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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规定,为促进,内部审计应独立、客观地开展审计活动,以达到为企业实施必要的监视目的。在实际开展工作中怎样才能做到独立、客观公然地开展内部审计,笔者以为应从企业组织结构设置、经费来源、关系等几方面着手采取措施,以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保证工作与咨询活动,它的目的是为机构增加价值并进步机构的运作效率,它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来对风险治理、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评价,进步它们的效率,从而帮助实现机构的目标(2001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界定的内部审计定义)。独立性与客观性密不可分,独立性是客观性的条件和保障,没有独立性就谈不上客观性。客观性是独立性的实质和目标,坚持独立性就是为了能客观而非主观的反映,以便为企业实施必要的监视,促进企业发展。独立性是内部审计最本质的要求。《国际内部审计标准》规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即内部审计职员(机构)需独立于他们所需要审计的活动,以便不受约束,客观地开展工作”。可见,根据国际内部审计标准,内部审计的最大特点是独立性,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客观、及时、有效的监视就会成为一句空谈。独立性是其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根据我国当前内部审计工作状况和进步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要求,尤其要夸大内部审计的独立性。1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含义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主要指以下三方面的:1.1内部审计机构隶属关系的独立性内部审计为保证其独立性,内审机构的设置不能隶属于或平行企业财务部分和其他职能部分,而应隶属于企业最高领导人,这样才会使最高领导能够直接、及时获得内部审计部分所提供的情报和咨询。1.2内部审计职员的独立性内部审计必须有专职的审计职员,不能由其他业务部分,特别是部分职员兼任。只有这样。才能在规定的权限内,独立行使职权,完成规定的任务。同时,内审职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态度往题目,独立观察、判定各种题目,并且要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忠于职守,以自己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取得单位和他人的信任,进步内部审计的权威性。1.3内部审计业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和职员,不负责制定内审工作以外的计划方案,不办理业务,不编制会计报表,不直接参与企业各部分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应以独立的第三者的身份往检查、监视、分析、评价企业的各项经济工作。内部审计的客观性是指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内部审计职员所持的态度和方法是客观的、公正的。即在分析、判定、审核、验证各项审计业务过程中,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实事求是,不主观臆断,歪曲事实。就其内部审计的本质特征来说,则首先要求审计职员工作的出发点必须公正,没有偏见,否则就难以取得信任。内部审计的客观性是内部审计权威性的基础。内部审计职员独立性的关键是要独立于被审计部分,其独立性也要能得到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承认和支持。2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几种情况为了充分发挥和加强内审的作用,单位需尽可能保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但很多单位并未理解内审独立性的真正涵义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致使内审部分没有发挥他应有的作用,下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2.1经济利益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指假如内部审计机构的经费来源全部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或者全部来源于被审计部分,可能会影响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另一方面,假如内部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产生了与被审对象有共同经济利益时,这样可能就会影响其客观判定能力,则独立性和客观性同样会受到影响。例如,在审计期间,接受被审计部分的礼品或有借贷、投资关系等。2.2组织结构综观中外内部审计的现状,内审机构的设置有几种主要类型,如①受董事会或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②受本单位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领导;③受本单位总经理领导。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一般是不参与日常治理的外部董事,由他们负责制定与内部审计有关的政策、规章制度,决定内部审计部分主管的聘用、提升和报酬,能增强内审职员相对治理部分的独立性。上讲,第一类是理想的内部审计模式。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内审部分通常接受高级治理层的行政领导,而由审计委员会批准内审部分经理的任免,审查和批准内审部分工作目标、职员计划和用度预算。内审部分与审计委员会之间是一种报告关系,与高级治理层之间是行政治理关系。内部审计就其性质来看,是一种治理权的延伸,但是他又与一般的治理权有所不同,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内部审计是独立监视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正当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治理和实现经济目标。”从此规定可见,内部审计固然是一种治理权的延伸,但与一般的治理权不同,在于它是起的监视、评价一个组织与本单位的治理活动真实正当有效的作用。内部审计要想起到上述作用,条件必须是独立的。所以笔者以为在组织上的独立尤为重要,假如仍就隶属于公司经理层,恐怕会其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实现。2.3内审任务与非内审任务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第二章的一般准则第六条规定:“内部审计职员应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来保持和进步专业胜任能力。”这表明,内部审计师具有的学识和能力是为了更好的完成审计任务,熟悉而并不是治理经营活动。但是在实际经营中,由于专业职员紧缺或时限要求等其他原因,内部控制职员经常会被抽调往完成一些非审计工作任务。这时该内审职员执行的不是内审职能,而是以一个治理职员的身份参与执行治理工作。假如以后他们审查该项自己曾负责的活动,就会使客观性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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