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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审计署随之发布其《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亦陆续在总结审计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一大批落实两个“暂行规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的颁布、实施有力地保障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朝着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向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取得了初步明显的成效。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还处于摸索阶段,在理论上存在许多认识误区,在实务上亦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诸多相关问题需要探索。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成因1.审计执法环境不尽人意。由于我国开展审计工作时间还不算长,法制化工作起步较晚,在审计执法环境中仍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审计工作的重要性没有得到体现。首先,个别领导对审计工作存在偏见。他们认为,审计工作就是对自己和地方财政的约束,加强审计监督就会束缚地方经济的发展,损害地方利益。其次,领导分管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宪法》和《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工作应由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分管,而目前部分地方政府一般是行政副职或其他领导代管,这本身就削弱了审计执法的力度,特别是在审计工作遇到阻力时,未能给予理解和必要的支持。(2)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没有得到保证。独立性是审计监督有别于其他专业经济监督的本质特征,审计机关只有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才能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体现审计执法的权威性。就目前来看,审计执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同程度地受到了行政干预的侵害,行政干预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政府领导认为,审计机关是本级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其人权、财权隶属于政府,就必须听从于政府,听从于行政首长,从而受利益的驱动去进行行政干预,行政干预是影响审计监督独立性、权威性的最大障碍。2.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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