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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根据管制理论,注册会计师的管制模式可以分为自我管制模式、政府管制模式和独立管制模式。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管制模式明显具有转轨型经济特点的政府主导型混合管制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明显缺陷。本文在分析中国现行管制模式缺陷的基础上,提出独立管制模式将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模式的必然选择。关键词:行业管制模式缺陷目标选择
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模式的基本概念界定及模式比较
按照施蒂格勒所开创的管制经济学的观点,所谓管制,又称政府管制或公共管制,是指政府在微观层次上对经济的干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是指管制主体在微观层面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的调整和干预,包括管制主体、管制客体和管制内容。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主体有政府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和独立机构。在形式上管制主体决定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的基本形态和管制模式,而在实质上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模式的确定取决于行业管制的本质特征。一般而言,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模式按管制主体不同可分为自我管制模式、政府管制模式和独立管制模式。
注册会计师行业自我管制模式的特点主要有:注册会计师行业微观层面的事务均由其各职业组织来实施控制,包括执业资格认定、规范制定以及监督和惩戒;审计公费由市场定价;职业组织章程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无需经政府部门批准;职业组织的最高权力属全体成员,职业组织领导人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业组织一般有比较健全的自我管理机构,它不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延伸等。
注册会计师政府管制模式的特点在于: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微观层面的事务实施控制,包括执业资格、执业规范和执业质量的监督和惩戒;审计公费的确定可能由政府部门管制;注册会计师职业依法成立,其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由法律规范或政府部门批准;职业组织的领导人由政府部门任命,职业组织本身实质上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延伸。
注册会计师独立管制模式的特点在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微观层面由既独立于行业,又相对独立于政府的独立机构实施控制,包括执业资格、执业规范及执业质量的监督与惩戒等;审计公费由市场定价;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仍然存在,但其职能主要是为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包括提供培训、实施执业技能研究。此外也可能会履行部分独立机构管辖范围之外的管制;独立管制机构具有独立的资金来源。
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模式的界定
2002年11月,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决定将原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予以收回,由财政部有关职能机构行使。具体而言,《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明确财政部门收回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职能的原因。其原因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意识的增强,仍由注协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既不利于深化会计监管工作,也不利于提升行业协会的自律服务功能”。(2)明确财政部门内部履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各自职责。《意见》规定,①财政部门所属的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的注册情况进行备案等;②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由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③财政法制机构继续负责行政处罚事项的听证、行政复议等工作。(3)明确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服务机构。《意见》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为:①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考试,完善后续教育制度;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领导以及考试办法的制定由财政部门负责;②拟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③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和建议,提供必要的专业援助,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等。(4)明确财政部门与注协交接工作的时间表。《意见》指出,①交接工作原则上应在2002年底前基本完成;②从财政部门做出终止委托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职能决定之日起,注册会计师协会不再行使行政职能,统一由财政部门有关职能机构行使;对尚未处理完结的行政管理事项,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协助财政部门有关职能机构处理完结。(5)明确了其他相关事项,如清理、修订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法规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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