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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对于责任审计对象普遍存在一些模糊熟悉,以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法人,这一观念若不尽快改变,将直接经济责任审计的长远,作者以为应尽快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由法人转为人。「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属性自然人监视制约一、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属性的模糊熟悉及其主要原因(一)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属性的模糊熟悉根据中心“两办”关于领导职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审计署颁发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领导职员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分、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正当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也就是说,上述规定以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应是自然人,而非法人。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一些审计职员以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就是领导职员所在的单位(即法人),也有一些审计职员固然没有这样的主观熟悉,但在实践中依然按照这样的思维模式进行工作,所以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搜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都是从领导职员所在单位出发,查处、评价意见都是以法人为对象,这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目的大相径庭,经常出现审计报告的题目是“××领导职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但审计报告却尽大部分是该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情况和题目,以至于有些领导职员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颇有非议,以为审计评价不公。所以,在当前经济责任审计的和实践中,全面熟悉审计对象属性,显得尤其必要。(二)模糊熟悉产生的主要原因1“审计对事不对人”的惯性思维模式对审计职员的影响长期以来,由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是以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为载体,审计过程既缺乏对人在经济活动中决策和治理行为的审查,审计结果也缺乏对人在经济活动中所发挥作用的评价,尽管《审计法》、《法》等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违法行为有问责到人的条款和要求,但一些审计机关基本上对查出的题目是不问责的,除涉及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向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分移交外,对单位重大财务收支违规题目的处理处罚意见也仅到单位止。这样很轻易形成审计“对事不对人”的习惯思维,其结果即使被审单位有题目,但处理处罚对单位和当事人无关痛痒,导致很多审计职员忽视资产治理权等方面的滥用错用行为,相应的权力责任人得不到追究,使审计活动的威力大打折扣,使被审计单位的纠正力度不足,造成同一题目屡查屡犯。2对审计风险增大的担忧有些审计职员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也可能意识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应是自然人”,但要按照这一熟悉来实施审计,作出的审计评价针对领导干部个人(自然人),审计报告事关当事人的亲身利益,万一出现一点偏差的话,会给审计工作带来更大的风险。所以一些审计职员以为,与其要承担增大的审计风险,倒不如按照传统模式对法人进行评价,大有“随遇而安”的心态。3审计职员素质现状的影响现在,一些从事经济责任审计职员常年来习惯于从事财务收支审计,对正当合规性评价轻车熟路,而对于领导职员个人所肩负的经济责任的全面评价(包括直接责任、领导治理责任等),缺乏进行责任评价所需要的多方面的综合知识,所以要以“自然人”为审计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大都看而生畏、心里没底。4没有明确的审计理论支持。,审计理论界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程序和等方面都进行了较多探讨,但对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全面系统论述未几,没有给予应有的理论关注,大多以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早已明确,现在研究没有必要,或以为深进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对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指导没有多大意义,这样的审计科研现状难以从理论上支持和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由“法人”向“自然人”的转变。假如审计对象不明确,必将直接影响审计内容的深进和方法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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