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颁布后审计审点啥?

时间:2020-09-29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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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顺利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这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正式走上法定化、制度化、规范化道路。所谓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视。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分、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视。”因此,审计机关为履行好审计监视作用,当务之急亟待思考和解决政府采购“审什么”、“怎么审”等等。
一、审计范围
由于开展的政府采购审计仅仅是对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视,但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特点和要求,这样的审计监视是远远不够的,政府采购审计应该是全过程、全方位的审计,因此审计范围必须包含政府采购体系中各成员方,即主管机关(财政部分)、采购人、采购机构、供给商和中介机构等。如审计“主管机关”制定的采购政策以及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公道性;审计“采购人”编制的年度采购计划、采购项目的正当性;审计“采购机构”的日常活动以及重要采购事项,对于非集中采购机构小额或非通用商品采购事项可结合日常的财务收支审计来进行;此外,对供给商和中介机构进行的与政府采购有关的业务活动也属于审计范围。
二、审计要点
政府采购的方式主要有招标、谈判、询价以及单一来源采购四种。采购方式和治理形式的不同,采购本钱和效果也就不一样。因此,审计监视的重点和环节也不应该完全相同。在公然招标方式下,透明度比较高,产生题目的概率相对比较小,审计机关投进监视的气力就可以相对少一些;而在有限招标方式特别是询价采购方式下,采购机构自行决定中标人等舞弊的可能性加大,审计监视的力度就应加强;在单一招标方式下,投标人只有一个,审计机关应将此作为监视的重中之重。以公然招标为例,审计要点包括:公然招标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招标通告是否在政府采购治理机关指定的报刊或信息上发布,招标文件的是否完整,是否有标明特定的供给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伏投标人的内容,开标是否在公证机关的监视下进行,评标是否符正当定程序,评标委员会大多数成员是否是技术、等方面的专家,而且是不能和招标有利害关系的职员,招投标合同是否报政府采购治理机关备案等。
三、审计内容
目前开展的政府采购审计内容主要是对政府采购的内控制度及采购程序各环节的审计,重点是招标投标过程的正当性,因此还是较单一的。为适应《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审计内容必须从“单一性”向“全面性”,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㈠对主管机关(财政部分)、采购人、采购机构的审计。
1、主管机关的审计。主要审计:预算编制是否遵循法定程序,是否进行调查、充分论证、猜测和可行性;采购范围、规模、数目、品种、金额是否公道;有无盲目采购,重复采购;是否按照先验收后结算的规定,通过财政专门账户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给供给商;数字与预算执行结果是否真实,执行过程中是否随意增加支出、突破预算;预算结余是否用于规定用途;对采购治理是否从资金分配延伸到使用环节,是否对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财产进行清查登记,是否加强对新增固定资产的治理等。
2、采购人的审计。对提出采购需求的行政事业单位等采购人,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其采购活动及相关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正当性进行经常性跟踪监视。对应纳进采购机构集中采购的项目,主要审计:采购项目立项情况;采购计划有无事先未作具体猜测和安排,随意性较大的情况;采购项目使用、治理情况;采购资金的来源、治理和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收到由采购机构分配来的物资后是否适用,不适用是否及时向采购机构申请调剂,是否及时正确建账登账,是否自行处置、调剂、变卖或报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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