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及审计实务若干题目探析

时间:2020-09-09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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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实物出资时,答应以抵押的资产进行投资吗?怎样进行有关的审验?

根据现行的《注册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的相关规定,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出资时,除了观察、盘点实物,还应验证出资前的产权是否回属出资者。对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但在验资未办妥的,应检查被审验单位及其出资者之间是否签署了在规定期限内办妥过户手续的承诺函。用于抵押的实物资产,因其产权回属尚未确定,不能用以出资,除非在审验日前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审验时,可向被审验单位索取以下资料,以确定股东用以投资的实物资产是否被抵押:1、实物资产发票原件,如房地产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发票原件或设备购买发票原件等,假如这些资产已用于抵押,则原件一般存放于银行;2、要求被审验提供至审验外勤工作日止被审验单位《贷款卡》信息资料,如被审验单位的资产已被抵押,这些资料一般能显示该信息;3、要求被审验单位治理当局就验证资产未被抵押或设定担保做出申明。

二、因产品设计改型导致的相关原材料报废,如何作分录,是否转出进项税额?

因设计改型导致的原材料报废,根据增值税条例的相关规定,其进项税额应转出。报废材料销毁前应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并经公司相关职员审批后作账务处理:借记“治理用度”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

此外,笔者建议:因设计转型而未能使用的原材料最好能变卖出售,这样既可节税(其进项税额不必转出),又可减少年度所得税申报前财产损失的报批手续,由于财产损失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能作为税前损失列支。

三、原由两个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原股东将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另外三个自然人,变更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合,上述变更事项相关部分已批准,现工商局要求企业验资,该如何操纵?

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发起设立和变更设立。两种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成立的股份公司其成立前的经营业绩在IPO(首次公然发行股票)时不能连续,而后者可以连续计算。

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无需评估,鉴于原股东将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另外3个股东,对拟申请IPO的企业,笔者以为选择第二种方式设立对企业较为有利。具体办法为:首先以确定的改制基准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然后,根据股权转让(无偿)协议,以原有2个自然人股东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新增的3个自然人股东后5个股东所约定的持股比例,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投进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此外,笔者以为在增资扩股或增加股东的同时以变更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对于拟预备申请发行上市的股份公司分两步进行,或许更为稳妥:第一步,持增资或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变更后的章程等资料到工商局将原有限公司的股东由2人变更为5人;第二步,以上述变更办理完成后的会计期末为改制基准日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按5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投进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

四、实际业务中的业务费、销售返利可视为回扣吗?假如不是,对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又如何考虑?

因销售货物发生的业务费或返利等,如支付给本公司的业务员,则视同员工奖金或业绩工资支出计进销售用度;如支付给外单位的个人,则视同佣金计进销售用度。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有正当真实凭证且支付的对象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且不超过的销售金额的5%的条件时,可作为用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则作为白条处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业务费(销售返利)如支付给非个人如销售客户时,其支付的方式可以考虑采用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等方式,而不同方式的区别在于业务费或销售返利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如何体现。譬如,甲方向乙方支付业务费或返利时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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