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并存(下)

时间:2020-09-07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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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关系
(一)两者职能的相似和重叠
实际过程中,由于我国同时存在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两个监督机构,都要对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监督,而监督的重点又同样是财务报告过程。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协调问题均未作出明确说明,仅有对两者各自职权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规中。
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1月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下表列示出相关法规对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各自职能的规定。(吴水澎,2005)

我国相关法规对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能规定
<?XML:NAMESPACEPREFIX=O/>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组织地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向全体股东负责。上交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与董事会平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功能定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经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尚未明确规定。职能划分《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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