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环境审计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论文

时间:2020-08-08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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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政府环境审计作用的不可替代性和产生条件的成熟两方面分析了政府环境审计在我国的产生原因,并分析了政府环境审计的定义。以政府环境审计在我国处于探索阶段为线索,分析了目前已明确的几个理论与实务问题,以及我国政府环境审计未来的发展趋势。从量化的角度,探讨了政府环境审计对环境项目与政府的经济评价理论的运用。

「关键词」

政府环境审计现状发展趋势技术方法

当环境问题真正开始威胁到人类的生存时,学术界和政府部门都做出了反应。在政府方面,不仅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并且环境保护正日益成为各政府部门共同关注的焦点,很多过去被认为与环境保护关系不大的部门正在逐渐承担起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职能。在学术界,为了回答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心和对经济增长前景的担忧而出现了一门经济学的分支学科———环境经济学,已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其在会计、审计学上的应用促进了这些传统学科对环境问题的考虑。政府部门在环境保护上职能的加强与环境保护领域理论研究的发展,促成了政府环境审计的产生与发展。

一、政府环境审计的产生和定义

目前,与世界其他国家一样,环境保护工作在中国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政府在创建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中,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将环境保护贯穿到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以及政府各部门中;大量的生产、生活活动都参与到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活动中。

(一)政府环境审计的产生

审计机关作为综合性经济监督部门,应该并且能够参与到环境保护这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中去,是因为政府环境审计作用的不可替代性和产生条件的成熟。

1政府环境审计作用的不可替代性

自审计机关成立以后产生并发展了多项政府专项审计,政府环境审计只有具备了其他专项审计没有的功能,才有产生的必要;又因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促进环境保护的当然部门,政府环境审计还必须发挥这些部门所没有的作用,才能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具有独立地位而不是这些部门工作的重复。

(1)促进环境保护资金的有效使用

虽然负责主管环境保护的政府部门,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林业局等,是监督环保资金使用和效率的主要部门,但仅有这一层面的工作还是不够的。除资金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外,还应该有独立的第三方对环保资金的有效使用进行监督。审计监督是现代经济社会评价资金使用、促进资金管理者和使用者行为的合规、实现资金效益优化的主要方式,在环保资金方面政府审计能够发挥这些职能。而由于环境保护主要是由政府承担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投资占相当大比例,对这些资金的审计主要由政府审计部门承担。

审计机关对环境保护资金的监督检查,为实现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的客观评价,就必须突出对环境因素的考虑,这正是环境保护资金审计不同于其他资金审计的地方,也正体现了政府环境审计在环境保护资金的监督检查上的不可替代性。

(2)促进政府环境政策的落实和完善

政府强化环境保护的措施、行动是通过一系列的环境政策、法规体现的。一方面,环境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直接影响着环境保护的效果,首先必须确保环保政策的执行,审计通过对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能够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运用审计的监督处理予以纠正,促进环境政策的落实。另一方面,在我国,部分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已不能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改革、完善这些管理制度势在必行。环境政策,尤其是环境经济政策的改革需要政策制定和执行部门之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公允地提供分析资料,尤其是定量分析,政府环境审计可以完成这项工作。此外,目前我国政府的一些环境政策首先是以试点的方式在部分地区实施的,对这些试点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同样需要审计机关以独立的身份提供分析材料及建议。

2政府环境审计产生条件的成熟

我国的政府环境审计不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从实践看,也具备了开展的条件。

(1)初步建成了政府环境审计的法律依据

关于环境审计的法律依据,有一个认识的过程。一方面,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海洋、大气等专项环境保护法规中,都规定“政府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环境保护资金能够合规使用,不被非环境保护项目挤占、挪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也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但由于这些规定没有直接将审计与环境保护或环境保护资金联系起来,所以过去很少也很难理解环境审计的法律依据。随着国际环境审计的兴起与发展,我国审计机关逐渐加深了对上述法律依据的理解,为开展环境审计找到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政府其他部门也逐渐认识到了环境审计的作用,在一些新近出台的法规中,对环境审计有了直接的规定,为环境审计提供了更直接的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七条就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防沙治沙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2)审计机关内设立环境审计部门使政府环境审计有了组织保障。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的一个表现就是在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中,国务院在批准审计署的机构改革方案中强化了环境审计的职能,审计署据此设立了有关环境审计的机构———农业与资源保护审计司,审计署18个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审计机关也分别设立了从事环境审计的机构。

(二)政府环境审计的定义

上述定义中界定的政府环境审计关注环境管理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国家环境保护工作,所以,在探索环境审计时,首先需明确环境保护的范围。环境保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环境保护指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与建设等内容,广义的环境保护则在狭义环境保护基础上涵盖了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利用、人口等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提出“全国实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方针”,这说明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范围与狭义环境保护的范围是相符的,其他与资源、人口等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工作则分属于其他工作之中。与此相适应,目前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的范围是与狭义的环境保护范围一致的,即设定为污染防治审计和生态建设审计。

