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审计长之宪法规定比较

时间:2020-09-24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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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规定一国基本制度的根本法。目前,联合国的190多个成员国中有180多个国家建立了审计制度。其中,多数国家在宪法中对国家审计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一事实说明,审计制度作为国家的基本制度获得了宪法上的确认。在规定有审计制度的各国宪法中,关于审计长的规定是重要的内容。从宪法结构来看,有的国家宪法章、节的标题就是“审计长”。如爱尔兰宪法共16章,第9章标题为“审计长”;委内瑞拉宪法采用章、节结构,共12章,第8章“国家财政”之第2节为“共和国审计总长办公署”。审计长的宪法规定保证了审计长的地位和权威,有助于审计机关在审计长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职权。这些规定涉及审计长的产生、任职资格、任期、辞职和免职、薪俸和其他待遇、任职限制、独立性等方面的内容。需要说明的是,各国审计机关行政首长的称谓并不一致,多数国家叫“审计长”,在司法型的国家为“审计法院院长”,此外还有“审计院院长”、“会计检查院院长”等。一、审计长的产生审计长的产生或多或少要受到一国法律文化传统及政治环境的影响,但通常各国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这样既反映了审计长地位之重要,又可以使产生的审计长获得必要的权威。大体有三种产生方式:一是选举制;二是任命制;三是混合制。(一)选举制下,审计长由议会选举产生如奥地利宪法规定,审计院院长、副院长根据国民议会核心委员会的提名选举产生;委内瑞拉宪法规定:两个议院的联席会议在每一个宪法任期的第一个30天内选举共和国审计总长;匈牙利宪法规定:国家审计署署长和副署长的选举,需要国会代表三分之二的投票。议会是民意代表机关,审计长由议会选举产生,表明审计长获得了足够的民意支持。(二)任命制下,一般是由政府首脑提名,国家元首任命如马耳他宪法规定:审计长由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国家元首是一国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审计长由国家元首任命,表示审计长受命于国家行使法定职权。(三)混合制下,通常是先由议会选举,再由国家元首予以任命如巴西联邦审计法院包括院长在内的法官,是在联邦参议院所选出的人被通过后,由共和国总统任命的。审计长产生以后,一些国家还通过宪法规定经过宣誓才能就职。如奥地利宪法规定,审计院院长、副院长在就职前,应向联邦总统宣誓。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等国家还在宪法附表中列出了审计长的誓词。如印度审计长的誓词是:“我,×××,已被任命为印度审计长,谨以上帝的名义宣誓(谨此庄严保证):我将忠实信仰并矢志效忠于由法律确立的《印度宪法》,捍卫印度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我将竭尽本人的能力、知识和判断力,及时地、忠诚地履行本人的职责,无所畏惧,亦无所偏私,不心怀恶意,亦不故意市恩,我将捍卫宪法和法律。”实行宣誓制度有助于增强审计长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督促审计长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加强自律意识。二、审计长的任职资格审计长的任职资格是指担任审计长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般包括国籍、年龄、品行、知识等方面。审计长任职资格在宪法中的规定方式有两种。(一)直接规定任职资格如巴西宪法规定,联邦审计法院包括院长在内的法官,由联邦参议院从年满35岁,具有相应的道德品质和渊博的法律、经济、财政或公共行政管理知识的巴西人中选出;委内瑞拉宪法规定,共和国审计总长必须是委内瑞拉本生公民,30岁以上和未担任教会职务的人;菲律宾宪法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席和委员应为菲律宾本生公民,任命时至少年满35岁,并为有10年以上审计经验的国家会计注册师或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以上的菲律宾律师协会会员,并在任命的最近选举中未担任任何选任职位的候选人。审计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来自同一行业。(二)规定审计长须有其他某类职位的任职资格如乌拉圭宪法规定:审计法庭由7人组成,其成员必须具有参议员所应具备的资格。根据该国宪法,参议员必须是充分行使公民权利的本国出生的公民,或者行使公民权利已达7年以上的法律承认的公民。二者均应年满3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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