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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它是惠及我国亿万农民的一项新制度,其目的是减轻农民看病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对促进农村经济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从2003年在全国部分县(市)开展以来,较大地促进了农村医疗水平的提高,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但该项制度推行过程中还有一些亟待解决。本文在对某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情况进行审计调查的基础上,浅谈对此问题的思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部分农民参与意愿不强。审计调查显示,当前农民参合意愿不强,实际参合人数不多。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观上,农民健康投资观念、共济观念以及风险观念淡薄;同时存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管理者不信任和对政策稳定性的怀疑。客观上,农村医疗卫生设施、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农民增长的卫生需求;新农合提供的保障程度低,补偿过程中手续烦琐;另外,农民的文化素质、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结构等各方面都对参合意愿有一定。在农村经济条件还不宽裕的地区,农民希望有新农合,但对医疗消费又存在着侥幸心理,与吃饭、穿衣、孩子上学等刚性支出相比,看病花钱是次要的、随机的,对潜在的医疗风险缺乏足够认识。二是资金筹集难度大。传统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由集体负担,个人承担一部分,新农合虽然强调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种种原因,筹资难度相当大,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农民实际支付能力不高,筹资能力明显不足。一些地方在推行新农合过程中,参保资金的收取缺乏统一明确的法规和政策,筹资成本由地方卫生部门承担,乡(镇)财税所只负责收费工作,工作态度缺乏主动性,使得筹资工作不仅成本高,而且难度大;而一些贫困地区仍然缺乏有效的多元化筹资手段,筹资效率不高。这些因素又会刺激地方套取中央财政补助的冲动,既不利于新农合的管理,也使得新农合基金不堪重负。同时,地方政府投入不足,资金收取额度也因时因地而异,集体经济投入部分也难以及时足额供应,加之农民缴纳的积极性不高,共同导致财政支出困难,补助经费难以按时发放,造成农村地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情况没有根本改变。三是管理和监督不规范。审计调查发现,一些地方宣传不到位,农民对新农合制度不了解,一些试点县(市)医疗基金没有封闭运行,合管办既管钱又管帐,而某些定点的住院补偿区段和比例设置不够合理,致使无法测算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最终使得住院医疗补偿基金沉淀或者超支。一些定点医疗机构没有实行先行垫付制度,农民须首先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再统一申请报销。医疗服务监管不完善,如何利用起付点、共付比等技术来引导病人合理消费不到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缺乏投诉及仲裁机制,医疗纠纷解决渠道有待加强。四是立法滞后,政策不过硬。近年来,国家比较重视合作医疗建设,强调要积极发展和完善新农合,也专门转发过卫生部等部门的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对新农合重要性的认识。但是,由于国家还没有把新农合纳入强制实施的范畴,新农合的法律地位不能得到确认,因而在部门认识上有时难以取得共识。为了统一思想,加大工作力度,许多地方都把这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采取签订责任书的形式,与有关人员的工作实绩考核挂钩,以此促使基层干部参与合作医疗的组织发动和实施,但是这种行政措施是不可靠的,容易受到宏观政策变化、领导人变更、地方中心工作调整的影响,随意性较大;另外,新农合实施过程中,农民、医疗机构和政府三方之间无法建立契约(合同)关系,当农民权益受到侵害时,申诉无门,也影响了农民参加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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