行以及再担保机构捆绑在了一起,建立了良好的关系,有力的提高了担保公司在银行的信用度,把各方面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的进行了解决[2]。
(2)可以有效的降低中小企业获取信息的成本以及难度。信用再担保体系是由政府构建的,把工商、税务以及一些其他的政府单位信息整合在了一起,降低了中小企业获取信息的成本以及难度,而且这些资料和数据都能够成为进行信用评价的参考。
(3)有助于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控制以及自我完善。信用再担保体系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了真实的诊断,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导向性的作用,使企业在进行发展和决策的时候,更加的注重风险的控制以及对信用能力的管理,逐渐的向信用再担保的符合条件进行靠拢,有效的提高了中国小企业风险控制能力的提高以及自我完善。
(4)有效的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筹资成本。信用再担保体系可以对企业的内在质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考核,促使企业不断的对自身的信用状况进行完善,那么这些企业在未来的各项融资中,将会有一个较好的信用状况,也将获得更多的信用政策,也就大大的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筹资成本。
三、我国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的构建
(1)组建层次来看,适宜建立省级再担保机构。我国的省市相当的多,而且各地区的发展差异也比较大,现今成立全国性的再担保机构的条件好不够成熟,无论是从建立成本来看还是建成后的监管难度来看,都不太切合实际。另外呢,我国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具有对下一级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的职能,如果再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信用再担保机构,就会出现两者之间的业务竞争,给管理造成不便,并会导致资源的浪费。所以我国目前就应该依据我国的国情以及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借鉴各地区构建信用再担保的经验,建立省级再担保机构,这一点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切实可行的。
(2)组建方式上来看,可以新成立,也可进行重组。第一种情况就是重新成立一家新的再担保机构;另一种就是利用各省的省级担保机构已经拥有的信用资源以及运作平台,来对再担保基金进行托管,可以成立一个专门实施运作再担保业务的部门,这个部门也可以兼做普通的担保业务,这样不但可以对现有的资源进行充分的利用,还可以节约大量的资金。
(3)资金的来源和管理。如果只是纯粹的政府出资,是比较容易贯彻政府的政策性意图,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但是却会增加政府的财政压力,从实践经验来看,普遍存在运行效率比较低的问题,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还出现了弱化再担保职能的问题。所以可以采取由各省政府出资本金,从地区的科技经费、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中拨付一部分,再由民间的资本、事业法人以及企业法人等来出资进行补充;也可以前期的资金由政府出资,稳定后可以改为固定投资、补偿,但一定要以政府为主,避免把再担保机构演变成盈利机构。资金的管理可以以基金的形式由专业的管理者进行,这样可以盘活资产,对资本进行运作、自理补偿,另外避免了政府的直接干预,并对专业人员进行了有效的利用,有效的减少了担保失误的出现。
(4)再担保对象。一些省级再担保体系为了减少代偿率,把申请再担保条件设置的越来越严格,把大多数需要进行再担保的中小企业排除在外,这样不仅大大的缩小了再担保体系的规模,也对担保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因素。所以对于那些需要担保机构业务,并愿意在纳入到政府的监管范围之内的中小企业,在经审核符合再担保条件的,都应该是再担保体系的担保对象。
(5)再担保的方式。主要方式有:自动再担保,就是在担保机构中的企业符合再担保条件时,并签订了自动再担保的协议之后,那么再担保机构就不能再进行业务挑选,对于那些具有资质的担保机构的的再担保业务申请就要自动进行再担保;强制再担保,是由政府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设置的一些强制再担保条件,如果担保机构不符合相关的条件,那么就必须再进行再担保[3];一般再担保,也可以说是自愿再担保,是在各省级再担保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在一定的时期对一些特定的担保机构所采用的再担保方式,并且逐步的会转化到自动再担保方式。
四、结语
我国在构建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中,非常需要由政府来牵头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和风险数据库,因为这些数据库的不完善是银行以及担保公司不愿为中小企业进行担保的主要原因。所以完善这些数据库,可以为金融机构以及投资人提供一个可靠的信息资源,也可以有效的培养企业的信用意识。
【参考文献】:
[1]孙昌兴,张春梅,从国内外经验看中国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制度的构建之道[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5),110——118
[2]崔邦,中小企业再担保中的信用评价问题研究——以深圳SD公司为例[D],硕士学位论文,工商管理专业,2010,6
[3]唐明琴,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问题与思考[J],征信,2010,28(4),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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