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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审计公告报告信息质量特征
[摘要]本文探讨了审计公告制度下审计公告的信息质量特征,以为审计公告的一般质量要求有客观性、及时性、明晰性及谨慎与保密性四个特征;并与会计报告的信息质量特征作了比较,以为二者都要求客观性和及时性,但审计公告夸大谨慎与保密性及明晰性,而会计报告夸大相关性、可比性、重要性和可理解性
我国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6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分通报或者向公布审计结果。”这就为我国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奠定了基础。审计署制定的《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规划》提出,“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视作用”,“改进现行审计报告的形式和要求,建立适合于对外公告的审计报告制度”,“积极实行审计结果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贸易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表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这个工作发展规划,表明了审计署大力推进审计公告制度的决心。那么,作为审计公告制度的载体——审计公告,它对信息表露的质量要求是怎样的呢?与会计报告的信息质量要求有什么不同?笔者想就此作一下探讨。
一、审计公告信息表露的质量要求
审计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公然,利用社会***监视这一工具促使审计查出的得到纠正和落实的一项制度。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告是由国家审计的性质决定的。国家审计的对象主要是公共资金和国有资产,国家审计的经费来源于公共资金,因此国家审计是一种受社会公众之托的审计,审计机关有责任以适当的方式直接将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告。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告是提升审计监视效力,彰显审计监视威力,争取社会公众支持的有效手段,同时也对审计工作提出了严重的挑战,是审计程序规范化和审计质量有保障的重要体现。从法律上看,审计公告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对活动实施监视的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公告的内容是审计对象、审计程序、审计结果等;审计公告的范围是社会公众或特定的对象,有的结果可向全社会公然,有的只能向相关的特定的对象公然,既包括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审计公告可以依托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公共媒体发布,还可以采用审计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发布。这些都决定了审计公告信息表露的质量有如下要求:
(一)客观性
《审计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分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作为审计公告主体的国家审计机关必须依法公告,在公告方式、内容、程序等方面,不得随意变通,并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告的内容必须与相关的法律内容协调同一,所公告的内容本身必须遵循法律,且具备法律效力。审计机关要重视审计复核,保证审计成果的质量。在公告时,应客观阐述审计项目内容、审计依据、审计过程及其结果,既要避免出现性质定错、观点偏颇、修饰过分、议论不当等情况,也不能隐瞒情况,甚至欺骗公众。公告的内容不答应有关领导、职员对其进行删除和修改,在事实上要正确无误,不能有任何差错。
(二)及时性
一般情况下,为了保证审计结论和审计公告的严厉性及一致性,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公告在前,结论在后,万一前后矛盾,造成工作被动的局面。但往往在审计工作中,我们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即有些题目不一定非要等到整个审计项目结束后才能进行审计公告,只要对审计结论把握较大,且又能够说明题目,可以考虑随时公告。及时公告有助于审计公告早日发挥社会监视的职能,假如公告不及时,乃至时过境迁,审计公告就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不过需提请留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机关必须谨慎,要采取措施,切实避免提前公告可能产生的负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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