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视野下政府审计的启示与变革

时间:2020-09-21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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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确认、利用和保护财产权的基本民事法律,是实行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国家普遍制定的重要法律之一,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将公民私人财产权利保护上升到与国有、集体财产权利平等保护的位置。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不仅体现了其明确财产的归属和利用,规定财产私权利的范围与保护的“私法”意义,更体现在其同时也划定了国家财产的界限,规范国家机关公权力运行的“公法”意义。因此,物权法对于包括审计在内的政府部门的权力运行与规范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而政府审计制度是一国政治、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权力监督制约体系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尽管目前我国现代审计发展处于一个较好时期,但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制度不够成熟,政府审计运行的宏观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审计环境尚不尽人意,审计管理、审计法制等微观领域也还存在不少问题。面对这些困难与挑战,已步入“物权时代”的政府审计,只有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实现自身在权利时代精神大背景下的不断变革,才能发挥审计监督在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更大作用。一、突出民生审计,实现审计理念“以民为本”的变革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鼓励财富的创造与积累,与民生息息相关。当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型过程中,由于利益调整主导下的社会阶层分化,使得贫富差距加大,物权法因势利导,坚守以民为本与公平正义的理念,通过法律的理性手段对经济利益与社会结构进行重新调整,采用温和的程序化方法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政府审计必须顺应物权法“以民为本”的时代趋势,以促进解决人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为己任,突出民生审计,维护人民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实现审计理念“以民为本”的变革。(一)审计计划方面在审计计划的编排上,增加对农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领域和专项资金审计项目的数量与比重。审计部门应注重发挥审计计划的“龙头”作用,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除可增加自行安排的民生项目外,还可根据需要统一组织或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如审计署2007年增加民生审计项目计划,重点审计全国市县企业职工的5项社会保障资金、部分省(区、市)的救灾资金、中央支农转移支付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开发整理资金进行审计与审计调查,并对南水北调工程、铁路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奥运建设项目等重大民生项目进行审计等。(二)审计实施方面在审计实施中,加大民生审计力度,着重查处民生审计项目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并结合审计结果检查审计建议的采纳与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民生审计过程中,坚持摸清资金来源与查实资金使用相结合、资金管理与使用效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对于审计发现的可能引发群发性社会事件的集体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就业和转移就业、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突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坚决依法查处,并督促被审计单位吸取教训,建章立制,从体制上、制度上、管理上堵塞漏洞。(三)审计方式方面专项审计调查具有一般审计所无法比拟的程序简便、灵活机动、工作时效性与针对性强的特点。作为一种重要的民生审计形式,专项审计调查需紧紧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从微观的民生审计项目中,发现并督促解决那些具有倾向性、苗头性、普遍性的问题,提高审计的权威性,扩大社会对审计的关注度。如某市审计局曾对全市物业管理收费情况进行的审计调查中,重点调查了部分国有及非国有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情况及经营财务状况。审计调查中,采用随机发放业主调查问卷,走访业主委员会、居委会,在媒体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及时发布相关消息等形式,社会反响强烈。(四)审计公告方面在审计结果公告上,逐步做到涉及民生的重大项目全部向社会公告。“揭露问题是审计的第一责任”,而将民生审计中揭露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告,促进审计整改与制度建设,并进一步增强民生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才是审计的终极目标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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