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内审中的经济责任审计

时间:2020-09-05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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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治理权的分离,即责任关系的存在是审计产生的客观条件之一。我国各级政府和审计机关一直十分重视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界也在不断积极探讨,笔者实践经验尚浅,亦欲参与讨论,谈一谈内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可行性、特点、以及风险控制等,以作抛砖引玉之用。

一、内部审计是否有权涉及经济责任审计范畴

业内普遍以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由独立的专门机构和专职职员(尤指各级审计机关)接受干部治理部分委托,依据国家法规的有关政策,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员特定时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视、评价及鉴证的活动,应该是政府审计的“专利”,而对内部审计涉及于此不少是持否定态度的。对此笔者以为,内部审计中经济责任审计是必不可少的。不仅内审需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政府审计中的)经济责任审计也离不开内审。

首先从广义上理解,任何一项审计都是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目的就是要保证财产的安全、完整和资料的真实、可靠,明确财产经营治理者的经管责任,因此从根本上看,一切审计都是经济责任审计,内审完全有必要并且一直在关注经济责任的鉴证和评价。

其次,内审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审计与政府审计中的经济责任审计存在一定的区别。固然两者的审计和方法大致相同,但由于审计目的不同,决定了它们的侧重点、审计结果、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处理方式上都会存在明显的差异。审计机关侧重于依法监视,考查领导职员治理能力的同时更重要的是监视其有无与政策法律法规相悖,反映了“审事议人”的工作出发点。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分将其提交的审计报告作为对领导职员任、调、免、奖、诫、惩的依据,有严重违法违纪的移交***分立案查处。内部审计则侧重于为本的经济效益这一总方向服务,“就人议事”,从考查责任者及企业经济行为和治理活动实施效果的角度提出题目,进而协助企业找到解决题目的方法。另外,企业所有者或上级治理部分也可委托内审机构考查责任者年度或规定期间内的业绩并提出赏罚。与前者不同的是,这种赏罚的依据通常是企业自行制定的经济指标,而一般不涉及其它方面。

再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职员经济责任的审计也需要内审的支持。单靠审计机关组织工作小组对重要骨干企业领导职员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由于对企业情况不可能很熟悉,为避免风险过大,前期预备时间只得延长,效率不能进步,效果也难以保证。而内审可发挥其上风,在一定程度上独立客观地监视和检查企业的经营活动并进行和初步评价。审计机关或利用内审资料和评价结果作为审计依据和参考;或提出同一要求,直接授权委托企业内审机构来完成工作,同时加强指导和监视,必要时再对其结果进行抽查;或安排内审职员加进工作组,随时交流,减免部分工作程序,都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内审中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和相应做法

同政府审计中的经济责任审计相比,内审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具有受托性、专一性、事后性和夸大评价职能的特点,同时它更夸大为治理服务和激励的功能。

从审计报告的使用者,即企业所有者或上级治理部分来看,他们需要了解的不仅是责任者的经济责任和经营治理能力,更加留意的则是企业的盈利能力以及内部尚未发挥的潜力和外部的空间。对责任者来说,他们也需要系统地了解自己的经营业绩,希看得到肯定和应有的奖励。内审运用专业知识,依据事实,查明责任者是否完成了应付经济责任的各项指标,这些指标是否真实可靠,有无不利于国家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长远利益的短期行为等等,对责任者的表现作出评价,从而满足了责任关系双方的需要。

从上述特点可以看出,内审中的经济责任审计是结合日常的财务收支审计及经济效益审计进行的,侧重考查经营责任目标的实现,通过审计资料和信息的积累也为离任责任审计奠定了基矗具体工作程序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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