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视中的依法行政

时间:2020-09-05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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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监视与依法行政审计监视是国家审计机关为维护国家财政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对国务院各部分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分财政收支、国有机构和国有、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真实、正当和效益、依法独立进行的监视活动。依法行政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标志,它包含了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利;二是司法机关依法约束行政行为。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真正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治理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适用错误均成为行政机关走上被告席的种种因素。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是先进生产力发展的根本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审计部分,以“法”治“审”,依法审计,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首要任务。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要求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视、侵权要赔偿,实在质是对行政权力加以规范和约束。一切政府机关都要严格按规则办事、按程序办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审计监视工作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来进行,即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身的行为,这是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监视的基本要求。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框架是市场经济赖以运行的基础。审计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行政监视执法部分,我们高度重视“法”的建设,将全面落实审计法,推进依法治国作为近五年审计机关的奋斗目标,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审计监视工作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来进行,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身的行为。其基本要求表现在:(一)要求审计机关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防止发生失职行为。国家审计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审计法的要求所确立的,包括与收集、治理和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有关的事项,与国有资产的占有、治理、使用相关的事项,以及其他政府职责范围事项的审计。审计法要求审计机关全面履行以上法律所规定的职责。(二)要求审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来进行审计监视工作,防止发生越权行为和随意行政行为。国家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分,其工作的性质是代表政府而进行的审计监视活动,职责范围也就不能超越政府的职责范围。任何超越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而进行的审计监视工作,就是越权行为和随意行政行为,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依法行政。(三)要求审计机关建立和不断完善自身的工作标准,通过制订和颁布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质量标准等部分规章来建立起自身的约束机制。审计机关及其审计职员只有严格按照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质量标准等部分规章来约束自身的行为,才能进步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降低审计风险;也才能充分发挥审计监视所具有的促进财政经济活动依法开展,维护财政经济秩序的作用。(四)要求审计机关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限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迫使其严格依法审计,严格执业标准,不断进步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审计法及实在施条例确定有审计机关和审计职员违法行使审计职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计机关及审计职员的执法违法行为,对审计机关及审计职员自觉依法审计,依法行政打下了基础。(五)要求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评价和审计结论,进行审计处理处罚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这就是严格意义上的审计程序性规范。审计机关及审计职员只有依照审计程序性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审计职责的基本程序,防止审计监视者克服主观随意性,也才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好务,推动审计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二、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视职能,防止审计监视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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