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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0年恢复重建注册师制度以来,我国一直非常重视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建设,并取得了明显的成就。到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42项独立审计准则及相关项目,基本上建立起独立审计准则体系。近期爆发出的银广夏事件使独立审计准则备受关注,极少数人在媒体上称签字注册会计师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却没有发现银广夏治理层舞弊行为,并对独立审计准则提出质疑。就此,本文希看深进探讨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实施。
一、独立审计准则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积极作用
独立审计准则是一把双刃剑,既规范注册会计师,又保护注册会计师。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的基本建立,标志着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迈上了新的台阶,初步实现了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目标:第一,建立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权威性标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促使注册会计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的鉴证和服务作用;第二,促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同一执业准则执行审计业务,进步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促进主义市场的健康;第三,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与施行,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了两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维护了证券市场秩序。注册会计师通过为投资者提供相关、可靠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证券市场的欺诈行为,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感和安全感。从1996年第一批独立审计准则施行起,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存意见的审计报告比率越来越高:1996年为9.06%,1997年为13.29%,1998年为17.51%,1999年为19.7%,2000年为16.3%。二是促进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进步。注册会计师利用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两把尺子,对一些上市公司错误和虚假的会计信息提出了审计调整,进行了艰难说服工作,顶住了各方面的压力,过滤了大量的信息风险。
二、独立审计准则与审计责任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为依据,由财政部颁布,具有很强的权威性,注册会计师只有遵守独立审计准则才能保护自己以免于承担审计失败的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和职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假如注册会计师不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一旦出现审计失败就难辞其咎。假如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并且尽到了应有的执业谨慎,不应承担审计失败责任。我国有关部分起草的《关于审理涉及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稿)第四条规定:“中介机构所指派的执业职员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给委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退还委托人交纳的委托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违反执业准则,未尽高度留意义务或者忠实义务的;……。”第十二条规定:“……,假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中介机构所指派的执业职员已经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勤勉尽责也无法发现虚假成分的;……。”固然这个文件尚未正式颁布,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具有非常重要意义,说明我国法律界已经重视独立审计准则的作用。而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了近一百年,直到1995年美国国会才通过了《1995年个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免责的“安全港”条款。根据此条款,对那些以老实、公正态度出具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给予宽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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