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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制定企业会计制度的依据是《会计法》和《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它对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等的确认、计量和报告都有其合理的概念依据,体现了会计学科本身的科学性,而税收法规则是从税收角度考虑,具有法学和税收理论依据,二者从不间学科出发,对同一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必然会产生矛盾。笔者通过仔细研读《企业会计制度》和现行税收法规,从收入的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和时间,以及资产纳税三个方面揭示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矛盾,并提出解决矛盾的办法。
关键词:企业会计制度;税收法规;矛盾
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虽然已尽可能地考虑与税收法规的协调一致,但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矛盾仍然难以避免。这些矛盾有的可以通过纳税调整加以解决;有的矛盾则无法协调,除非改变会计处理方法,或者调整税收法规才能解决(本文着重讨论后一种矛盾)。充分揭示两者的矛盾,分析探讨解决的办法,这是会计理论与实务中必须正视的问题。
一、在收入确认方面的矛盾
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提出了明确的标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在做出原则规定的同时,还必须保证税收的及时足额缴库、堵塞税收漏洞、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公平负担原则,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两者对收入确认的范围、时间和标准等方面的矛盾。
(一)包装物押金处理的矛盾
从理论上讲,应退还给客户的包装物押金不属于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应当计人销售额征税。2181其他应付款科目和5101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使用说明规定:收到包装物押金时,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逾期未退还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扣除应交增值税后的差额,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但是税法出于“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的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由于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退还取决于客户,因此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当属企业的“或有事项”。按税法规定,即使退还给客户的包装物押金也要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等。那么,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在会计上应当如何处理呢?
税法的规定有其充分的理由与合理性,为了保证税法的权威性,在此只能调整会计的处理方法,可将包装物押金应交的增值税,先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如果到期没收押金,再冲消“管理费用”;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因此应当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不含增值税的包装物押金为计税依据,将计算出的应交消费税全部列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若到期没收押金,也不需进行账务调整。核算举例如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外销酒精取得收入100000元,另向客户收取增值税17000元,包装物押金2340元,合计款项119340元已收到,不含增值税的包装物押金为2000元[2340÷(1+17%)].
(1)取得销售收入和包装物押金时,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19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其他应付款2340
(2)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100(102000×5%)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5100
(3)计算包装物押金的销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3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4)如果退还包装物押金,则做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2340
贷:银行存款2340
(5)如果没收上述押金,则应冲消已列入“管理费用”的包装物押金应交的增值税,做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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