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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4]136号文《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范了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流转税的征收政策。但在实务中,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费用还存在着多种形式,同时,商业企业收取的各种形式的费用在会计上如何处理,现行会计制度也没有统一的规定。一、商业企业收取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关系各项费用的税务与会计处理1.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关系,且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会计上应将其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流转税上,按136号文第一条规定,应征收营业税。例1: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乙企业是其常年货物供应方。2004年甲企业共向乙企业购货20万元,并向乙企业收取货物整理等费用2万元。根据136号文,甲企业应交营业税:2万元×5%=0.1万元。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2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0同时借:其他业务支出1000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0002.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关系,且商业企业未向货物供应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此时,因商业企业未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因此,税务上不能按136号文第一条的规定缴纳营业税,会计上也不能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其会计与税务处理,应当依据财会[2003]29号文《关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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