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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正式实施以来,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的要求,全面开展了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通过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积极实践、探索创新和不断完善,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审计的监视和服务作用明显增强,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人大及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制的不断完善,尤其是《审计法》、《预算法》的修订,《监视法》的施行,国家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地方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还面临很多题目和不适应性。本文就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的计划治理谈点不成熟的看法。
大家知道,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反映的题目一般分为三个大部分:一是财政部分组织本级政府预算收支的审计情况;二是本级政府各部分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三是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而作为对预算执行审计的计划治理,针对上述三种审计内容,主要也是三种方式。一是本级政府的财政部分、地方税务机关以及经收本级政府收支的国库。是每年必审的部分,只要将其列进当年的预算执行审计计划则可。二是本级政府的各部分预算执行审计单位,审多少,审哪些则一般由各业务处室提出全年审计计划建议,综合处室汇总,再由组织预算执行审计的相关部分在上述计划中根据项目或单位完成时间和当年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要求,挑选出当年预算执行审计的部分单位报局办公会审定。三是其他财政收支计划的确定。一般来说,其他财政收支所反映的题目,主要是根据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一些财政专项资金审计项目,结合报告反映年度的工作重点,加以选择在报告中反映。确切地说,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计划,在当年预算执行审计计划和当年审计工作计划中没有得到体现。
这种做法有一定的公道性,主要是方便简单、与各业务部分不产生矛盾。但是这种治理办法也有其不科学和不完善的地方:
1、片面追求审计覆盖面,忽略了财政资金的内在联系和资金活动过程的连续性。审计本级政府的预算执行部分单位,一般说来除了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分、教育部分等少数重点部分单位,为了保证审计覆盖面,其他预算执行部分单位很少安排连续两年或多年进行审计。但是,作为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为了体现政府的工作,资金分配在各个年度间是有一定联系的。大多数审计部分在预算执行审计计划治理上一般对一个部分是不会按照财政资金的分配情况连续多年安排进行审计,忽视上述财政资金活动的连续性和财政资金安排的内在联系,选择的预算执行审计部分单位,不能够反映财政资金的内在联系。
2、没有协调好年度审计重点与长期审计重点的关系。预算执行审计既有长期的重点,又有年度重点。有一些题目应该连续审计,连续表露,锲而不舍,体现长期重点;而每一年的预算执行审计应该各有侧重,体现出年度重点,而且重点应该有机结合起来。从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两者之间缺乏有机结合。特别是当预算执行审计年度重点要反映的题目而在年度计划中不能体现时表现尤为突出。
3、预算执行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的衔接不够,存在脱节的现象。预算执行审计是龙头,财政审计、投资审计等其他审计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在预算执行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的衔接上缺少“预算执行”这个衔接点,没有用“预算执行”这个纽带来串联其他专业审计,从形式到内容缺乏必然联系,显得比较疏松,形成了“预算执行审计是个筐,其它专业审计都可装”的现象。4、其他财政收支反映的题目不够及时。由于当年计划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企业审计、投资项目审计等,一般要在第四季度才能出结果,而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一般在第三季度向政府和人大报告,所以当年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只能将上个年度的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企业审计、投资项目等审计情况进行反映,所反映的其他财政收支题目则一般是前个年度情况。这些题目由于时间间隔较长,一方面冲淡了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的时效性,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审计机关效能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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