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基层审计机关保障题目的思考

时间:2020-09-11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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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的奋斗目标,为了完成的中心任务,审计承担着促进进步国家财政经济质量的进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安全责任。而这些责任的履行无不与审计体制的保障息息相关。在此,我们就此题目进行探讨,并提出性的解决对策。

一、规定滞后引发审计力度降低

(一)新出台审计制度的法律规定不到位。1、法律规定审计监视的单位对象偏窄。如,宪法第九十一条仅规定了“国家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分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机构和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视,”宪法缺乏对国家权力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财政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视的规定,固然除宪法外,审计法也有过类似的规定,题目是审计法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也没有宪法做支持,固然审计实践是以单位和资产国有性质作为标准,已经把这些单位纳进了审计监视的范围,但是,显得宪法依据不足。2、法律缺乏对审计监视个人的规定。例如,在全国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实质上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领导职员个人的审计监视,固然中心两办出台了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由于宪法和审计法都没有做出相关的规定,显得法律的依据不足。对审计实践超越法律规定的题目应该通过修改、完善法律解决。3、宪法缺乏对省及省以下审计机关审计本级财政预算的依据。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是各级审计机关的基本任务,但是宪法仅对中心审计机关审计监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做出了规定,但是没有明确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可以审计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固然审计法对当地审计机关审计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做出了补充规定,但是显得缺少宪法依据。对法律规定过期的题目应该通过修改、补充的办法解决。

(二)需要实行或者试行的审计制度没有法律依据。1、缺少对党委部分进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法律规定。当前地方上的纪委、组织、宣传、***等部分财政财务收支的资金量越来越大,审计试行了对他们的审计,发现有些单位向企业和下级单位伸手要资金的题目。按照法治原则,法律也应当作出对这些部分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的规定。2、缺少对混合制、民营经济进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法律规定。随着改革的深进和经济的发展,混合经济、民营经济在国内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地位越来越重要。如,上市公司出现了多了像美国安然公司那样的题目,将直接危害到国家的经济安全。所以,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把涉及国有资产(资本)经营和治理关系的股份制、混合制企业以及上市公司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纳进国家审计监视的范围。3、缺少对乡镇财政审计的依据。

(三)审计查处经济案件的法律的手段不足。1、审计询问。当事人拒不回答或者不提供真实情况,审计没有刚性的法律手段应对。2、审计取证。当事人拒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伪证,碰到这类情况审计多是采取行政协调办法解决,解决不了的,审计也无法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3、审计处理。在当事人承认审计事实、认可对题目的定性和处理法律依据的条件下,不执行或者不完全执行审计决定,审计没有司法手段应对。当前财政财务收支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情况较为严重,其作案手段更加狡猾,表现为:违法行为开始由财务型向业务型,由财务部分向业务部分,侵犯客体由财务资料向业务资料,由内部作案向内外勾结作案,由可查型向隐蔽型变化。违法手段的恶性化和审计手段的软弱化造成了审计执法的困难。对此,我们需要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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