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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贸易贿赂作为今年审计工作的重要对于各级国家审计机关来说是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可以这样说,自从国家审计制度建立以来对于贸易贿赂的审计从未中断过,只是没有这样明确和专注,其答案体现在审计每年向有关部分移交的大量案件中。与此同时,审计实践证实对于贸易贿赂的查处是国家审计最大的难点。具体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账外暗中”的贿赂方式,审计收集证据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取证成为审计最难的壁垒;二是受贿职员处于某一项权力的核心地位,具有复杂的人际关系网和信息通道,对审计的一举一动可能了如指掌,被怀疑对象随时都会做出应对措施;三是贸易贿赂双方的利益团体化和利益部分化,利益均沾的潜规则难以打破,按照“权力与贡献”大小分享各自“所得成果”轻易形成攻守同盟,他们会共同应对审计;四是因其普遍、广泛和长期存在,已开始在人们的交往活动中被认可和趋同,贸易贿赂已经走近了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五是举报人的悲惨下场和审计有时对敏感的回避,导致审计职员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存在着对事不对人的审计理念,同样值得深思;六是审计手段限制了对贸易贿赂的终极查处结果,案件线索移交是审计的终结程序。在最近中心下发的一份文件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领域的贸易贿赂行为,被确定为重点治理的对象。针对这些情况和审计实践中碰到的难点,笔者从审计路径进手做如下探讨与同行商榷。一、要摸清贸易贿赂的形态和方式首先,要了解贸易贿赂的形态。在社会活动中贸易贿赂体现两种形态,即物质贿赂和精神贿赂。物质贿赂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和实物,精神贿赂则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娱乐活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贸易贿赂行为有规定,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从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贸易贿赂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对其内涵、界定都缺乏明确的规定,这也给司法实践和审计工作造成了贸易贿赂如何认定的困难。但这并不能够阻碍国家审计对贸易贿赂的查处与揭示,对于每一个国家审计项目的审计过程中关注贸易贿赂同样会起到审计威慑作用的发挥。其次,要了解贸易贿赂的方式。贿赂的方式也主要有两种,即直接贿赂和间接贿赂。其具体表现在对个人、对小团体、对亲朋好友或能够权力行使人的其他关系人的贿赂,通过左右和影响权力部分或权力行使人履行公共权力的倾向与资金流向,以期待利用最经济的贿赂支出谋取个人或团体的利益最大化。李金华审计长在今年的审计工作中指出,近年来贸易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蔓延,成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毒化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滋生***和经济犯罪的公害。审计机关将强化对行政审批和执法权的监视,着力关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环节中的贸易贿赂题目。“账外暗中”是贸易贿赂典型的特征,这并不能够说明由于没有在账面上反映审计就无从下手,由于资金的给付与权力的应运都会有制度的约束与使用的范围,贿赂的终极支出还是来自于受贿赂者本身的权力的使用与资金给付。二、审计要关注的重点对于贸易贿赂的审计要区分审计对象,即权力部分单位的审计与追逐利益最大化的经营单位的审计。前者由于其拥有某一方面的权力成为贸易贿赂的主体,后者因其追逐利益最大化和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发生各种交易活动行为,既是行贿的主体也可能是受贿的主体。对于权力部分的审计要关注三个方面的内容,项目审批、资金审批、资金给付,不同权力部分的职能差异与拥有某一方面的尽对权力,产生或有贸易贿赂的行为也各异,审计又是十分细致的工作,收集或获取贸易贿赂的证据需要具体题目具体,针对个人的贿赂行为不会在账面上显示,审计要关注权力使用过程是否公然、公正、透明,权力运用的每一个环节是否符合制度要求;针对小团体的贿赂可能隐匿在某一独立核算的账簿里,有时也会在往来账上以负债的形式反映,审计实践中经常发现的在往来账上核算支出与用度的行为很可能就是这样的资金,此外,有时采用突击盘库的方式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对经营单位的审计重点关注的是本钱核算、捐赠、广告、用度、异常的现金流等,以及发生的购、销、存等各种交易活动,与权力部分的所有经济往来都是关注的焦点,尤其是获取某一重大审批项目的用度支出的合规性审查,以及同期的现金流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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