定义将政府环境审计目标的界定为“为促进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该目标的提出,既考虑到了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对审计机关涉足环境保护领域的鼓励,又充分考虑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特点和政府环境审计未来的发展。1995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十五届大会发表的《开罗宣言》中指出“鉴于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的问题的重要性,国际审计组织鼓励各最高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职责时,对环境问题进行考虑”,表明政府环境审计的最根本目标是促进各国的环境保护。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国际政府环境审计越来越强调对可持续发展的考虑,认为最高审计机关应在两方面促进政府致力于可持续发展,一是促使政府明确其在可持续发展中的承诺,二是促使政府对其承诺负责。虽然我国目前环境保护范围是偏向狭义的,但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将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的目标定义为“为促进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符合国际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趋势。针对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特点,政府环境审计的具体目标应立足于促进政府在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工作的加强或改善。近几年审计机关开展的环境审计项目都是围绕该目标进行的。

二、政府环境审计的现状与发展

(一)政府环境审计的现状

总的说来,我国的政府环境审计目前处于探索阶段。

自1998年以来,审计署在全国范围组织实施的环境审计项目主要围绕当前国家环境保护的重点进行,开展的项目主要有:林业生态建设资金审计调查、46个重点城市排污费审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审计、退耕还林试点工程资金审计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审计机关也针对当地环境保护的特点,开展了一些环境审计或调查。通过几年的探索,逐步明确了以下一些问题。

1在审计对象上,以环境保护资金为主。

尽管政府环境审计的对象包括环境保护资金、环境政策、政府部门的有关活动等,我国目前的政府环境审计仍是以环境保护资金审计为主。这是因为,首先,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金的审计是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而我国环境保护资金的来源,在《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中,政府投资占投资总需求的56%,而企业投资所占的44%中有相当部分来源于国有企业,因此我国环境保护资金的大部分都在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内。其次,对环境政策、政府部门活动的审计,在宪法和审计法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审计机关只能通过环境保护资金的审计,反映环境政策、政府部门环境管理方面的问题以促进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再次,由于政府部门职责划分的不同,西方国家审计机关开展环境审计时所拥有的一些职责,在我国是属于其他政府部门的,例如,环境管理方面的职能,在我国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在目前没有开展与这些部门联合审计的情况下,审计机关的工作权限受到一定限制。

2在审计类型上,以财务收支审计为主。

尽管在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的指南》这份指导性文件中提到“政府审计的全部内容———财务审计、合规审计和绩效审计也应用于环境审计领域”(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2001),但在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的具体实践中,目前是以财务收支审计为主的。

这是因为,首先从法律依据看,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是我国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政府环境审计也必然要履行这项职责。而虽然法律对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做出了一些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就规定“审计是审计机关……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但仅是在资金的效益方面做出了规定,而绩效审计所包含的其它很多内容,如,对政策制定的评价、对政府环境管理绩效的评价等,没有在法律上予以直接规定。

再次,从审计资源看,开展绩效审计需要运用环境管理、环境经济评价领域的一些知识。在目前我国的会计核算在这方面缺乏完整的资料和完善的方法的情况下,对审计人员知识结构的要求更高。国外审计机关满足开展绩效审计所需审计资源的做法主要是审计人员知识结构的多样化和利用外部专家。我国审计机关虽然也努力满足这项需求,但由于体制、经费、时间等因素的限制,目前只是很有限地在某些单项方面能够满足,离全面开展环境绩效审计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

3在审计内容上,受上述审计对象和审计类型的影响,目前我国政府环境审计主要包括对环境保护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审计,对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的审计,对环境保护制度的合理、有效性的审计等内容。其中的后两项内容,是以环境保护资金为载体展开的。

(二)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趋势

政府环境审计今后的发展,是继续探索环境审计理论和实践的过程。一方面,国际组织和一些发达国家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可以说代表着一定的发展趋势,我们在对外交流中,也必然受到国际环境审计发展的影响。这促使我们在审计对象、审计方法、审计内容等方面进一步探索扩展,例如,今年在参加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按照会议的分工,我国要提供有关固体废弃物审计的案例。而在这之前我国各级审计机关均没有开展过此类审计,为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审计署实施了对北京市医疗垃圾的审计调查,在组织方法、审计内容、审计方法、技术标准等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另一方面,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还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1在审计对象和审计内容上,将逐步增强对环境经济政策的关注。

环境管理的这个特征,对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的影响正好与国际政府环境审计关注环境政策的趋势是相符的。其一、政府环境审计要关注政策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政府运用环境经济政策的必然性使其进入了审计机关的工作范围。其二、对环境经济政策资金配置功能的侧重,使得环境经济政策的目标、操作手段等更强调对资金的考虑,这恰好可以使目前以环境保护资金为主要审计对象、以财务收支审计为主要审计类型的我国政府环境审计能够比较容易地增加对环境经济政策的评价,逐步过渡到绩效审计上。

2在审计类型上,将逐渐增加绩效审计。

国际上审计的发展趋势已经转向绩效审计,环境问题是绩效审计关注的内容之一。以荷兰审计院为例,在其所制定的工作计划中强调重点关注以下环境问题: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气候变化、对自然资源的过量开发、对健康的威胁、对外部安全的威胁、物理环境的退化等。

我国的政府审计要跟上国际发展,必须在审计类型上从财务收支审计向绩效审计拓展。我国政府环境审计中增加绩效审计类型,有以下一些有利的条件。首先,已经积累了一些对单项政策、单项环境保护工程等进行评价的经验。在近几年开展的环境专项资金审计中,在审计方案的制定、审计实施和审计报告等环节上都尽可能地将一些绩效评价的内容纳入考虑范围。如,对天然林保护资金、退耕还林试点工程资金的审计,通过检查林木成活率、树种比例等指标,对工程完成质量进行了检查;在排污费审计中,通过对排污费征收、管理环节的检查分析,提出了完善排污费政策的建议。其次,我们有与专业机构、专业部门合作的条件。即使是在那些对开展环境绩效审计有一定经验的国家,审计人员也承认:对环境方面的效果进行评价是很困难的,尤其是当技术化程度不断增强时,有时审计人员从所得到的信息中不能得出任何结论。克服这一困难的做法是聘请外部专家,前提是必须得到相关权威部门,如环境部、资源部等的支持。而经过近几年审计机关的努力,对环境保护资金审计的工作已经引起了国务院及一些部门的注意,在一些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律或法规中,明确要求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尽管这些规定是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出的,但有助于审计机关通过对资金的监督检查,建立与其他部门的工作联系,进而实现与专业机构、专业部门的合作。

需认识到的是,尽管我们已经开始在环境审计中尽量地尝试做一些绩效方面的评价,并且将来的发展方向也是向绩效审计靠近,但与国外环境绩效审计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在内容上,我们对环境经济政策、环境项目等所做的绩效评价都是以环境保护资金为载体的,这使得我们的绩效审计内容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而国外环境绩效审计的内容则要广泛得多,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的指南》中列示的绩效审计内容包括:对政府监督环境法规合规情况的审计、对政府环境项目的效益进行审计、对其他政府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审计、对环境管理系统的审计、对计划的环境政策和环境项目进行评估等。在现有体制下,我国审计机关如果开展其中的一些审计,有可能造成越权,如对政府环境管理部门的管理绩效进行审计。缩小与国外环境绩效审计的差距,应尽快加强与环境管理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对绩效的评价。

3就环境问题开展国际联合审计

随着人类活动对环境影响的深度和广度的加强,环境问题超越国界,形成和发展为国际环境问题。全球性的气候变暖、臭氧层的破坏、生物多样性锐减、酸雨等环境问题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挑战。并且随着经济活动对环境的潜伏性影响不断显露,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不再是仅依靠一国的力量就可以解决的,应对国际环境问题的是国际环境保护,即各国政府、国际社会、各国民众共同对环境问题采取措施或行动。审计机关关注环境问题也应该注意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国际化的特点。

在对跨国环境问题进行审计方面,我国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在海域污染、河流污染、土地荒漠化等问题上都需与邻国共同采取措施治理。这也给我国审计机关与其他国家审计机关联合进行环境审计提供了条件,而且审计署可以利用其担任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主席的身份,鼓励其他亚洲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开展对跨国环境问题的审计。

在对国际环境保护协议的审计方面,当审计机关对政府执行环境国际公约情况的审计逐渐得到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认可时,对国际环境协议的审计就能够成为评价本国政府所承担的国际环境责任的一种有效方式。政府始终积极参与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先后签署和批准了《生物多样性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防治荒漠化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海洋倾废公约》等国际环境协定,审计机关对国际环境协定的审计有助于增强世界对我国政府执行协定情况评价的认同性。另一方面,国际环境协议中的一些根本原则是需要缔约国制定具体规定来贯彻的,审计机关对政府执行环境国际公约情况的审计,首先要对政府制定具体规定及其实施情况进行审计。我国政府所签署和批准的国际环境协定,严格地限制了我国一些传统产业或经济活动的发展,国内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构来促进各级政府对协议的遵循,我国的审计机关应该借鉴欧洲国家审计机关在这方面的经验,开展对国际环境保护协议的审计。

上述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趋势,是针对环境审计的长期发展而言的,与我国环境审计的现状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但这并不妨碍审计机关在环境审计领域一边探索一边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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